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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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适用上常见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引用法 律、法规条文不准确,应当适用的法规没有 适用。
五、自由裁量权问题
❖ 行政处罚一般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量罚范 围,如裁量幅度为1万到5万,在这个范围内 理论上均符合规定,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 一批同类型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 情况千差万别或者差距太大,但处罚款数额 都是相同的,难免会让处罚的公正性受到质 疑。
六、罚缴分离的原则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程序违法几个典型案例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 值追求程序,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 前提和保障,法治政府的一个核心就是要求 执法时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否则一切都可能 要推倒重来。
三、超越职权的典型案件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 为是最基本的行政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 需要我们贯彻到平时的每一个执法案件中,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在执法时 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
九、送达的问题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
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从以下9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最高院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 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如处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那么 其就无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再如执法主体不表明执 法人员身份,那么违法行为人就无法享有申请回避 的权利。
八、行政机关出庭和应诉工作
❖ 新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对行政机关负 责人出庭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负 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当面沟通、平等对话,能 够使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对话中感受到行政机 关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促进化解矛盾 纠纷,无论是一把手还是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也有利 于单位领导更加重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 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
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也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其中法院
可以适用的,执法机关也可以适用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 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 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 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 情况并签名。
❖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 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七、权利保障的问题
❖ 权利保障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大概意思就是 违法行为人既有接受处罚的义务,也有寻求救济的 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无救济便无处 罚”。常见的权利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辩权、 复议诉讼申诉等多项程序性权利,而且这些权利环 环相扣,其中一项没有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其它 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