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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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1、以环境保护为名筑起“绿色壁垒”。关贸总协定作为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在第20条中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为保存有限的天然资源,允许对贸易进行限制。在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亦允许各成员建立自己的卫生、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标准,限制不符合该国标准的产品进口。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以此为借口,凭借其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制定了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对本国的市场甚至某些夕阳工业加以保护,构筑起所谓“绿色壁垒”,其主要形式有:(1)绿色标志制度;(2)绿色包装;(3)环境成本。2、凭借技术优势构建技术壁垒。随着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发展,各国对产品的生产标准的技术法规及生产产品的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评审程序和认证制度等名目繁多,复杂多变,且常常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不透明性,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设置重重障碍。(1)严格的产品准入条件。主要集中在对产品制订严格的甚至是苛刻的标准、法规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广泛涉及产品适用度、安全、卫生等方面。(2)技术认证。CE认证、美国的UL安全认证等都是影响广泛的认证制度。随着著名的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又不失时机地推出了ISO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体系。该体系的推出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环境意识,规范其环境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实行过于严格的认证标准和要求,在发展中国家全面推广尚有一定难度,这就自然而然地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障碍,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3、对外贸易管理和反倾销。新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干预本国对外贸易,来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最著名的是1988年美国国会修订并通过的《综合贸易及竞争办法法规》,从法律上标志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该法案授权政府对贸易对手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可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减少国内产业的压力,从而加强了美国政府对外贸易调控的合法性。该法案301节包括了所谓“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前者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事处对世界上美国认为“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和地区提出名单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谈判”迫使其采取符合美国要求的开放措施,否则将对其进行报复;后者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事处,对未适当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国家以及未给予依赖知识产权的美国企业公平进入市场机会的国家进行调查和考虑实施报复。以上条款在事实上已成为美国政府频频威胁别国的具有“进攻性”的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新贸易保护主义另一表现形式是把“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有效而便利的手段,恣意滥用,为所欲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反倾销战略,不显山不露水地将受指控方原本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利益优势消除殆尽,彻底违背了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准则。除此之外,劳工标准、区域性协议、关税升级保护和“灰色区域”措施等也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手段。以上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研究表明,与以关税壁垒为特征的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和可以通过谈判实行减让的关税措施相比,绿色和技术贸易壁垒很难通过外交努力或谈判来弱化和消除,而且其具体形式复杂多变,花样翻新,常以最新科技为支撑。我们只有用相应的高科技手段“以强制强”,才能成功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本国经济的影响。

新贸易保护主义突出反映了当代国际贸易环境的新变化,这种变化又赋予它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下,被保护商品关注点只要集中在被陷入产业危机的行业方面。由于这些产品所在的行业不景气,或有结构性危机,不能跟其他国家的同类商品竞争。经济全球话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国家间开放市场,以促进商品和服务在各个国家见的自由流动。在此过程中,各国出于自身贸易利益的考虑,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限制对方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随着这一过程的深入和贸易保护主义被各国广泛接受,被保护的商品范围正在迅速增加。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一直是WTO多边贸易回合谈判的焦点,其进程缓慢。日本曾对中国的大葱,鲜蘑菇,灯心草等农产品经济设限,并宣布从2004年月8日起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所有家禽及禽类产品。2006年以来,中国出口商品更是接连来欧美各国的反取消诉讼:家具,皮鞋,彩电甚至制药业。此外,还扩大到钢铁、汽车和信息产品等等。

(二)以非关税措施为主,保护措施多样化,隐蔽性增强。

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种类繁多的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是指除传统关税措施以外的任何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据统计,在20世纪60年代末,发达国家实行的非关税措施共计850多项,到80年代末期已达3000多项,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配额、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等等。此外,各种壁垒如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劳工标准、知识产权标准等,运用范围更加广泛,手段更隐蔽。例如,美国制定的包括技术法国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学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欧盟针对各种进口产品制定的详细标准也达10万多个;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农药残留检验指标,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在已达123个。发达国家拥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各种技术规范,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重大伤害。

此外,传统的关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仍频繁使用。仅2005年一年,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达51起,为历年最多。据统计,经济与合作组织2/3的乳制品出口、1/2的肉、蛋产品出口、1/3的蔬菜水果出口、1/3~2/3的粮食出口需要补贴。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1995年~1997年欧盟年均农产品出口补贴支出约60亿美元,占全球农产品出口补贴的90%。美国对外国糖、花生和乳酪产品设定进口上限。外国烟草商字超过配额后的出口面临350%的关税税率。

这些贸易保护手段更为隐蔽和灵活,其保护效果更为明显。

(三)把贸易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使之合法化,歧视性明显。

美欧等纷纷将其贸易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成为其一国对内对外的政策,以实现自身的贸易利益诉求。制定法律为一国主权内行为,更能为其“合法”找到根据,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这种手段是以一国的标准,以单边规则裁量与他国的贸易行为,具有很强的歧视性和单边性。以美国为里例,《1974年贸易改革法》和《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出台标志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自此美国从倡导自由贸易转向所谓“公平贸易”。1985年美国政府提交国会审议的有关贸易保护主义的法案多达300多件,其共同目标是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里根1988年8月23日签署了《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该法案极大扩充了总统的权力,使之能够运用各种非关税和关税的手段来反对所谓“不公正贸易”,扩大了实行报复的范围,以推动美国的出口和保护受到进口竞争的工业部门。

对待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各国对于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和其在国内的使用程度,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看来,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把国际法置空,如美国贸易法案中赫赫有名的“301”条款,凭借此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任何“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贸易活动进行所谓“合法”的制裁。近年来,为维护美国自身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各国以WTO处理贸易争端的权威性和秩序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产生了负面影响。

另外,WTO规则本身的局限为贸易保护提供了借口和口实,表现为:(1)在解释WTO 游戏规则方面,是运用仅谋一国利益的国内法还是为全球着想的WTO规则本身,缺乏统一的对接标准,因而个别国家企图越过WTO规则用国内法解释其贸易行为和贸易政策的合法性。(2)WTO规则并不排斥各国经济的自主性,允许成员国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在此情况下,以什么权限内和以什么标准采取救济措施给了成员国以自由权利。(3)以中国为例,入世条款如倾销价格标准条款无形中成了某些国家用当作贸易保护的工具。

(四)从促进出口转向对进口的限制和保护。

起初,贸易保护措施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出口上,个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方面,组织方面,精神奖励方面,包括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国企业出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竞争在不断加剧,尤其是遭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各国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的保护,只要表现在:(1)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保护国内陷入或即将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以美国为例,自1995年WTO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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