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IF/CFR与2000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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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贸易术语中FOB/CIF/CFR与2000的区别
随着当即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为了使贸易术语能更加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国际货物交易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到店咨询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较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首次正式明确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同时内容上也有所变化,下面主要谈谈贸易术语中常用的三大术语FOB、CIF和CFR的变化。
一、“风险界点”的变化
Incoterms 2010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而是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不设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当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样,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为界,更加符合装船作业的实际情况。
二、严格规定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的使用范围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运用,Incoterms 2010希望能用更为确切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传统的FOB、CFR、CIF。例如,对FOB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改为“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用FOB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术语”。另外,贸易术语在新的分类中将FOB、CIF、CFR归类于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更明确了这三种术语的适用范围,防止滥用。
三、码头装卸费的明确。
Incoterms 2010中的CIF、CFR规定卖方承担到目的港的港运费,但不承担目的港的卸船费用、目的港水域驳运费用以及转运环节费用,不过同时仍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码头装卸费的承担。这样就避免了在Incoterms 2000规定下,买方可能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的情况,即已由卖方支付的包含在货物价格中的运输相关费用,承运人或码头运营商再次向买方收取的。
四、连环销售的增加。
在连环销售中,由于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经销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环销售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Incoterms 2010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而这种变化同时体现在FOB、CIF、CFR这三种贸易术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