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报告常见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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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常见审查意见
一、一般情况
1、所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与报审的工程项目不符,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供本项目的勘察报告。
2、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为中间资料,不能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不予审查。应提供正式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该报告为补充勘察报告,内容不完整。应提供内容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报告扉页未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5 第1款规定。
5、缺少委托任务书。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7规定。
6、委托任务书无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5 第5款规定。
7、审查通过。后续工作应根据审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实施。
8、回复通过。后续工作应根据审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回复实施。二、
二、强条
1、未“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1条第5款的有关规定。
环境的影响:大多报告仅仅理解为——排污(卫生)、噪音、振动等,针对岩土工程勘察只看到这远远不够。
个人理解:要从是否能造成、带来不良地质作用隐患,对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周围设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等方面分析评价,甚至对将来城市的发展、后续工程的建设等等。如: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隆起)、边坡失稳、交通设施、高压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弃土等。
需要降水施工的桩基,要注意地下水流失对环境的破坏,弃砟堆放不当易引起等次生灾害。
2、搜集资料不全面,如:室内外地坪标高、场地整平标高等。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1。
3、未(分析)评价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7款。
4、未(分析)评价地基(稳定性、)均匀性,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3款。
稳定性:该条所说——地基稳定性——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习惯上在施工图阶段定性的说一下“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而忽略了该阶段的主要任务;
场地稳定性——可行性研究阶段;
地段稳定性——初勘阶段;
地基稳定性——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场地条件是否具备整体破坏、局部破坏、滑动破坏、崩坍破坏等因素,从而因为地基的破坏而造成到建构筑物整体破坏、影响正常使用和带来安全隐患;
5、无“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内容,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8款。
具体工程具体分析。GB50021-2001涉及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地下洞室、岸边工程、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核电厂、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等,山区工程场地涉及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由于开挖、填方可能产生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因场地地形改变造成地表水、地下迳流条件改变产生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
6、未评价(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6款。
7、无“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9款。
场地稳定性——可行性研究阶段;
地段稳定性——初勘阶段。
当合并阶段勘察时,应定性评价。
8、未确定(判定)场地湿陷类型、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违反《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1.1条的有关规定。
黄土规范中山东地区为“冀鲁地区”Ⅵ2,场地湿陷类型“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次生黄土,亦可称为黄土状土,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一般小于5米,局部地段为5~10米,孔隙比0.85~0.90。山东区域黄土状土为非自重湿陷性,不需要进行自重湿陷性试验,济南市区黄土厚度3~11米,据掌握资料最大厚度(视厚度)在八里洼周边。
9、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少于勘探孔(可取土钻探孔)总数的1/3,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1款。
基岩埋藏较浅地区为了查明基岩面的埋藏深度,河、沟、池、浜和填土分布地区为了查明其分布需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列。
10、未确定建筑抗震地段,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3.1、4.1.9条。
11、该工程对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工程,未建议进行沉降验计算。违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4规定。
三、规范、标准及安全性问题
1、《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已作废,《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2、《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已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加、未说明勘探点测放依据(坐标系、高程系)。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4.2.4 第8款规定。
3、未说明采用坐标系和高程系。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4.2.4第8款规定;
56黄海高程:系以青岛验潮站1950—1956年验潮资料算得的平均海面为零的高程系统。原点设在青岛市观象山。该原点以“1956年黄海高程系”计算的高程为72.289米。
1985国家高程基准:由于计算这个基面所依据的青岛验潮站的资料系列(1950年~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