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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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记录和管理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财产权利的明确、安全和稳定,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法律思考和完善。
2. 现状分析2.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相关事项。
然而,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
2.2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构分散,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导致登记工作的协调和联动困难,效率较低。
(2)登记信息不完整,可信度不高。
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主要以纸质形式保存,容易造成信息缺失或损毁,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信息。
(3)登记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
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环节和各个部门的配合,程序繁琐,办理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2.3 需要完善的法律机制(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合理规划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和分布,实现统一管理和协同工作。
(2)推行电子化登记信息管理。
应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简化登记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应优化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4)加强信息保护和安全措施。
在推行电子化登记的同时,应加强信息的保护措施,保障不动产权属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3. 法律思考3.1 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等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不动产登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ecb63d5b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c2.png)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的存在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推动其发展。
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3年,此后不动产登记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尽管如此,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仍有一些地区存在不动产登记不规范的情况,这给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仍然相对繁琐,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审核时间过长、手续费用昂贵,这给购房者和卖房者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不高、数据不精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是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不动产登记向统一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其次是促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再次是推动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化改革,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手续和流程,降低不动产登记的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服务。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不动产登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加大对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投入和改造,提高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更新速度、数据精准度和信息安全性。
其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不动产登记的考核机制,推动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我国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基础环节,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6a9d4bf7c8d376eeaeaa31b7.png)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a7f3f79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5.png)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社会上所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所有人和其他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际比较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各国都普遍采用的制度之一,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在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改革时,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登记信息的不够全面和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登记制度下,赋予了已有的四种登记权利,即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但目前,不动产登记的质量依旧较低,信息不够全面、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
主要原因是登记的主体和登记方式还不完善,而且登记的方式过于依赖于自主申报和行政审批。
完善对策:1.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机制,以便更好的协调异地登记,提高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2.在登记机关内部建立登记补正、核实环节,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问题二:登记流程复杂,缺乏便捷的网络平台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复杂,主要是登记时的现场申请、现场复核等环节,给广大业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确保了登记质量,缺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利于信息互通和业务效率提升。
完善对策:1.在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不动产登记平台”,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料存储的全方位便利条件,减少不动产登记的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对人力物力的需求。
2.建立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里的“不动产应用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问题三:权利登记受制于异地立案当前,我国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行的是异地立案主义,这使得不少有产权的农村居民和住房居民由于异地立案无法迅速解决产权问题。
和持续挖掘购房炒房者的投机漏洞。
完善对策:1.建立城乡不动产登记官方统一网站,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全方位便利条件。
让业主在网上查看自己的权利状况和变更,方便了解最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提高了权利人权益的自律性。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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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物权法 重要 的组 成部分 ,没有 健全 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 , 就没有完 善的物权法律 制度 。 进行 了总体上 的规定 ,但 对不动产登 记 的相关 制度及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机 关不 统 一
目前 不动 产 物权登记 机关 是 “ 多头执 政 ”其 根据 , 由不动 产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 理。”根据不 同登记类
பைடு நூலகம்关键词 : 动产 不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d i 03 6/i n10 — 9 22 1.41 o: . 9js . 9 6 2 .0 0 . 1 9 .s 0 0 8
文章编号 :0 9 6 2 ( 0 0 0 — 1 0 10 — 9 2 2 1 )4 5 —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的范围 、 登记 机关 和登 记办法 由法律 、 区一级办理 , 结果导致 市区争夺登记业务 , 出现许多重 行政法规规定 ,但 至今 我 国尚未就不动 产登记制度 专 复登记 的现象。 门制定法律 。实际操作 中 , 只能依 据《 土地管理法》 《 、农
( ) 四 登记 机关收 费标准不尽合理
21 00年 9月 第 l 第 4期 2卷
家赔偿法来实现赔偿责任 ,还是通 过建立一套新的合 点。结合我 国国情 , 如果 由法 院进行登记 , 然会增加 必 理的追究机制?这些 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立法 明确 。 二、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司法机关 的负担 。如果 出现登记错误 , 又由法 院进行纠
以外 的土地权 利 , 包括抵 押权 、 承租 权 以及 法律 、 政 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 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登记机
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 土地权利 。” 城市房屋 权 构赔 偿后 , 而《 可以 向造成登记错 误的人追偿 。” 但对 于具 属登记管理办法 》 则将他项 权利 限定 为“ 由房屋所 有权 体如何赔偿 以及 由谁承担费用并 没有 做出规定 。登 记 产生的抵押权 、 典权等权利 ” 。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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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登记 的若 干规 定》 19 ( 9 5年 9月 1 日国家 土地 管理 局发 0
布) 地方政府规章则有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人 民政府 和省会
由于历史原 因 , 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建立在计 划经 我 济时代条块分割 的基础上 , 为实现各职能部 门分别 的行政管 理 目的而设 , 登记规范制定主体多头 , 而且 层级较 低 , 效力较
律体 系 ; 担保法》 以《 为龙 头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体系 。
第三 , 不动产登记 机构 分散 , 成 多头登记 。我 国 目前 形
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 和 国有农 用地使 用权 登记 ) 集 、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 土地使用 权登记 ( 体建 设用 地使 集 用权登记 、 基地 使用权登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登记 ) 无 宅 、 地上定着物 的土地 使用 权抵 押登记 、 房屋 所有 权登 记 、 房屋
法上 的行政行 为 , 现 国家对不 动产物 权关系 的干 预 , 体 干预 的 目的旨在 明晰各 种不动产 物权 , 依法保 护物权人 的合法权 益; 二是证明行为说 , 该说 认 为房屋产 权管理 机关 的职 责范
围是审查买卖双方是 否具备办证 ( 交付 ) 条件 , 至于房屋产权
变更登记本身 , 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 同的结果 进行确 认和公示 , 而不是对 房屋买卖 合 同的审查 和批 准 ; 三是 私法 行为说 , 该说认为统一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 。
应现代社会对不动产物权变 动公示 的客观要求 。
第一 , 动 产 登 记 范 围 混 乱 , 称 亦 不规 范 。考 察 现 行 不 名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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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 人 民赖 以生 存 、 国家 经济赖 以发 展的重 要基 础, 不 极 其不便 。 并且 , 高昂 的收费 不仅大大 增加 了当事 各方 的交易成 动产 登记制 度 因此也 成 为各 国法律 关注 的重 点 。由于任 何 当事 本 , 至导致 出现 实践中不 少当事人 为 了避 免 昂贵 的收 费不愿 意 甚 人设立 、 转物权 , 移 都会涉 及第 三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设立 、 移 办理 登记 的现象 , 从而 产生 大量 的纠纷 。 转必须公 开、 透明 , 以利于 保护 第三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全和 维 秩序 。 为达成这 一 目的 ,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 制度 , 将物权 设立 、
一
息存在 诸多 困难 , 有些 当事人 更加相信 或者仅 仅依 赖权属 证书 的 可靠性 , 但发 生纠纷时法 院又仅 依据登 记机关 的记 录来确 定不动 产 的真 正权 属 ,这给依 赖权 属证 书交 易 的当 事人 带来很 大 的风
、
我 国不动产登 记 制度 的不 足
( ) 一 不动产 登记机 关 分散 且不统 一
我 国 目前并没有 一部全 国统 一的不 动产登 记法,1权法》 《勿 对 险。 登 记制度 只进行 原则 规定 , 套规 章相 对简单 粗糙 , 乏可操 作 配 缺 性 没有统 一 的不动产 登记 法 , 造成我 国 目前不动 产登记 机关 呈
( ) 四 不动 产登 记记 录查询 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 产登记记 录在不 动产登记 制度 中处于 极其重 要 的地位 ,
分散 状态 。 根据我 国现 行 的相关 规定 , 不动产 的登 记部 门主要包 并且 , 物权 法》 《 赋予 了不动产 登记 簿至 高无 上 的地位 , 但这 仅仅 括 以下部 门: 土地 管理 部 门、 房产 管理 部 门、 业管理 部 门、 村 运输 是立 法精神 , 要将法 律精 神落实 到 实处 , 须有 相应 的配套 措旖 必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a86de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f.png)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意义、现状、案例分别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及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在特定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记录注册,记载其权益状况、使用状况、限制状况、状况变动等情况的程序。
它在土地及其使用、房地产、财产保护、司法审判、金融信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国家的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权利。
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确立权属关系和界定边界,从而维护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属归属的明确性。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其次,不动产登记可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
通过制度化的国家机构,规范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的流程,使不动产通产流通更加自由、保值增值更加稳定,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崛起及健康和持续发展。
再者,不动产登记可以加强社会管理。
在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作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资本,为政府尤其重要。
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民生福利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让不动产相关企业和个人都遵守规则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有助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实施的。
最新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后开始实施,授权了土地登记机构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和备案工作。
但是其仍有一些问题,例如登记的基础还不够扎实,所涉及的登记资料不够全面。
此外,不动产登记在批准的速度和业务量上也存在问题。
最近,为了加快进程,国务院印发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将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推进不动产登记基本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7b7e28380975f46526d3e1c5.png)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发表时间:2017-12-07T11:12:33.5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作者:王英平[导读] 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 276800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培育和谐宽松的市场环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如合理拓展不动产登记适用领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登记机关工作中错记、漏记、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这种工作上的疏漏承担损失的却是产权人。
有些文件丢了可以重办,只是时间的问题;碰到补办不了的文件,则会给产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永久性的损失。
产权人中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的具体数据、信息条目并不清楚,由对方盖上公章就默认登记完毕,再加上登记后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买受时的一些源文件保管不善,后期不动产纠纷维权就缺少证据,悔之晚矣。
例如:法人中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或抵押,若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文件,不动产的使用权一经查封就直接造成抵押权落空。
而登记机关对工作疏漏的行为并不重视,有的甚至推卸责任,导致责任人权利无法落实,登记机关收费标准却有明文规定,登记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办事却不牢靠,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平性。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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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维护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深入研究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不动产信息是不动产交易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信息会对不动产交易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给不动产交易带来风险。
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因主要包括: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不共享、信息录入及更新不及时、信息管理不规范等。
二、登记流程繁琐目前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往往办理起来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这不仅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登记流程繁琐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同登记机构之间合作机制不顺畅、信息系统不互通不共享、登记流程规范不清晰等。
三、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标准、规范、流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
这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规范和不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
由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滞后,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同登记机构间可以共享不动产信息,确保不动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加强对信息录入和更新的监管,保证不动产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不动产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3d7b6882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c.png)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登记成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并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是分散的。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部和房地产部门共同负责,登记机构也分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
这种分散的管理方式,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统一、流程不畅通的问题。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完善,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只能在当地查询,不便于全国范围内的查询和跨地区交易。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办理时限长、流程复杂的问题。
由于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不互通,很多不动产登记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时间较长,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便和风险。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也存在着法律效力不明确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但是对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结果的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登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确定,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目前,已经实行的“四统一”(统一登记、统一颁证、统一查册、统一标准)改革,有效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我国正在推行电子不动产登记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在线办理和查询。
这将进一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便利交易双方。
我国正在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结果的保护,加强了对登记买卖合同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合法安全。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互通,推动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在线办理,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保护机制,进一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展现状及意义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展现状及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47ec962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6.png)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展现状及意义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等事项,由政府主导并统一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产权、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逐渐完善。
自2014年7
月起,各地陆续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已经基本建立,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已经开始运营。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能够有效保障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登记,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权利不清晰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不动产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于吸引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都非常关键。
最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互通,避免信息孤岛现象,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意义非常重要。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产权、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 1 -。
不动产登记建议和意见
![不动产登记建议和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ac0a3d4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5.png)
不动产登记建议和意见随着不动产交易的日益活跃,不动产登记成为了保障不动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善。
下面,我将提出一些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体系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体系,并且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还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安全与稳定。
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当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批登记申请的速度、审批准确率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顺畅进行。
因此,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是必须要做的。
可以从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入手,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工干预,提升工作效率。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这样能够让当事人及时了解登记的进展情况,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登记信息,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多方参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关公共利益,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公众的信任度。
同时,也要引导各级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到不动产登记中来,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的合作机制。
总之,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治理。
以上是我对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对该领域的完善和改进有所帮助。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f4268bb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10.png)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1. 引言1.1 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情况登记在相应登记机构,以确立权利、保护权益的制度。
作为国家实施房地产管理和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工具,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备受社会关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主要分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建立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保障财产权利的安全,并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登记信息不够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无法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二是登记过程繁琐,需要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和经过多次审核。
三是登记效率低下,很多地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周期过长。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提高登记便利化和效率化。
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二是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加强登记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只有不断改善制度、提高效率,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与法人的不动产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动产登记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健全,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登记体系不统一,各地之间存在差异性,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低下。
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繁琐、耗时较长也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申请人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办理过程缺乏透明度,给群众办事带来了不便。
与此不动产登记中的信息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和设备短板,无法有效应对大规模的登记需求。
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现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提升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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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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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也成为业内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为房地产登记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两个体系,而且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不统一的现状使得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够完善,给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化改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导致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为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不够统一。
这给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正常运作。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水平较低。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服务都存在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需要进行整合和统一。
这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统一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从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证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的统一和全国一体化。
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加快信息化进程。
建立一个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化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流程,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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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维护不动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问题分析1.登记流程繁琐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时间长,耗费人力物力。
例如,购房者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这给购房者和登记机构都带来了不便。
2.登记信息不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以登记不动产权利为主,对于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并不完善。
这给不动产交易、抵押、担保等活动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某个房屋在登记时只登记了产权人的姓名,而没有登记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信息,这给购房者和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
3.登记机构管理不规范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信息安全问题等。
例如,一些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登记申请人等待时间长,办理过程不透明;一些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性不高,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对登记信息造成威胁。
改革建议1.简化登记流程应当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明、高效的登记制度。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申请和审批,提高办理效率。
2.完善登记信息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
可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将不动产的权益信息、状况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监管,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3.加强登记机构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登记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激励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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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录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第二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第三篇: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介绍第四篇: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五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来了,‚房叔‛‚房婶‛们怕了吗?XX年03月29日 08:38:09来源:新华网分享到:22新华网北京3月29日新媒体电(记者徐蕊乌梦达叶锋)日前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酝酿了多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网民期待,这一制度能成为反腐利器,拦住‚房叔‛‚房婶‛们。
为何是九个部门联席?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如果你想在海边的树林承包一块林地,再租一块海滩养点鱼虾;或者在海边买块地,盖个房子,过去你需要:到渔业部门登记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这关系到你能不能养鱼,然后到林业部门去申请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再去国土部门土地交易所登记申请,然后盖好了房子,房产证发放归住建部门管。
这些部门离得近,你好可以少花些时间,如果这些部门离得远?呵呵。
刚刚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那么未来,你有望在一个部门办理所有这些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与建设部门进行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登记簿制度相似,只是从内容上来看,把林地、海域和草原等权属也纳入登记范围。
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9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何需要9部门,这其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登记机关负责各类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度在于部门职能划分不清。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复杂分类,不动产登记处于比较分散混乱的状态,包括房屋、林地、草地、普通建设用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分布在多个部门当中。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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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论坛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高宝海孙洁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动产变动在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行为也有增长的趋势。
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并且从部门设置、法律完善等多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经济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述(一)不动产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当中对不动产的规定,不动产通常指无法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则会导致原有价值损失的物体。
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土地上附着的各种建筑物等都可以视为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主要标准是,该物体是否可以移动,如果可以移动,移动后物体价值是否会受到损失。
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具有较大的法律意义。
首先双方流动性不同。
不动产多为限制或者禁止流通,动产大多是可以流通物体;其次两者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有差异。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则为交付;最后在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动产的管辖法院则比较灵活。
(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发生不动产变动,国家登记机关将该不动产变动的事实记载在专门的簿册上,则成为不动产的登记。
广义上来说,不动产登记包括了该权利的发生、变更情况、权利取得的时间、房屋的机构、用户等要素;狭义的不动产登记则指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其它权利的登记。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始于1998年,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
其中国家也出台了诸如《土地管理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条款,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要点进行了明确,同时也解释了不动产登记的内涵,其具体包括哪些要素等。
这些法律条款的出台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效果,但是就现有的法律条款来说,还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更多的人认识到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性,也开始寻找各种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针对房地产发展的趋势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对不动产登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96e5080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6.png)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不动产权利和登记管理的核心环节。
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1. 系统不完善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登记方法落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完善、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导致登记信息无法及时更新,难以反映不动产的真实情况,给不动产交易和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信息不透明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透明度不高,普通市民难以获取到真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使得不动产交易和使用的透明度不高,存在一定的隐患。
3. 登记不完全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覆盖范围还不够全面,很多地方的乡村和一些特殊地区的不动产登记还不够全面,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难以形成完整的登记数据库。
4. 部门协同不畅不动产登记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存在部门之间协同不畅的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机制,导致一些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够及时、准确。
二、完善对策1. 完善登记系统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提高其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制建设,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 完善登记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服务,推行“最多跑一次”制度,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7.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提供登记咨询和服务。
要想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就需要进一步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完善登记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登记覆盖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登记流程,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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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所谓初始登记,也称之为总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一般即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付诸实施之时需要对全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也有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设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为是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所以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该登记规定特别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所谓变更登记,包括不动物权转让登记和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地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这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规则已经建立的制度。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故凡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其法律中必然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所谓注销登记指的是对灭失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自然灭失等。
3、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
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我国但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显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登记的效力范围,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生效要件,误解了登记制度属性,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登记效力不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
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都根据登记原因的不同而分别赋予登记以不同的效力,而我国现行法不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1987年《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问题是建房人在办理登记后才能新建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这三个月内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就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了。
2、绝对化的登记要件主义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我国立法一向采纳登记要件主义,如1983年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订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节》等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学者的一般看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对不动产物权特别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原则上也以登记为准。我国现立法也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立法,有利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并因增强登记效力而有利于强化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但是,绝对适用此原则又难免存在不合理现象。在房屋买卖中,如果将登记要件主义绝对化,对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一概宣布无效,就会诸如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冲击现有财产秩序等问题。
(二)使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任何第三人来说,不管真实情况怎样,以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物权应该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动产的占有与实际之物权一致,这是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不一致。无论是谁的过错,登记对社会一般的第三人来说都应该是正确的,这是因为,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当然也最具有社会公信力。善意保护效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不动产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则即依登记方法表现出来的不动产物权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不动产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假如登记无此效力,那么善意第三人则每次交易时都要调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否则就要为此而承担风险。显然,这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登记的公信力以登记的告知和权利的推定力为逻辑起点,以登记功能之实现—“善意取得”为其最终归宿。它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以换取交易安全价值的实现。物权的公示就是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其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在中国得到系统地建立,而且现行法规中的有关制度基本上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从1949年到1956年我国也曾建立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一直中断到上世纪90年代才恢复,当时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这种登记与民法上的不动物权的变动没有法律的联系。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避免了上述偏见。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很零散,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完备,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登记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性。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别为土地物权登记、房屋物权登记、矿产物权登记、水权登记、渔权登记和林权登记,相应地,我国不动物权登记也有六家之多,分别是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地质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管理机关、渔政管理机关以及林业管理机关。登记机关不统一,损害了登记制度的基础权威。一些法律法规对登记只作出行政效力的规定,只能满足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不动产行政管理的需要。现有的制度不能保护权利人对未来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说,权利人主张未来物权请求权缺乏法律基础。作为政府部门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只能以行政法为依据行使管理职能,不能按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来服务市场,保证交易秩序和安全。此外,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通行的做法,实质上依据一国民法典之有关规定,程序上则依据专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而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政出多门。
作为更正登记的前置程序异议登记的预告登记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对此制度均有规定,而我国对该制度尚没有相关规定。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该登记的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使得申请人具有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人的内容行使权利的抗辩权利。预告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熟时,也就是说权利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其进行的登记。在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转让中,在债的合同缔结后,因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未成熟,权利的取得人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为该物权的权利人,此时虽然原权利持有人已经承担了债法上的出让物权的义务,但该物权和取得人除其债法上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对取得人不利显而易见的。为保全此债法上的请求权,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规定可以将该请求权及其顺位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之后,如所涉及的不动产发生被强制执行或者被纳入破产财产后,或者被设置抵押后,则这些妨害了被保全的请求权的行为不能生效。预告登记生效后,债权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或者该债权消灭的,应在一定期限申请登记。否则,对该登记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注销,或者由登记机关依职权予以注销。
二、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静态秩序,动态安全”的法律目的。
物权以登记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故物权的任何变动均应进行公示。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除抵押权以外)变动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效力。其实从最终意义上说,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因为,不动产的本来性质就是对不动产的支配权(物权),而这种支配权必须也应当依一种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得知某不动产上物权的存在。不动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基本的意义是权利变动让人知悉的效力,即登记的告知作用。
(三)建立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机关。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我国的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必要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对于由哪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几种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由县级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关;有学者认为应该在政府中设立专门负责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行政机关;还有学者认为应该设立一个中立的事业性组织负责登记。而事实上不动产物权的核心是土地物权,非直接针对土地的不动产物权也必然是以土地物权(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我国当前土地管理部门从上到下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以及县市的国土资源局。此外,大部分县在乡镇设有国土资源所,该系统的登记可以辐射到中国城乡全部土地,在范围上可以满足物权公示的要求。我国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的登记,主要目的在于行政监督和管理,而不是服务于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全安。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正在使一个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即使由其他形式上独立的机关来履行登记也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要达到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力的目的,在物权法上是难以实现的。在现有行政休制下,既要维护交易秩序,又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关键不在于使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脱离行政机关,而在于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能。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统一的登记权关有两点好处:一是充分利用了国家的现有资源,在原有的土地登记上作改进,扩展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二是避免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正当的干预登记机关,使得登记机关的设置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