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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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1954年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提出的,旨在指导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这些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为各国处理相互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关系的基石。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立的主权,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同时,每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也应当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之间在处理争端时,必须尊重对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分歧。

互不侵犯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进行侵略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之间在处理争端时,应当避免采取军事行动,而是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法律手段来解决冲突。

互不侵犯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的发生。

互不干涉内政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之间不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之间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当尊重对方的独立和自主,不干预对方的内政,不通过任何手段影响对方的政治决策。

平等互利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利共赢。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之间在处理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得利益。

平等互利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之间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应当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分歧,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和平共处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繁荣。

总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

国际关系中的边境冲突与解决

国际关系中的边境冲突与解决

国际关系中的边境冲突与解决边境冲突是国际关系中一种常见的冲突形式,它通常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边界地区,由于领土争端、资源争夺、民族矛盾等原因而引发。

虽然边境冲突看似局部性事件,但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本文将探讨边境冲突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式。

一、边境冲突的原因边境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领土争端、资源争夺、民族矛盾、恐怖主义等。

1.领土争端:边境地区往往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领土边界划分不清、领土变更争议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

2.资源争夺:边境地区通常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水资源等,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引发两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3.民族矛盾:边境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民族、宗教和文化,这些不同的群体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边境冲突的发生。

4.恐怖主义:边境地区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的滋生地,恐怖组织可能会利用边境地区进行袭击和破坏,引发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

二、边境冲突的影响边境冲突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边境冲突可能导致两国之间的信任破裂,加剧两国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边境冲突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给当地居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便。

此外,边境冲突还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干预,影响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三、解决边境冲突的方式解决边境冲突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手段。

1.政治解决:政治解决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通常需要两国之间进行谈判和协商,达成和平协议,解决争端。

政治解决需要双方都愿意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升级和恶化。

同时,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调解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2.经济合作:经济合作是解决边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式。

通过加强经济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减少两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和矛盾,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3.外交斡旋:外交斡旋是解决边境冲突的重要手段。

通过外交渠道,国际社会可以施加压力,促进双方之间的对话和协商,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社会防扩散体系的基石和核心。 三大支柱: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 积极作用: 核扩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 世界上七个地区已宣布为无核区。 主要挑战: 大国的核战略和核政策、地区安全困境、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
1957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成立,总部在维也纳。
裁军谈判会议主要议题: ① 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 ② 防止核战争及一切相关事项; ③ 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④ 制定有效的国际协议以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
用核武器; ⑤ 关于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包括放射性武器在内的武
器新系统问题; ⑥ 关于综合裁军方案和军备透明度问题。
三、促进军备控制
三、维持和平行动的创新
维和理念与原则的创新:强调公正性和积极自卫 维和行动的机制创新:维行待命机制、建设和平委员会 维和行动的能力建设:加强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安全功能
一、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 国际原子能机构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4. 无核区建设 5.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了安理会应对威胁、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国际组织使用武力的方式: (1)维和性介入,主要目的是制止冲突,在争端各方之间 实现停火,其维和行动必须是中立的。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第三方军事力量直接介入。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维持和平功能
维持和平行动
• 指导思想:“预防性外交”和维和三原则
• 主要应对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区域性国际冲突,或 “由于非殖民化过程而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发挥“公 正客观的第三者”作用,为平息冲突、恢复和平创造有利 条件。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论文文献】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文文献】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文范文题目: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编辑:司马小[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

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

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成立于1985年9月,旨在满足东南亚地区商务仲裁的需要,并为中国内地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仲裁服务。
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亚洲国家当事人与世界经济其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案件,中国内地当事人与中国内地以外当事人之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其他经贸合同的争端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缺点:没有法定的管辖权,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调 解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
常设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太平洋工业产权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1987年中国成立了专门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端的调解案件的“北京调解中心”,也就是现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对仲裁程序的一种限制,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 争议时,经当事国,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 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查清 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 和解 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 形式商定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 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 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 实并在听取当事国意见和作出使他们达成 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 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国间不能通过直 接谈判或协商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 争端当事国的邀请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的方 法。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 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 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 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 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 建议。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 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 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 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 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 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性争端 事实争端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 和解 仲裁制度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制度的内容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二)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 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 对于第一类: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
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
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
• 例: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 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 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 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 成员: •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 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 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 规约参加国。
《国际法院规约》 由15名法院组成,专任法官,不回避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同时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 任期9年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 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的国家。
(2) 对事的管辖范围
《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和现 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 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 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 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 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 才能做出。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 希金 斯(Rosalyn Higgins)。 • 组成: •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 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 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 • 语言: •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包括哪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包括哪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包括哪些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

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

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更能够体现和解的精神。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点在于所有的斡旋者与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或者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

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

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特点
1、自愿管辖 2、自选仲裁人 3、可自选法律 4、裁决有效力
(二)国际仲裁制度
1、仲裁的法律根据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适用法律 4、仲裁程序 5、仲裁裁决
1、仲裁的法律根据
仲裁协议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内容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仲 裁地点和费用等。仲裁协议可以有三种方式:
2、组织
(1)法官 (2)专案法官 (3)秘书处
(1)法官
15人,不可同国籍; 安理会荐,大会选 不得同国国籍 任期9年 可连任; 不回避;
(2)专案法官(特别法官)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 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 作为“专案法官” 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 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 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 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二)种类
1、政治性国际争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3、混合型国际争端 4、事实争端
1、政治性国际争端
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例如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端。
涉及国家主权,一般不适宜用法律裁判 的方法解决,故称为“不不可可裁裁判判的的争争端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指法律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例如在条约适用和解释、划定边界走 向产生的争端。
(一)特点
1、组成:固定的、事先组成的 2、法官:选出,非指派 3、法律:国际法,非选择 4、判决:有拘束力,法院无强制执行权
(二)国际法院
1、概况 2、组织 3、职权
4、法律 5、程序 6、判决
1、国际法院简介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1、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 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国际法院依照《规约》运作。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 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3、地点: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 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4、作用: 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向联合国各机关 和专门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国际冲突概念、类型与解决

国际冲突概念、类型与解决

国际冲突概念
国际冲突,通常指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这种分歧和矛盾 可能表现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国际冲突往往对国际秩序产生 重大影响,并威胁到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冲突类型
1、按照冲突性质划分:
(1)政治冲突:指因政治分歧、意识形态差异或权力争夺而引发的冲突, 如中东地区的持续政治冲突。
(3)隐蔽冲突:通过经济制裁、外交孤立等非军事手段进行对抗。
解决国际冲突
解决国际冲突的方式多种多样,以下为几种主要的方式:
1、政治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旨在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 争端。政治方法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对话,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 案。
2、法律方法:涉及国际法、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等途径,通过法律手段解 决争端。法律方法强调规则、证据和公平,有助于确保长期稳定和平的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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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创新促进和平:利用科技创新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为解 决国际冲突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来预测和预警潜在的国 际冲突。
6、国际法规与法庭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职能,使其 在解决国际冲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
7、民间外交助力:民间外交在国际冲突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通过民间外交,可以建立更多的网络,增加理解和信任,为官方外交创造良好的 环境。
2、推动多边主义:加强多边合作机制,发挥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在解决 国际冲突中的核心作用。
3、促进文化交流与理解:通过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方式,增进各国人民 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减少因文化差异引发的冲突。
4、发展经济合作: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以 经济繁荣为国家间和平关系奠定基础。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①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②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

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

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

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①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航道争端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

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

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

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

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

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

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 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 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学时:3小时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在国际法上,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主要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根据发生争端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际争端分为政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法律争端(关系到国家的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混合型争端和事实争端(起因往往是事实问题不清楚,可调查、和解解决)。

国际争端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国际事态,也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或者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在以往和现代的国际关系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1、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

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

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

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二战之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是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一项原则。

其次,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再次,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最后,在宪章之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以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各项规范性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多革滩事件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 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 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 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 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 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 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 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 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 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 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
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
• • • • • 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倪征日奥: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 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 史久镛:1994年2月6日,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 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 2003年2月6日当选国际法院院长。
有权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 联合国机关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大会临时委员会 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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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编辑本段谈判与协商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编辑本段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国际组织或第三国在争端的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协商或虽经谈判面未能解决争端时,根据当事国的请求或第三国主动提出建议,并转告一方的建议于他方以促成双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一种方式。

斡旋者在争端各方接受斡旋、开始谈判时,任务完成,而不参加谈判。

调停是国际组织或第三国在争端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协商,或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以调停者资格,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建议作为谈判基础,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编辑本段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在国际争端不涉及国家荣誉或根本利益而只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由双方订立专约,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认真的调查,查明事实,以促进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和解(调解)是各种国际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当事国双方可把争端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的一种方式。

和解委员会所提的条件、建议对争端当事国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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