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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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
(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学位:
院系:
专业:法学
学生:柳宪国
学号:
指导老师: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大学
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人:柳宪国
导师: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大学
[摘要]作为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对于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责任,包括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立法可考虑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统一立法,建构雇主责任险,从而彰显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关键字]损害赔偿;雇佣关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追偿权;雇主责任险
目录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客体和特征 (1)
(二)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
(三)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2)
1 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 (2)
2 替代责任的承担 (2)
3 连带责任的承担及雇主的追偿权 (2)
二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一)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1 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即雇主直接责任) (3)
2 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4)
(二)完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对策——公平责任承担机制的建立 (4)
1 雇主责任险的建构 (4)
2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统一立法 (4)
参考文献 (6)
人类在商业社会发展进程中,为了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减少贸易摩擦带来的不便,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利用及分配的经济效率,逐步确立了人的尊严、私法自治、私有财产、过失责任等民法基本原则。按“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精神,民事责任随之悄然而生。“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私法规必须被遵守,如果规不被遵守而导致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被侵害或损害的他人,基于原权利或法益蜕变而来的救济权,享有排除侵害或赔偿损害的请求权,违反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人,则必须承担其私法关系不利的后果,即承担其民事责任1”。依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复原,即,使被害人重新处于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时的处境。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可归纳为因违约行为、因侵权行为、因法律规定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最高指导原则在于填补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及所失利益,从而使赔偿的效果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时的处境。填补损害区别于刑事责任上的刑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被告人。基于经济效率及当事人公平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
关于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方面作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之。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客体和特征
依《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赔偿权利人是雇员侵权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当雇员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人包括加害人雇员和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雇主。因为雇主使用雇员以达成雇主所追求的目的,因而当雇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基于“享受利益同时承担危险”的原理,作为第三人的雇主也应为赔偿义务人。此时,赔偿权利人(即直接被害人)取得复数赔偿请求权,本着“损害赔偿结果禁止得利”的基本理念,应当转移或让与其他的请求权。否则赔偿权利人将因损害赔偿的结果而获得利益,即当雇员为故意或过失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对雇员的追偿权。“赔偿客体为非财产上不利益,即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为非财产上不利益仅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才能获得救济1”。而“不方便、不愉快、不适宜”等非财产上不利益,由于发生频繁且情节轻微,基于“法律不规繁微之事”的原理,不能获得救济。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员,不是雇主,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人(但当雇员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主和雇员同为赔偿义务人,负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即直接受害人)不是向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雇员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行使人身损害
赔偿权。而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雇员实施的行为是为雇主执行雇佣活动,因此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执行雇佣活动时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基于“受其利者担其害”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理,雇员的行为实质就是雇主行为,是雇主行为的延伸。
(二)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主的责任系基于对雇员选任监督的过失而确立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减轻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雇主可基于反证推翻过失的推定而免责。
(三)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1 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
“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表现为:首先,雇主与雇员间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其次,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即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再次,雇主与雇员有着特定利益关系,即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2”。基于以上三方面的特定关系,对于损害事实是由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即使不是雇主的行为直接所致,也不是雇主授权雇员所致,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替代责任的承担
“替代责任,指责任主体对因自己的过错而使行为主体实施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替代责任存在着三种主体,即行为人、受害人、责任人,当行为人致他人损害以后,依据法律规定,由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如能证明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即可证明雇主并无过失,从而免除其替代赔偿责任。雇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2”。当雇员以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负连带责任。雇主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即取得对雇员的追偿权。基于“权利主体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雇员应赔偿雇主的损失,形成一个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雇员主观上没有过错或只是一般过失时,则由雇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不能取得追偿权。
3 连带责任的承担及雇主的追偿权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依一般侵权法律要件,雇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所以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雇主役使他人,扩大了活动围,增加了侵权损害的机会,因此对于所造成的损害,雇主也应负责。就部关系而言,雇主赔偿损害后,得向侵权行为的雇员追偿。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为了弥补雇主损失;另一方面为了规雇员,要求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谨慎行事以减少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