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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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④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4.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划分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
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相关链接
纳税人
划分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
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度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买一赠一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
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财政拨款”
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取得用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利息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注意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售后回购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营业)收入
5‰(比较:发生额×60%,取较小者)
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特殊企业:30%)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险一金、财产险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
①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②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考点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171)
1.收入总额确认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
货物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20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涉及所有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两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169)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考点2】企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P170)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
财产
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②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的,征税
非营利组织
①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
②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征税
3.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重点关注:三项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利息等。
项目
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税前扣除限额比例
超过限额部分的处理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④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4.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划分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
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相关链接
纳税人
划分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
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度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买一赠一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
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财政拨款”
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取得用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利息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注意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售后回购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14%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2%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8%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年销售(营业)收入
5‰(比较:发生额×60%,取较小者)
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特殊企业:30%)
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险一金、财产险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
①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②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考点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171)
1.收入总额确认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
货物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20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涉及所有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两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169)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考点2】企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P170)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
财产
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②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的,征税
非营利组织
①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
②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征税
3.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重点关注:三项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利息等。
项目
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税前扣除限额比例
超过限额部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