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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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日政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政发〔201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

见》(鲁政发〔2012〕50号)、《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鲁政办发〔2012〕45号),结合日照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任务目标

“十二五”期间,市及各区县分别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乡镇依托敬老院建设1所覆盖本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109个,农村社区建成日间照料中心221个。整合市“12343”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充实养老服务功能,“12343”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到“十二五”末,全市完成新增7550张养老床位,养老总床位达到16050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全市90%的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加快实现社会养老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失能、完全失能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区县要重点建设或培树1处示范性综合养老服

务中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村居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12343”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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