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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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单位:

为适应XXX公司发展及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xxx 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xxx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xxx公司

2016年7月6日

附件:

xxx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

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收集、归档和保管。

第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干部均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和分类

第五条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对所管理的干部都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六条构成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的材料应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其内容及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等材料。主要是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涉纪涉法材料。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境)、会议代表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副本的内容由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

料的复制件(或重复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的材料;

第九类的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材料;

其他类别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三章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第八条公司干部人事正、副本均由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保管(上级管理的干部除外)。

第九条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干部,其人事档案均由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十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的,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随其本人一并按规定程序转出。

第十一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另行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公司代为保管,待其另行就业后按规定程序转出。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公司代为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到新单位管理。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出国(境)不归或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工作

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对“无头档案”要进行清理,编写出名册,并查找下落,查到线索的,经核对无误后,将档案材料转出。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的,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第四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第十五条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发《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要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工会、纪检、审计)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

(一)归档材料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归档材料必须对象明确,来源清楚,办理完毕,材料齐全。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所列归档范围或重复多余的材料,应进行清理。对头尾不清,来源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对清理出来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转有关部门保存;组织不需要保存的,可退给本人;不宜退回本人的,应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

(二)归档材料是否文字清晰、真实准确。归档材料必须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填写制作材料时因笔误造成的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档案内容进行的更改,应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相应的组织说明。归档材料上的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自然情况应当与档案记载一致,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归档材料是否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公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录用、聘用审批表等归档材料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然后方能归入档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整改后再归档。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裁体统一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完毕,一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五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档案整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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