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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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的区别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只有当一个会计主体的前后各个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一致,才能够使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比较有意义;只有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进行比较才有必要。
可比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只有遵循了这一原则,才使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之间具有可比性,可以解释它们之间相同与差异的原因,使得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时有据可依,使国家可以据以进行有关的宏观经济决策,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进行有关的投资与信贷决策,使企业内部管理者可以进行有关的经营管理决策等。
应当注意到可比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之间的区别。可比性原则强调的是横向的可比性,即不同的会计主体对相同或相似的会计事项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同一个会计期间的相互比较;而一贯性原则体现了纵向可比的思想,即同一个会计主体在前后不同的会计期间对相同或类似的会计事项采用前后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除了保证其真实性、有用性之外,还要保证其信息的时效性。不及时的信息将其有用性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坚持及时性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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