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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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为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要求,现就编制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使全国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和若干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县医院原则上要达到二甲医院水平,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
二、项目编制原则和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要在充分考虑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平衡区域内卫生资源,研究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突出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要重点向区域内卫生资源短缺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
要参照相关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新建项目。相关建设标准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网站《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三)深化改革,配套推进
要将建设发展与改革相结合,在编制规划建设方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改进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备选项目遴选条件
(一)县级医院项目
1、所有备选项目单位必须是政府举办的县(市)级医院(中医医院),农业人口达到50%以上区的区级医院也可以列入支持范围。已列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不再列入建设方案。优先安排服务人口数量大,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设施陈旧,设计流程不合理,条件差的机构。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再列入本次建设方案。
2、备选项目可以是县(人民)医院,也可以是县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具体项目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要合理设置县级医院的建设规模和病床设置。县级医院床位规模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和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县医院病房床位设置要注意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病房建设的80%以上。
原则上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县医院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80万人及以上可设置500张。100万人以上、服务量大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
县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的床位原则上按每千人口0.22-0.27 床规划建设。人口较少、使用率低或医疗资源丰富的县(市),县级医院床位规模要低于上述标准。
4、本次建设要满足业务用房与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污水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建设要求,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5、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床位规模,依据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流程,完善功能。并据此申报备选项目。
6、县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标准,具体建设规模及用房比例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和《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二)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
1、备选项目必须为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50万人以上的县按3所、10-50万人按2所、10万人以下按1所规划建设。项目建设要选择人口集中、稠密的大型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县城周边的乡镇以及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不再规划建设项目。
2、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把业务用房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3、本次建设以改扩建为主,具体建设标准根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村卫生室建设
中央重点支持偏远、少数民族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参照《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根据国家的县医院、县中医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建设备选项目。今年年初新增中央投资1300亿元计划已安排的项目要纳入本建设方案。
(二)备选项目编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项目选择的依据等。请在充分调查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三)项目所需地方配套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省级、市(地级)政府负责落实,
不要求县及县以下筹集配套资金。规划项目不得负债建设,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基本现状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库。
(五)《建设方案》审核批准后,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据此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选择条件成熟项目列入中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逐年安排建设。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编报工作,并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联合上报。请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附件:1、县级医院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2、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3、村卫生室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附件1 2 3.xls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