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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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

——参加“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之心得

曾芬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部

2007年上半年,笔者参加了由澳大利亚司法部、澳大利亚律师协会与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在澳大利亚接受了近5个月的培训,就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和交流。1个月的课程学习和公务访问之后,笔者先后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New South Wales 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和维多利亚州律师会执业行为标准部(Professional Standards Division of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Ltd.)实习,主要了解律师投诉的处理、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律师学院的职能和运作,颇有一些收获。本文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例,从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和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两个方面简单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职业规范,并简要谈一谈中国的相关情况。

一、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均享有制宪立法权。大部分事项的立法权都集中在各州。律师的录用、律师投诉的处理和纪律惩戒等都是由各州(区)自行规范,各州很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均不相同。然而,全国律师录用顾问委员会(National Law Admission Consultative Committee)于1992年发布了《统一录用规则》(Uniform Admission Rules),从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提出了执业资格要求。2002年2月经过修改后,该规则已逐渐被大多数州(区)采用。大多数州(区)都指定一个机构来审查执业申请、实施相关规则。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是由律师录用局(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Board)来行使此职能的。

虽然各州(区)的执业资格要求和具体申请程序存在很多区别,不过,无论在澳大利亚哪个州(区)执业,以下四个要求都是必须要满足的:一是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二是接受执业技能培训;三是获得本州(区)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of State/Territory)的许可并将名字记载在高级法院的执业者名录里;四是获得行业协会(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要成为澳大利亚律师需要获得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学位或者J.D.毕业,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受过3~4年正规的法学专业教育。在所有州(区)都必须至少完成以下11个科目的学习: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财产法、行政法、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以及执业行为法(包括基本的信托账户管理)。

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是成为律师的第二个要求。目前在澳大利亚,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是通过“职业项目”(Professional Program)来进行的。该培训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课程培训。在新南威尔士州,学员可以选择15周的全日课程或30周的非全日课程,包括远程教学和课堂教学。第二部分是工作经验,指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岗位进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新南威尔士州要求全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5个工作日(15周)。第三部分是继续职业教育,要求在第二部分结束后的20周内完成工作经验总结和10课时的网上讲座学习。完成这三个部分即可毕业,并被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文凭。

新南威尔士律师学院、维多利亚律师学院和昆士兰律师学院是“职业项目”的运作机构。西澳律师学院将于2008年开始加入“职业项目”为学员提供项目规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在该项目中,这些律师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内容会根据各州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调整。这些核心课程主要涉及诉讼技巧、工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具体包括6门必修课程(民事诉讼业务、商事和公司业务、财产法律事务、解决问题和管理工作的技能、

职业责任、信托和办公室会计)和6门选修课程(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诉讼业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消费者法律事务、劳动和产业关系法律事务、规划和环境法律事务、遗嘱和不动产法律事务)。

可以说,这种执业技能培训完全以具体律师业务为核心,以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这种学习与大学教育截然不同,课程内容的实践操作性强、讲师的实务经验丰富、教材和解答的统一规范表现得非常突出。此外,为了使课程内容与律师实际业务紧密结合,满足不断发展的律师实务界的实际需要,律师学院与本地的律师会(Law Society)和律师事务所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在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后,准备执业者应当向本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在通过审查并被录入高院的执业者名录后,还要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至此,才真正成为了一名执业者。通常情况下,要成为事务律师,应当向律师会(Law Society)提出申请;要成为出庭律师,则应当向大律师公会(Bar Association)提出申请。但是,在某些采取“混合制”的地方,例如南澳州,律师会同时接受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申请并向他们颁发执业证书。此外,修改版的统一录用规则和标准条款建议各州(区)实施考验期制度,即对新入行律师在一定期限内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例如,要求新入行律师在最初的两年内必须在资深律师的指导和监管下执业。

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主要分为四个步骤:(1)取得必备的学历(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3)经核准成为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4)实习1年期满后由司法局核发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在行业准入上,澳大利亚比中国更加重视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除核心的知识壁垒(国家司法考试)外,对学历也有一定的要求,但要求相对较低。从律师职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职责来看,对从业人员不仅要考虑其法律知识的积累,还要考虑其法律观念的系统性与成熟性。而后者需要经过系统而漫长的专业教育才能逐步形成,不是一次或几次考试所能够替代的。因而,在法学教育繁荣的今天,应当要求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

中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尤其是忽视律师业务。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开始进入律师界,基本的执业技能培训便成了他们的迫切需求。他们在大学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理论上的学习,旨在积累法律基础知识、建立法学理论体系、培养法律职业思维、增强专业学习能力。而对于律师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来说,在新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执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迅速完成从法学学生到法律执业者的转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律师的流动性强,人才培养成本高,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满足不了这一需求。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

一直以来,国内律师协会提供的实习律师培训内容过于单薄,时间过短,效果不明显。值得高兴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对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聘请讲师、培训教材等具体内容。各省(市)律师协会将根据这一规则制定各自的培训方案,完善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

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律师纪律惩戒,主要是投诉处理;二是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

(一)处理律师投诉的法律服务专员

在澳大利亚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法律服务专员(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这一设置。1993年,新南威尔士州设置了法律服务专员,赋予了其处理律师投诉并对违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的权力。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负责协助专员行使相关职能,与当地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紧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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