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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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安装、供排水管网开挖及吊装工程和特殊应急工程。
特殊应急工程是指投资不足50万元但施工工艺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报监: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任务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急救援预案、入场设备资料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等);
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已经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查。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建设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八)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九)桥梁工程;
(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6m 以上的边坡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部、省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三)依附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四)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五)施工现场与农田之间应采用软质围档,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设置警界线来实施封闭式施工,但警界线必须明显,且间隔20m左右应有安全警告标志。
(六)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夜间、雾
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搭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九条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及对用电系统的检查、验收、检测、维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市政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