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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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日政发[2014]16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政发〔201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现就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民生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城乡,有利于城镇化发展,建立与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制度长远运行;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它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及其它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

市对区和县分别给予70%和80%的补助,区和县分别承担3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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