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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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 )、售后服务(Service )、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
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如何识别汽车4S店中的各种税收风险
以及找到一定的防范策略对于众多汽车4S店的经营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在此就汽
车4S店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的防范策略以飨读者。
(一)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
1 、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
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
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
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的税收风险: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
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
流失。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
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
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账外赠送实物;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是一种漏税行为。
2 、厂家返利的税收风险分析
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 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 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 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
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 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汽车4S 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二是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三是大部分4S 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四是汽车4S 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 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
必须按规
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3、汽车4S店保养美容业务的风险分析
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
由于汽车4S 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八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维修保养、
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风险高发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例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
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 装饰美
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 售行为完成之
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定,纳税人兼营应税
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
4S 店需就提供汽 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4 、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的税收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 4S 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
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 购车人在4S 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 保险、上牌等“-
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 4S 店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 务费用。根据规定, 4S 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 4S 店对于代办 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 号)的 相关规定,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按揭、 代 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 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 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 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由于大多数汽车 4S 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 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 4S 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
服务业务中向车主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收取的其他收入,诸如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必须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汽车4S 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 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 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 4S 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
4S 店向客户提供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 为混合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4S 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 4S 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