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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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托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托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旨在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托管业务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银行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银行托管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托管的定义银行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保管、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行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托管、证券托管、信托资产托管等。

银行托管具有以下特点:1. 专业性:银行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具备专业的团队、技术和设备,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2. 独立性:银行托管业务应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其他托管人和其他金融机构,确保资产运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性:银行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信息。

4. 合规性:银行托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运作的合规性。

三、银行托管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托管、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制度,为银行托管证券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4.《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5.《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内容,为银行托管基金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银行托管的主要法律规定1. 托管协议:银行托管业务以托管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托管财产的范围和种类;(2)托管期限;(3)托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资产保管、运用和处分的规则;(5)信息披露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哎呀,说起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领域!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简单来讲,就是银行帮客户保管他们的资产,就像一个超级负责的“大管家”。

比如说,一家公司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银行就会帮忙看着这些钱,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一家商业银行咨询业务,正好碰到一位企业老板在和银行工作人员讨论资产托管的事儿。

那老板一脸焦急,说自己的企业新融了一大笔资金,可又担心资金管理不好影响企业发展。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说他们会像“看宝贝”一样把资金看牢,每一笔支出都会严格按照约定来,还会定期给他汇报资金的情况。

那老板听了,脸上的愁云渐渐散去,当场就决定把资产托管给这家银行。

这资产托管业务的好处可不少呢!对于资产的拥有者来说,那是省心又放心。

银行有专业的团队和严格的制度,能保证资产的安全。

而且,这还能提高资产运作的透明度,让大家心里都有底。

再从银行的角度看,资产托管业务不仅能带来稳定的收入,还能提升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就好比一家饭店,饭菜好吃口碑好,客人自然就多。

银行把资产托管业务做得好,客户也就更愿意来合作。

不过,要做好这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容易。

银行得有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要能识别各种潜在的风险,比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等。

就像走在一条充满陷阱的路上,得时刻小心,不能掉坑里。

在操作流程上,那也是有讲究的。

从签订托管协议开始,到资产的接收、保管、核算,再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做一道复杂的菜,从买菜、洗菜、切菜到烹饪,每一步都要精心处理,才能做出美味佳肴。

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创新。

现在不仅有传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还有诸如私募基金托管、跨境资产托管等新兴业务。

这就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不然就会被淘汰。

总之,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就像是金融领域的一座桥梁,连接着资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让资金能够安全、高效地流动。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

三是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是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3.信托财产;4.银行理财产品;5.保险资产;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8.年金基金;9.私募投资基金;10.各类跨境产品;11.客户资金;12.其他托管产品。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合作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合作服务方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托管服务方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期:2013年6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入,利率市场化、混业经营和金融开放趋势日益明显,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深耕银银合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经营管理现代化水平、丰富产品线、提高市场竞争力是商业银行开创共生共赢、共同发展新局面的不二选择。

邮储银行愿与您携手,依托资产托管,为银行同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利用邮储银行丰富的内外部资源,深化同业业务的全面合作发展,更好地满足您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合作共赢,创新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本概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集团下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航空公司、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等全资子公司,参股中法人寿保险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已发展成为集金融、速递、物流为一体的金融控股集团。

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201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改制前后2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一家全国网点规模最大、网点覆盖面最广、客户最多的金融服务机构,一家资金实力雄厚、同业客户数量庞大、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极强的大型商业银行。

截至2012年末,邮储银行总资产规模保持在银行业第七位,存款规模排名第五位,贷款规模排名第十四位,国债承销排名第四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量排名第七位,在投行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等各项新兴业务领域也持续拓展,市场份额逐步提高,品牌信誉和服务优势逐步彰显。

二、托管业务发展概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业务部成立于2008年5月,2009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国内第16家托管行。

商业资产托管运营方案

商业资产托管运营方案

商业资产托管运营方案概述商业资产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代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将其管理的基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统一管理、背书和销售等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账户清算和风险监控等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商业资产托管运营方案,是商业银行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一种运营方案,主要包括产品设计、客户管理、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资产托管服务。

产品设计在商业资产托管运营方案中,产品设计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设计出符合投资者需求的资产托管产品。

一般而言,商业资产托管产品可以分为传统型资产托管产品和创新型资产托管产品两类。

传统型资产托管产品,是指以传统的金融产品为基础,以现金管理、信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管理等为主要服务对象。

创新型资产托管产品,则是指以创新理念为基础,包括专项目的托管、特定业务类型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等。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设计出符合他们需求的资产托管产品,从而满足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需求。

客户管理在商业资产托管业务中,客户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投资能力、投资风险承受力、投资期望和投资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从而对客户进行更为精准的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资产托管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业务流程商业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业务维护、授权及操作、业务统计分析等方面。

在业务维护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体系,把握业务流程,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的高效稳定运营;在授权及操作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把握业务授权的物权性原则,健全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统计分析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高效的业务统计与分析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业务决策。

信息系统商业资产托管的信息系统架构,是保证资产托管业务高效和稳定运行的核心所在。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银行托管来实现资金管理和流转。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和良好运行,面向未来更高标准的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就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体系,以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利益。

二、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定义为:为客户提供的资金管理服务,如管理客户的账户、有价证券等,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三、监管要求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确保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以下监管要求:1、注册审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具有合法的注册资格,并服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

2、资金安全商业银行的托管资金必须合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有关渠道处理充值提现事宜,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3、风险审查商业银行对客户融资对象或客户投资对象执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相关业务。

4、报表制度商业银行要求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以说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销售、服务等情况。

5、廉洁从业要求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的正当进行。

6、信息安全商业银行要求在客户信息交换和客户信息保存上强化数据安全措施,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四、执行机制1、持牌机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牌机构,一般由有关行政机构统一登记,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

2、受托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受托人,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知识能力,严格遵守信托法律法规,以确保受托人本身的安全及业务的正常运行。

3、客户服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贴心、周到的客户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充值提现、持仓管理等,以保证客户的正常投资。

五、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客户服务、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几方面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发出委托付款指令, 我行按指令拨付价款
市场营销
签署 协议
资金 收付 管理
操作流程 账户管理
在我行柜面端办理 签约,在资金托管 存款账户存入约定 金额
交易双方办理相关 商品、权益移交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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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概述-操作流程
资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图
资金托管
资金转入
柜面签约
协议签署(开立账户)
托管服 务团队
资金转入
资金转出
强制转出
强制扣划
托管费 收取
冲正
抹账
联机业务功能
违约
结息
批量业务功能
柜面端
合约 账务 客户 运营 产品 结算 存款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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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端结构
业务管理人员 客户经理
系统管理员
新建通知
违约通知
终止通知
合约查询
托管费 报表
客户数统 计报表
明细查询
变更查询
违约查询
托管规模 报表
完善我行金融 服务功能,推 动我行中间业 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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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概述-业务办理原则 资金托管业务开展原则
不垫付资金 原则
中立原则
保守商业秘 密原则
业务原则 严格相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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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概述-业务流程
交易资金托管流程
买卖双方共同提 出办理交易资金 托管服务申请
买卖双方与我行签订 《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并在我行开立账户作 为签约账户。
5.各类保证金监管
6.兼并收购资金监管
7.其他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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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概述-业务领域
业务开展的领域范围
交交易易市市场领场域领域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案例二
总结词
该银行针对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积极探索创新和优化方 案,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详细描述
该银行在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和优化 方案,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首先,该银行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多种类型的理财产品 ,包括固定收益型、股票型、混合型等。其次,该银 行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提高市场竞争力。此外,该银行还注重优化服务流 程和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详细描述
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等。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定期内部审计、员工培训和系统升级等措施,确保业务流程的准确性 和安全性。
案例五
要点一
总结词
该银行积极拓展其他类型的托管业务并探讨合作模式,以 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收入来源。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银行积极拓展其他类型的托管业务并探讨合作模式,以 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收入来源。首先,该银行加强与其他 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展多样化的托管业务类型。其次,该 银行注重市场调研和趋势分析,及时调整策略和推出新的 托管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该银行还注重品牌建设 和市场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 作伙伴。
信用风险及防范措施
总结词
信用风险是指托管资产的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商业银行带来 损失的风险。
详细描述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托管资产的管理人或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变化,以及合同条 款的严格程度。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管理人或交易 对手,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的托管业务是指中国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保管、清算和结算服务,旨在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运作。

托管业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保管:
•为客户保管各类证券、基金、债券、贵金属等财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提供安全的保管库房和设备,防范风险和盗窃。

2.交易结算:
•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结算服务,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清算和交割。

•支持不同交易市场的结算,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

3.资产管理: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代理投票、权益收益分配等,确保客户对其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资产管理方案。

4.基金托管:
•为基金公司提供托管服务,包括基金资产的保管、交易结算、清算等服务。

•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转让、销售等服务。

5.企业年金托管:
•为企业提供年金计划的托管服务,包括企业年金资产的安
全保管和运营管理。

•提供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权益记录、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6.贵金属托管:
•提供贵金属(如黄金、白银)的保管服务,包括贵金属的存储、交易结算等。

•支持客户进行贵金属的买卖和投资。

7.代理收款付款:
•代理客户进行资金的收款和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清算。

•提供电子银行、网银等多种渠道,方便客户进行资金操作。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客户选择中国银行的托管服务,通常能够享受专业的资产管理和安全的资产保管服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文库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文库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文库.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孤苦,没有朋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机构,是实现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托管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非贷款财务来源的重要比重。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管理质量,保证托管业务安全、合规、有序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托管业务安全、合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托管业务。

四、基本原则(一)合规合法: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托管业务行为。

(二)客观公正: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稳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客户的相关财产安全,尊重客户的支付意愿,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有效地传输,确保客户指令准确无误地进行支付。

五、托管业务内容(一)债券托管:商业银行托管各类债券,包括股改债券、国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债券可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各类融资资金,包括融资性担保资金、发行人私募基金、本币和外币融资资金等,并为合规体系及模式认证资金提供服务。

(三)保证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证券、期货、期权等市场的保证金,包括交易所自营交易和其他形式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资金,以及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实现履约和担保的保证金。

(四)客户支付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托管客户支付资金,包括商品购买支付资金、委托投资支付资金、国库券支付资金、股权投资支付资金、购房支付资金等。

六、督管理(一)指定负责人:商业银行应当指定客户经理负责托管业务,对客户的托管账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有责任。

(二)定期审核: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审核托管账户余额、收入和支出,及时清理账户差错等。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托管人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有偿服务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托管人应根据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承担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托管手续费。第五章自律管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
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公布xx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2

银行托管法律规定(3篇)

银行托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银行托管是指银行作为第三方,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资金保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在我国,银行托管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

为了规范银行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银行托管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托管规定》进行解读。

二、银行托管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银行托管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委托资产进行保管、管理、运用、处置等活动的行为。

”2. 范围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包括:(1)资金托管:包括存款、贷款、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等。

(2)证券托管: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信托资产等。

(3)资产证券化: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4)金融衍生品托管:包括远期合约、期权、掉期等。

(5)其他托管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三、银行托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义务等内容,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3. 《银行托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银行托管业务的定义、范围、监管要求等,为银行托管业务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

四、银行托管的监管要求1. 托管银行资质要求(1)具有银行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经营业绩;(3)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

2. 托管业务合规性要求(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2)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3)如实报告托管业务情况;(4)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3.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2)对托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3)制定风险应对措施;(4)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

五、银行托管的业务流程1. 委托人提出托管需求委托人根据自身需求,向托管银行提出托管业务申请。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引言1.1 概述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定义第二章:业务流程2.1 开立托管账户2.1.1 客户资格要求2.1.2 开立申请流程2.1.3 账户管理规定2.2 资金托管2.2.1 客户资金存入2.2.2 客户资金支付2.2.3 资金监管与核对2.2.4 风险控制措施2.3 证券托管2.3.1 证券存入与交割2.3.2 证券安全保管2.3.3 证券解押与转移2.3.4 证券登记变更2.4 财产托管2.4.1 客户财产存入与保管2.4.2 财产管理与增值2.4.3 财产处置与转移第三章:风险管理3.1 风险识别与评估3.2 风险控制与防范3.3 风险监测与报告第四章:合规要求4.1 法律法规遵从4.2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4.3 客户权益保护第五章:内部控制5.1 内部控制制度5.2 内部审计与检查5.3 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六章: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6.1 服务管理标准6.2 投诉受理与处理6.3 客户满意度调查第七章:附则7.1 附件一:开立托管账户申请表7.2 附件二:资金托管授权书7.3 附件三:证券托管委托协议7.4 附件四:财产托管协议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开立托管账户申请表附件二:资金托管授权书附件三:证券托管委托协议附件四:财产托管协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托管账户:由商业银行开立并管理的专门用于客户资金、证券或财产托管的账户。

2.资金托管:商业银行接收并管理客户的资金存入,并按照客户指令支付资金的业务。

3.证券托管:商业银行接收并管理客户的证券存入与交割,并提供安全保管服务的业务。

4.财产托管:商业银行接收并保管客户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管理与增值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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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3-08-03 13:53:2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98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托管账户;(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条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与业务相关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托管财产类型;(三)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终止方式;(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财产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业务存续期间的货币收支活动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财产应与托管银行的自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分离管理,相关资金划拨由托管银行执行。

因托管财产投资需要而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控制资金清算风险;并依照有关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

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托管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与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和估值原则;对于没有行业统一规则或创新类的投资品种,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统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银行为各项托管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务,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按照相关法规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会计数据。

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托管银行应加强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复核、授权、对账、数据备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财产会计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托管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财产数据、关联信息等业务资料,相关当事人应承诺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有效。

托管银行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的,应进行提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报告服务,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

监管部门对信息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办理外包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投资者登记、监督、资金划拨、头寸管理、税务代缴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并与原有托管业务团队和系统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

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银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

第二十一条托管银行选择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

若转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发起决定的,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责任。

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与主托管银行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接受监督,严格维护托管财产利益。

第二十二条托管银行应按照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保证托管业务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运行稳定,保证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岗位人员、运营系统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等,涵盖各项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风险,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各托管银行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托管业务自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托管财产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等。

第三十条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托管银行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和实施托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为规范和促进托管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四)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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