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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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细则

1. 矿区概述

1.1 矿区位置及交通

矿区行政区划,离县城方位及距离,矿区中央地理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区交通情况(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1.2 自然地理

矿区地形地貌,气象,河流,地震,经济概况。

1.3 企业概况

建设单位性质,开采历史,矿山开采现状及存在问题。

1.4 编制依据及设计原则

1.4.1 编制依据

(1)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书;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新建、扩建、变更矿区范围项目),或原《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项目);

(3)《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

(4)《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区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的评审

意见书的备案(登记)证明;

(6)有关技术规范。

1.4.2 设计原则

(1)遵循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

(2)发挥资源有时、设备有时、人力优势的原则;

(3)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达到高校、节约的原则;(4)坚持依法开采、安全环保的原则;

(5)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2. 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2.1 市场需求

简述市场供需概况,适当预测近期市场需求态势。

2.2 产品价格

简述产品价格及市场前景。

3. 矿产资源/储量概况

3.1 地质工作简述

地质工作沿革、工作程度、主要成果及评价。

3.2 矿区地质及矿床地质

3.2.1 矿区地质

(1)区域地质背景简述。

(2)地层:层序(从新~老、从上~下),岩性,厚度,变化规律,接触关系,含矿层特征(含矿地层应详细,非含矿地层可以简略)。

(3)构造:矿区构造格架,构造类别及其主要特征,控矿或破矿构造。

(4)岩浆岩:主要岩类,时空分布,特征及变化规律,与成矿的关系。

(5)变质岩:编制作用,变质岩类型及时空分布,与成矿的关系。

(6)其它控矿因素及赋矿特征。

3.2.2 矿床地质

(1)矿床总体概貌。

(2)矿体形态、空间展布、主次关系、矿体编号及特征。(3)成因类型、控矿因素、围岩蚀变及其变化规律。

(4)矿石矿物:主要成矿矿物、脉石矿物、伴生组分、自然类型及工业类型、结构构造、组分及品味。

(5)主要有用组分和伴生有用、有益组分的含量、赋存状态和变化规律等。

(6)矿石可选性及选(冶)加工技术基础条件。

3.3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开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交通道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

3.4 矿产资源/储量

3.4.1 矿床工业指标(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边界品味,最低工业品味,最小可采厚度,夹石

剔除厚度。

3.4.2 经核实及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的编码类别及数量(矿石量、金属量、品味)。

3.4.3 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及其说明。

大、中型矿山应有独立一节描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情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计算采区回采率、矿井回采率等资源利用指标。

资源/储量选取的设计利用系数,按照同矿种矿山设计规范确定,同矿种矿山设计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30300-2008)选取。

3.5 矿床地质工作评述

3.5.1 勘查程度评述。

非煤矿山新设立采矿权,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节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扩大开采的,扩大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应达到详查。

3.5.2 存在问题及建议。

4. 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4.1 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

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矿山规模类型,符合产业政策,反映业主要求。

对照兴业标准,明确建设规模的“大、中、小”规模类型。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根据经批准的资源/储量,计算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可采储量、采出矿石量等,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

4.2 产品方案

简述产品方案。直接向市场出售的原矿需说明矿石的质量、数量、类别。经过选矿加工后出售的精矿应表明精矿的级别、品位、数量。

5. 矿床开采方式

5.1 开采范围

开采范围不能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新建矿山的开拓井巷工程、地下采场范围、露天开采最终境界范围必须在批准的矿界范围之内;对地表移动范围和露天爆破影响范围的越界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和相邻单位协商达成共识,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延续登记矿山的地下采场范围和露天开采最终境界范围,必须在批准的矿界之内。当矿山利用原有越界井巷工程作为开拓井巷工程,以及地表移动范围或露天爆破影响范围越界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及评审专家组在相应形

成的文件中应支出其存在问题,最终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由相应主管部门确定批复意见。

矿区范围内不能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阐明不能开采的理由,并提出保护的措施。

5.2 开采方式的选择

根据开采现状、矿床赋存条件、自然环境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描述,现用的开采方式理由。

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比较优势不明显的矿床,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或先露天后地下开采的矿床,需描述两者的开采界线及确保安全开采的措施。

5.3 爆破影响范围或开采移动范围的确定

需采用爆破开采(含局部爆破)的露天矿山,须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准爆破影响范围。

地下开采矿山,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矿床围岩物理机械性能),采用类比法提出矿床顶、底板。上、下盘及两翼围岩移动角值,并在相应的附图中反映。

***露天开采***

6. 露天开采境界和开拓运输方案

6.1 露天开采境界的确定

6.1.1 露天开采境界圈定的主要参数: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清扫)平台宽度、采场底部最小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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