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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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概述了我国目前量刑的一些方法,总结了量刑制度不规范带来的后果,并提出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的系列构想。
关键词:量刑方法量刑制度规范化
一、我国目前使用的量刑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人民群众评判刑事审判工作,也常常是以刑事个案的量刑是否公正、是否平衡为判断标准的。
我国当前的量刑,采用的是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即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估量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各种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并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最后综合估量出判处的刑罚1。这种量刑方法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目前乃至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种基本的量刑方法,而且只要审判人员对案情掌握全面,所参照的经验适当,裁量刑罚时的心态、情绪与情感正常,一般也不会出现偏差。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没有科学标准作保障,难免会出现量刑不适当、罪行不均衡的局面。
二、对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的思考
一直以来,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
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由于这种量刑程序不公开,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由法官全封闭判决,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在某种程度上,量刑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定罪。一个本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其所受冤屈不会亚于一个本该无罪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一个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死刑,司法机关犯下的罪过也不亚于将一个无罪的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就目前的庭审而言,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只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只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者彼罪,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多少年刑,检察官并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从进行辩护,一切都由法官自行来决定。庭审程序的设立,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法官“兼听则明”,法官站在中立的位置,让对立双方针对某一问题举证和陈述事实理由,让案件越辩越明,法官从中更好作出判断。故笔者建议: (一)设立量刑辩论程序
量刑辩论程序,让控辩双方对量刑展开辩护,必然有助于法官更为公正地判决。量刑辩论程序如何设立?笔者认为:
1、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应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行使,主要理由是:第一,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一样都是求刑权的一种,在起诉书中行使,保持了求刑权行使的完整性,构成一项完整的诉的指控第二,起诉书是国家审判活动启动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对
于被告人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的诉讼机制下,不能人为地将其分割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第三,从控辩对抗的刑事诉讼原理看,
无论控方的定罪证据还是量刑证据,都必须给予辩方一定的质证与抗辩准备时间。
2、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控辩双方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辩论,然后对量刑部分进行辩论。对量刑部分进行辩论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
的范围 ,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附加刑; 量刑建议中应当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如果认为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有利,也可以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
“量刑辩论”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辩论”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
(二)设立单独的量刑决定程序
法官在量刑时,并不是机械地照搬照抄法条,而是根据被告人犯
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
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部分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提交,则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故量刑决定程序工作主要在庭下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一般都会考虑到。问题主要出现在1、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的刑期。比如,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差七年,如何量刑才适当。2、从重、从轻、减轻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适当。比如相同的案件,有的从法定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到三年,甚至有的还宣告缓刑;有的从法定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到有期徒刑五至八年不等。因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见,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容易导致判决刑罚不公平、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三)设立单独的量刑监督程序
不论采取何种量刑方法,无论多完备的法律规定,都需要法官来衡量、识别,因此法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对量刑的规范化有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检察建议是除抗诉和量刑建议之外,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另一重要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发出后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
所接受。针对因法院内部制度等问题而导致的量刑失衡,检察机关应当善于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但检察建议终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命令,不能像适用和执行法律那样去强制被建议对象执行。为了不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检察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量刑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量刑进行监督。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量刑统计数据网络系统后,对本辖区内案件的量刑情况一目了然。量刑是否适当,是否有量刑畸重或畸轻的情况,从量刑统计数据网络系统上可以看出。量刑监督机构如发现量刑出现畸重或畸轻的案件后,应主动调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确实存在量刑畸重或畸轻的情况,应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总之,我国未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如果能够在立法上确立相对具体的量刑标准,必然会有效地指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提供一条很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