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30万吨主航道通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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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主航道通航标准
一、天津港主航道里程7+100以西至44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实行如下通航标准:
(一)在下列情况下,只允许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和(或)风力大于等于7级时;
2.主航道冰况信号“2”及以上;
3.大型拖带(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30米的一般拖带;
4.单船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船舶;
5.拟相对航行的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或拟相对航行的船舶其中一艘为载运本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所述物质的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2米;
6.船宽大于等于30米,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特殊情况下,船长或引航员申请单向航行时;
8.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下列航速限制和富裕水深要求:
1.在闸东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2.主航道上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3节,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3.非经允许,船舶在主航道航行航速不得低于5节;
4.在新港港区其他水域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二、在天津港主航道里程7+100以东的航道实行如下通航标准:
(一)在下列情况,只允许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和(或)风力大于等于7级时;
2.主航道冰况信号“2”及以上;
3.风力小于7级时,相对航行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80.6米(相
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油船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76.3米)或单船船宽大于等于52米;其中一艘船舶为载运以下危险品的船舶时两船宽度之和大于等于60米,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宽度大于等于35米。
4.大型拖带(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
5.特殊情况下,船长或引航员申请单向航行时;
6.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限速规定
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里程18+000以西最高限速13节,以东最高限速15节;船舶在主航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15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满载进港速度不得超过10节。
(三)富裕水深规定
25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在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航行,船舶航速8节以上时富裕水深不低于船舶吃水的13%,船舶航速低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低于船舶吃水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