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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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采购合同

篇一:人防门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项目编号:签订时间: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方(简称卖方):天津翔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224000023506 卖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国人防办厂证书第173号卖方人防备案证编号:津人防办厂证第018号买受方(简称买方):

一、具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等产品详情见附表(《天津锦绣香江二期人防门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为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卖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并经天津市人防办登记备案且已在天津人防站上公布企业名单;买方必须购买、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天津市人防办备案且在天津人防站上公布名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出卖方送至工程现场。

五、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门框15日内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

六、买方按工程进度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卖方人防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卖方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卖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合格证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由买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I -XX)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30%,门框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0%,门扇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5%,卖方确保人防门能通过人防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有设计变更等影响门型号的改变,付款方式依本合同第八条同步执行)

九、在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卖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

程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塔吊垂直运输、水、电、钢管支撑由买方无偿提供。人防门框墙钢筋验收合格合模后,如果人防门框出现位移,偏差,不垂直等现象,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人防门框支撑不得拆除,如未经卖方允许,买方私自拆除人防门框支撑一切后果由买方全部负责(此总价不包含买方的管理费、配合费,不承担门框与门扇的检测费)。卖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专业发票,否则买方可以拒付或延付款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卖方份,买方份,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于每季度初第二周之前将上一季度所签合同原件汇总报送天津市人防办工程处。

(注:其中“合同编号”与“人防工程项目编号”备案后由人防部门填写)

篇二:人防门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人防门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甲方:乙方:建设方:监理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年月

甲方: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①(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第二条.质量标准

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及时送达至。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4.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5.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②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

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

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

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

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第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八条.争议解决方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公章):

企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程总承包部

法定代表人③:委托代理人:电话:

合同签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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