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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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强化,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功能弱化。与此同时,全球发生的产业分工转移,资本、技术流动也形成了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变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发达国家便以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的方式,推出“新贸易保护主义”。
1.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了解与认识
1.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含义
所谓新贸易保护主义,就是指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国际贸易理论或政策。关税、进口配额、外汇管制、烦琐的进出口手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等都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出现的这股“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旨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按照本国的经济社会特征,强化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维持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支配地位。
1.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其一,歧视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空间内打“合法”的传统贸易保护牌,如反倾销、反补贴等。
其二,虚伪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的先发优势,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创造种种新的贸易壁垒,如技术标准壁垒、绿色环保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劳工标准壁垒等等。
其三,单边性。直接挑战世贸规则,严重损害了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增加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相关案例的数量和争端解决的复杂性,如美国运用其国内
“301”条款1采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
其四,广泛性。贸易保护的范围在扩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延伸至服务贸易,尤其是金融、汇率、知识产权等领域。
其五,对核心技术实行垄断性保护、歧视性要价。
1.3.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一,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根本原因也在于各国经济疲软和整个世界经济的衰退。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都不太景气,美国挥舞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随之而来的欧盟等一些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筑起贸易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泛起。
二,国际竞争的加剧,各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平衡。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和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
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发展的影响。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亚洲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制成品出口也在不断增加,使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处于贸易逆差的处境。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这些发达国家对亚洲一些国家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四,WTO规则体系存在的缺陷。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使用的条款存在一些漏洞,让贸易保护主义有机可乘。
五,贸易政策的相互影响,不同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影响极为显著,一国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很快就会招致别国迅速实施相应政策。
1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内容
2.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
2.1.1.以环境保护为名筑起“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
2.1.2.凭借技术优势构建技术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出口产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各国的标准条例、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世界资源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并且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发展潮流背道而驰。
2.1.
3.数量保障实施使用频繁
数量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限额和进口禁止。数量保障措施对出口限制作用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因此,许多西方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特点,作为攻击他国出口商品的“数量激增”手段。
2.1.4.“灰色区域”措施的使用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等灰色措施仍然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从而,被大多数成员国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广泛运用。由于原产地规则和
政府采购政策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各个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各类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其它国家产品的进口,以达到保护该国生产商利益的目的。
2.1.5.反倾销
反倾销的最初目的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然而一些国家却把它作为一种战略竞争的手段,借此打击竞争对手和防止对手强大的武器来使用,从而给其带上了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从其发展趋势看,它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2.2.欧美贸易保护主义的内容
2.2.1.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范围从贸易领域扩展到美国国内经济领域
最为典型的是,在2009年2月奥巴马签署的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关于“购买美国货”的条款。该条款要求,对于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项目,其使用的钢铁和制成品应为美国生产。尽管刺激方案中有“不得违反国际贸易协议”的条款,但这一方案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针对双边贸易中的贸易伙伴,而且还涉及美国国内的经济体,并对国内企业产生制约。由于欧盟、加拿大、日本等经济体与美国政府签有互惠采购或贸易协议,它们可依据所谓“不得违反国际贸易协议”条款,参与并受惠于美国的经济刺激方案,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其他经济体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2.2.2.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施对象在扩大
以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地针对有巨额贸易盈余的一方或所谓“不公平的一方”,但近来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刺激经济方案中有关“购买美国货”的条款本身即说明了这一点。其措施的实施对象不仅限于所谓“不公平贸易”国家,或有巨额贸易盈余的一方,而且开始涉及更为广泛的贸易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