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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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适用
第三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包括
(一)
(二)医疗卫生
(三)
(四)机动车修理业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
(六)美容美发;
(七)动物饲养、宠物诊所等
第四条凡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
改变使用的具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联审小组进行现场查看、会审。

联审小组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惠城区政府和工商、文化、国土资源、城管、卫生、环卫、环保、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实行定期联席会审办公制度。

第五条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联审小组审批原则是:
(一)
(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
(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
(四)
(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
(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建建筑物有
第六条经联审小组会审,同意实施改变使用功能,同时又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项目,必须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交地价和变更土地使用功能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施工完毕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经营执
第七条凡未经联审小组审批和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改变功能的项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
第八条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未经土地、规划批准改变了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功能,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的项目,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清查。

对符合审批原则的,给予保留,对不符合审批原则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对同意保留使用或整改后同意保留使用的项目,已改变了土地使用功能的,应在同意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地价款,变更土地使用功能。

第九条各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住建部门的管理,坚决杜绝随意、盲目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为,为市民创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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