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情视角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其预防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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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2009年第1期从舆情视角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其预防和处置

姜胜洪3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 天津 300191)

[摘 要]群体性事件是严重破坏正常秩序的重大社会事件,随着近年来改革进程的加快,其发生频率升高,规模扩大,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各种社会经济

矛盾的集中体现,而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干部官僚主义作风、参与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别有用心者煽

动等因素是其发生的直接诱因。要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培养公民现代法治意识,

拓宽民意表达的合法渠道,完善法律制度,严格依照法律处置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舆情视角 群体性事件 原因 预防处置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9]1—0114—04

当前,我国正在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的总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总体形势是和谐稳定的,人民对国家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然而在社会总体和谐的情况下,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其中突出表现在由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化解、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是各级组织和政府机关做好稳定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本文试从舆情的视角,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关的预防和处置对策,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群体性事件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

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推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2]舆情作为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在本质上始终贯穿了民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不断变动的相互利益关系,是一种以民众和国家管理者之间对立与依存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态度。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受特定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突然爆发,以寻求共同利益的人为主,采取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方式,与公共秩序和安全发生矛盾或对抗的行为和活动。上述定义中的聚众方式主要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静坐,罢工,罢市,罢课,集会,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围堵或冲击重要机关、重点工程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等。[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的加快,大量潜藏的社会深层次内部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在近几年呈增长态势,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已发展到上万人。仅2008年6月至7月期间,贵州瓮安、陕西府谷、湖南邵阳、广东惠州、云南孟连等地就连续发生数起群体性冲突事件。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反映出部分民众对国家管理者表示不赞同甚至反对,体现了民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在利益方面的“非一致”与“非和谐”状态。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体现出舆情主客体之间关系呈现“问题状态”,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

二、现阶段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的舆情视角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是现实各种社会矛盾问题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又长期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结果。特别是一旦遇到偶发事件,这一偶发事件往往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使长期

3[作者简介]姜胜洪(1963-),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副研究员。

郁积在人民群众内部的不满情绪迅速爆发出来。从舆情视角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任玉岭研究员通过大量调研后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的。[4]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如果社会公平与正义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伸张,不满情绪长期积累,就极有可能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对抗,并直接引发成为恶性的暴力事件。比如,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就是这样。2008年7月,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被不明真相的500多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过程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人被击中致死。这起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质上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是引发“7・19”事件的根本原因。随着近年来胶价不断上涨,橡胶利益分配问题未经协商平衡,加之背后一些不法分子挑唆、煽动,矛盾逐渐激化,多次引发暴力冲突。

(二)部分干部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

早在1957年,毛泽东分析工人学生罢工罢课的原因时就指出,“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5]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僚作风引起的民愤,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首先,近年来,在城镇有许多职工下岗,他们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在农村有一部分群众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不少农民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很差,孩子辍学,缺医少药。面对这种情况,少数党的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脱离群众,不深入基层,不了解实际情况,对人民群众内部存在的问题毫无知觉,或者是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高高在上,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设法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也不进行说服教育,致使有些小问题酿成大矛盾,甚至激化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其次,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再次,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一些基层的党政领导不能从法治的视角正确认识、分析、处理群体性事件,而是过分依靠政治手段来处理群体性事件,甚至混淆两类矛盾的界限,不加区分地把群体性事件定性为群众闹事,出动公安、武警等各种国家机器平息事件,结果激化了矛盾。在干群矛盾中,贵州瓮安事件较为典型。2008年6月,贵州瓮安一些人因对公安局对女学生李树芬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之后发生了打、砸、烧事件。风起于青萍之末,瓮安“6・28”事件之所以由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群众情绪如此轻易地被别有用心者煽动利用,其中一条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三)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

利益被侵害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人民群众内部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分层”,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使人民群众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以有效整合。[6]但目前针对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我国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保障机制,使得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意愿难以实现,甚至利益受损。尤其是弱势群体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公共政策时,对弱势群体考虑不周,常常忽视或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社会转型期间工人、农民的维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这两大弱势群体维权抗争的社会冲突多发期。不断增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信访活动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这一问题。来自中国社科院的一项报告显示,有关涉法纠纷,再次来京上访人中,37178%的人因为法院不立案,28148%因为判决败诉,而13135%的人则是因为胜诉却未能执行。[7]他们有冤屈,却得不到昭雪;他们表达对某些官员的不满,却得不到答复;他们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却迟迟讨不到说法。当弱势群体的诉求压抑已久,群众的不满情绪就容易被引发,形成了一个个随时可能崩溃的“堰塞湖”和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致使普通民众对有关信息胡乱推测,加上少数人别有用心的散布谣言,煽动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造成普通民众对一些事件产生误解,进一步促成群众与基层政府的对抗,使已经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贵州瓮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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