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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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王立
赵晓耕:王立教授经历非常丰富,不仅在法律史学,环境法学等方面深有研究,而且有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以及在国家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的经历。所以今天她将会带给大家有别于我们这些几乎完全生活在学校圈子里的人的不同的东西。在讲座正式开始以前,我们先进行一项重要的仪式。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的委托,马小红副主任将和我一起为王立教授颁发聘书,特聘王立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下面欢迎王立教授为大家演讲。
王立:各位同学晚上好。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教授,赵晓耕教授和马小红教授给我这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到来。今天我要讲的内容与其说是讲座,不如说是我多年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切身体会。我对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有过自己的思索,也得到了一些感悟,所以今天我再次回到人民大学这个我曾经学习生活过多年的地方,把这些收获和大家分享。
刚才赵老师介绍说我的经历比较特殊,其实只不过是丰富一点而已。1991年我从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以后就进入最高法院工作。1991年到1992年间,我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任助理审判员,为期13个月。就在这13个月中,我审结了众多民事案件,陪审和参加合议庭合议的刑事案件也有几十个。那时候行政案件很少,我几乎没有接触过。1992年回到最高法院后,我一直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工作,也就是现在的国家法官学院的前身。从助教,讲师,副教授直至教授。1996年我在香港大学做了为期半年的访问学者。1997到1999年间,我还在最高法院的经济庭,也就是现在的民二庭办理二审的合同案件,大约审结了5、60个案件。2003年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所做了三个月的客座研究员。这种经历使我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但是这也使得我在讲授法制史的时候,经常会
产生困惑和感想。综合我的经历和学习,今天我想给大家谈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通或相对的一些问题。
第一,伦理法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现代法制里的基本理念,产生于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这一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导致有人评论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婚姻自由的观点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但是我却存有疑虑,婚姻自由绝对是好的吗?答案并不是百分百肯定的,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完全接受婚姻自由,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老一代人中间更是如此。我在怀柔法院工作的时候就遇到过许多反对自由恋爱的事例。在中国古代聘娶婚是主要的婚姻形式,但是在奴隶社会的早期也有一种自由婚,自由婚和聘娶婚条件是不一样的,结果也不一样,按照中国古代的说法,就是“聘者为妻奔者为妾”。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但是在近代社会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了,对于中华法系的特点是众说纷纭,但是中华法系伦理法的特点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性格特征,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这种特征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就有极为明显的表现。中国人在古代受伦理法的影响太深,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摆脱不了伦理法的影响。今天人们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古代中国就不会出现。例如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一位老人和他离异的儿媳结婚了,而这个儿媳还有一个儿子,这个孩子如何面对这位老人就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这个孩子究竟是喊这位老人爷爷还是爸爸?如果我们从伦理法的角度来思考,就会越发觉得耐人寻味。
第二,亲亲得相首匿和包庇罪
众所周知,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又称亲属相隐不为罪,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个原则最初是在直系亲属间适用,后来范围不断扩大,最后发展
成同居相隐不为罪。而现代社会中提倡的是大义灭亲,藏匿或包庇犯罪亲属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现在有学者提出是否可以考虑适当的实行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我个人认为亲属相隐乃人之常情,我们应当从人性的角度来考虑一下亲亲得相首匿的合理性及人性化。我们应当抛弃对中国古代法律残酷的固有印象,肯定其人性化的方面。
第三,沉默权制度和刑讯逼供
说到刑讯逼供,不能不提“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又称为“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警方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对嫌疑犯必须讲的一句家喻户晓、闻名于世的话:“你有权利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就是美国实施的“米兰达警告”,以限制警察在讯问中滥用权力、防止强迫被询问人招供,也就是尊重对方的“沉默权”,允许人家“零口供”。
“米兰达警告”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庭审中“不作数”。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在国际法学界学者们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刑讯即为毒树,而毒树的果实也是有毒的,因此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以及由此间接获得的证据哪怕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都是不合法的。
我国古代正与此相反,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刑讯取得口供。我们众所周知的《唐律疏议》就明确规定: “拷囚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杖二百;拷满二百仍不招认者,取保暂放。违法拷讯而致人死者,有关官吏徒二年。对有疮、病的人犯进行拷讯者,处笞、杖刑,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半”。尽管法律如此规定,但是法外用刑仍十分严重。刑讯逼供一直延续至今,刑讯仍然是部分公安人员获得证词的重要手段,例如云南杜培武案。“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认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讯逼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