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房地产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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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地产合同(4篇)

本文目录2017房地产合同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房地产用房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_________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三、上述房屋承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

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________用房使用。

五、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劫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

六、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担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_____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房地产合同(2)| 返回目录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3层301号写楼,在XX年7月5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与被告在XX年8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0042685),当天支付购写楼款216419元,被告在同日将写楼交付原告。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414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8.84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2092.80元,总金额为866419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26954元。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

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签订合同后,原告在XX年9月25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60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26954元。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XX年4月15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990113号),竣工时间为XX年7月,XX年5月29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楼的建筑面积是377.66平方米,公建面积是49.24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26997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XX年12月通过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协商不成后,原告在XX年12月31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关于顺兴商业大厦301写楼有关事宜》的函件,表明原告不同意以实得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在XX年1月9日复函原告,要求原告交齐余款后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XX年1月9日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了案涉写楼的总价款为866419元;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依约按期支付了866419元;在原告交纳定金、签订合同、交接写楼、支付首期款项及第二期款项交纳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总价款是清楚、明确、无争议的,这也符合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故确认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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