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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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法律精神重于法令文字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深陷于理性和感性的纠缠中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应维持法治传统,不能参考个人意愿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和观点二相异的是不是以法律为主角,而是以人为主角认为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洞穴奇案应该用常识来判断。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对于我来说,洞穴奇案的价值不在于它的法律知识,也不在于五位法官的陈词。以我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是一门哲学,它的高度在于其对人思辨能力的要求。而在洞穴奇案中,具体体现为何为正确的审判。是人性还是那白纸黑字的条条款款?所谓的人性又为何物。是从理性的角度看使得损失最小?还是不能自相残杀?抑或是从生命的价值来说?而所有的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以下几个热点展开的:1,当时的无线电通信是否毫无作用。2,如果当时告诉这些人吃人一定是违反法律的,他们会不会吃人。3,这些人的命是用十几位营救人员用生命换来的,我们是否仅仅因为他们想要活下去而杀人的罪过就判决死刑。4,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们是不是已经走投无路了。5,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能说通。

在这里,我就说说第三条,因为第三条代表了一般民众的观点,我记得书中有提到一个民意调查的事情,而调查的结果就是大多数的公民认为这些人应该无罪释放。大家从人性的角度思考,这些人并没有自愿吃人,而是被逼无奈之下才做出的艰难选择,他们可能以后都会良心上背负着罪恶活下去,这一点从他们对杀人这件事供认不讳就可以看出。而在这之上还有营救人员的十几条命的重压。

他们的生命实在是太珍贵,不能因为不懂人情冷漠无情的法律就这样夺走这样几条命。这样做不符合常情。我无法完全重现人们的想法,只能猜测。而法官,按道理,他们的天职就是彻底贯彻执行法律。当这两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抉择?我时常会思考如果我是其中的一个法官,我会怎么判决。而我的答案是我会和唐丁法官那样放弃,因为我无法判断法律与人情孰轻孰重。也许是我才疏学浅,目前我无法形成一套自己的理论认知。因为我的半吊子学识,即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无法明确表态。我曾经无数次问自己,人吃人是否正确。虽然说这是无奈之举,可是他们真的有必要吃人吗???他们也许可以互相鼓励坚持着活下去,铸就奇迹。即使奇迹无法发生,但是总会有人第一个饿死吧,他们可以吃了那个最虚弱的人啊。可是呢???他们选择了杀人。

当然,除了这些还有更多的问题可以讨论,我只是在这里抛砖引玉,相信大家会有更好的想法。最近我仍然在思考研究这个案件,而我的重点放在了对比前五个观点和后九个观点上,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在这里我只是提出一个思考方向毕竟在这些问题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见解。而我也不想限制大家的思维。我认为我的报告仅仅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更多的思考还需要大家的智慧。

这本书的魅力之处在于书中的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恰好就是我们思维的出发点。这不是一本传授知识的书,而是一本引导人去思考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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