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处理的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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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处理的安全操作
1.适用范围经公安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批准注册,从事熏蒸工作有关的单位。
2.熏蒸机构
(1)机构组建熏蒸队(公司)必须由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后持证熏蒸。
(2)人员凡年满十八年,身体健康,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熏蒸工作,检验检疫机关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进行熏蒸工作。
(3)管理熏蒸队(公司)实行负责制,熏蒸工作人员要团结协作,服从指挥,认真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3.管理制度
(1)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队(公司)实行监督管理。凡是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注册的熏蒸机构,在其熏蒸操作的全过程中,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2)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单位提出的熏蒸方案、投药剂量和处理时间,进行审核并检查熏蒸效果。
(3)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熏蒸人员的业务素质。
(4)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单位的熏蒸药剂、材料、器具等实行确认。
4.基本防护
(1)一切熏蒸工作,都要制定科学的熏蒸方案,明确分工,由责任人或责任人指定的熟练的技术人员担任现场指挥。两人以上同时参加工作,严禁单独行动。
(2)熏蒸人员要身体健康,具有使用有毒药剂的执照,熟识熏蒸剂的性能、操作方法及防毒面具的使用方法和急救措施。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耳鼓受伤未愈,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均不能参加熏蒸工作。
(3)所有熏蒸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基本的急救训练。熏蒸前备好急救药箱和有关的急救药品,能够准确判断中毒的症状并及时进行处理,熟练掌握人工呼吸技术。对经常从事熏蒸工作的人员要定期体检。
(4)熏蒸人员在投药前要多吃富有营养的食物,进行溴甲烷和氢氰酸熏蒸前每人要吃100克糖,以增强抗药力。
(5)熏蒸现场100米以内不得有居民,周围10米及出入口处的外面帖上警告标志,设立警戒线。标志用木板制作,用不掉色笔写上“危险”、“毒气”、“正在熏蒸”、“不准入内”等字样。同时画上国际通用的死亡象征标志―骷髅图,夜间要设置照明装置。
(6)定的熏蒸室在熏蒸期间,打开红色烁灯,并设置紧急脱险道路。
(7)在投药、测浓度、检漏及散毒过程中,要穿戴好防毒工作服、胶鞋、手套,并佩戴好合适有效的防毒面具或氧气袋、自动呼吸装置等。
(8)在风向上方投药,操作现场禁止饮食和吸烟。投药过程中如药液沾染皮肤时,应立即用肥皂水或清水洗清。投药完毕后及时洗手洗脸,并换上干净的衣服。
(9)测毒装置放在熏蒸处理区的上风头,并及时检测和记录。
(10)熏蒸结束后,立即采取安全的排毒措施。通风后暂时远离熏蒸区30分钟以上。及时拆除警告标志。工作人员应注意休息,增加饮茶和糖水。
5.不同类型熏蒸的安全要点
(1)集装箱熏蒸
①箱体一定要结实,四周不得有洞及开口,地板、顶篷上下不能有裂缝,门关上时胶片必须紧密。
②货物占箱体的体积在60~80%间,货物与顶篷的距离60cm以上。
③严格掌握处理时间,禁止提前开箱放毒。
(2)陆地帐幕熏蒸
①选择合适安全的场所,帐幕用绳子或网袋拴紧,防止大风刮开。
②严禁超标大剂量的熏蒸。
③两人值班,及时查漏。
④深埋熏蒸结束后的磷化氢残物,清洁被药剂污染的衣物器具。
(3)大船熏蒸
①由港口领导机构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熏蒸安排及主要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
措施。
②了解船体结构和货物情况、害虫种类,准备熏蒸和安全防护车辆、器具等。
③熏蒸队及有关人员登轮和船长参与具体研究有关事宜,作好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安置,宣布熏蒸期间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④用浆糊、纸条仔细糊封一切可能漏气的场所。特别注意货仓和机房相通的电路,管道以及驾驶台通往各仓的二氧化碳管路的糊封。如轴道门及货仓的人孔、通风口、无气密的仓盖,均应仔细糊封。仓盖用带胶的雨布覆盖,再用纸条密封其四周。
⑤锚地熏蒸施药前将拖轮停泊在轮船的上风头400米外处,以便急救中毒人员。船上除留熏蒸人员、医生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集中在拖轮上,施药在上午进行,放药速度以药液顺利逸出、气体在仓内膨胀不会冲开入孔和通气孔的密封纸为宜。
⑥施药后2小时开始全面检查机房、住处、伙房、贮藏室等场所。发现漏毒立即堵漏。情况良好时,由熏蒸队轮流昼夜值班,定时查漏、测毒。
⑦安全处理残留药剂及器具。
8.防毒面具
(1)采购到国家劳保商店去购买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防毒面具,面罩和滤毒罐的型号及厂家要一致。
(2)使用
①任何人在进入大气中有熏蒸剂的场所或在这些场所进行操作前都必须配带防毒面具,做到每人一套,专套专用。
②初次使用者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反复练习,熟练操作佩戴方法,及时校正和解决连鬓胡,眼镜柄、牙齿脱落等引起的渗漏。
③在使用前要进行适合性检验和效能测定及最后的检查。
a.所有滤毒罐必须与所预防的毒气相一致。
b.熏蒸剂的最高浓度必须在滤毒罐的吸收范围之内。
c.当有毒环境中的氧气占总体积的18%以下或有毒气体浓度占总体积2%以上的环境中,各种滤罐均不能使用。
d.在高浓度有毒环境中或在缺氧环境下作业时,必须佩戴氧气瓶或自动呼吸装置器(SCBA)。
(3)管理
①专人管理,科学分发,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②滤毒罐打开后应记录日期,准确记录暴露在有毒环境中的累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置换或报废。高浓度环境下一次一废。散毒等低浓度下作业时,累计有效时间为2小时。
③对外部有任何损伤痕迹的滤毒罐应立即报废。
7.熏蒸剂
(1)采购,运输凭公安部门核发的购买证,到指定厂家或单位购买具有“三证”的熏蒸剂,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2)贮存贮存于安全、阴凉、干燥的仓库内,钢瓶要立放,锌铁筒及玻璃要上架(柜),切忌滚动、撞击。
(3)管理做好出入库记录,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对有破损或腐蚀的药剂应尽快按要求用掉,一时用不完的要十分慎重地倒在砂坑里或深埋,严禁污染河渠和农田,同时周围要设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