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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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杭师大钱江〔2009〕135号)

(2011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课外学习的能动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院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文艺、体育、考级考证、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就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应坚持与第一课堂紧密结合,有效对接,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实际相协调。

二、组织与管理

1.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并领导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外学分授予的最终审批;

2.学科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科竞赛类、体育比赛类、文艺比赛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工作和学分审核工作;

3.教学部负责考级考证类、开放实验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二级分院的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并处理学生对二级分院认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4.学工委、团委负责社会实践类、创业就业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5.科研部负责学生科研类项目的事实认定工作和学分审核工作;

6.党院办(宣传)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宣传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各二级分院做好相关第二课堂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7.各二级分院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本分院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材料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分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异议的处理等。

三、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1.凡本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考级考证、文体活动(比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业就业、课外开放实验等第二课堂活动,开拓进取,并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2.从2009级开始,各专业本科学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取得至少6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此类学分单独记载,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3.课外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15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填报课外学分申请认定项目,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大学英语、计算机、专业英语、竞赛获奖文件材料、学院组织的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由学院统一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如主办单位或指导教师开具的证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各类评优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原件由学生本人提供),经班级审核小组审核后,交所在二级分院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各二级分院应及时登记、录入、汇总学生所修课外学分,并分别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将学生课外学分登记汇总表报教学部备案。

5.教学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对各二级分院课外学分认定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四、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1 学科竞赛类

1.1 校(院)级学科竞赛:积极参加校(院)层面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2.0、1.0、0.5学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1.2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和“赛伯乐”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多媒体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英语演讲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6.0、4.0、3.0、

2.0、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0、8.0、6.0、4.0、

3.0学分。由学校组织参加民间协会主办的科技创作、学科竞赛和创业竞赛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奖者,按以上标准降一个等级档认定课外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或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 体育比赛类

2.1 校(院)级体育比赛:积极参加学校(院)层面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育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

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第1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2 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省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0名)、三等(第11-15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4.0、

3.0、2.0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4.0、3.0、2.0、1.5学分;获得国家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2名)、三等(第13-2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

5.0、4.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6.0、5.0、4.0、3.0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3 文艺比赛类

3.1 校(院)级文艺比赛:积极参加学校层面组织的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3.2 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者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

4.0、3.0、2.0、1.5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4.0、3.0、2.0、1.5、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

5.0、4.0、3.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

6.0、5.0、4.0、3.0、2.0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4 考级考证类

4.1 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参加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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