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质量检验培训(pdf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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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船舶质量检验培训
主办单位: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主讲:陆红庆
第一节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一、检验目的: 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 a) 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 b) 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中国 渔业船舶检验局的《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 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 c) 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 d) 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二、图纸
1、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 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 船部门。 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 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 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 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已过有效 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 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 由验船师签字确认。如验船部门认为必要,则可要求该图重新送审。 6、经某一验船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如需转至另一地 用于建造船舶时,则不必重新送审,但船厂应将此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和 原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和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一 并送建造地的验船部门备查。 7、船厂的生产图纸必须符合经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 件,并应提供一份给验船师备查。
三、检验工作
1、承担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审查并确定船厂质检 部门提交的建造阶段日常的质量控制与检验程序和 方法以及检验项目表。 2、在建造过程中,验船师应结合建造进度对建造 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船舶与批准图纸或有关法定 要求不符或存在缺陷时,应及时签发“检验通知单” 书面通知船厂要求改正。 3、验船师在检验中船厂对验船师的意见和建议应 尽快处理或答复。 4、两地造船的情况,前一执行检验单位应对其检 验的部分负责,就已检验的内容,详细列出已完成 检验的项目清单,以及对尚未完成检验项目提出的 建议清单,填写相关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并将有关 的审批图纸、审图意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副本等 资料移交后续的执行检验单位。
四、船用产品
1 供船舶建造、安装及配备用的材料、机械、设备、 装置及零部件(包括备品、备件),凡属本局要求 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均需具有相应证书方可上船 安装和使用。对暂未要求持船用产品证书的特殊设 备,本局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持证要求。 2 验船师应核查装船产品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书,确 认实物标识和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要求船厂采取预防、纠正措施,必要时可要 求对持证产品进行抽查或复验。 3 不允许在新建船舶上使用从报废船舶上所拆卸的 旧材料、旧机械及旧设备。
第二节 开工前的检查
资格及工艺文件认可 船厂在提交初次检验时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A/船厂应具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修造企业资格证书。 B/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图纸审查一般由设计单位向验船部门申 报,也可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申报。由船舶所有人或承造 厂申报时,应附有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C/ 经验船部门同意的工艺文件。 D/新建造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附带 文件:
1)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3) 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 4) 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5) 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证书(包括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及设备) 报检验项目表
工艺文件
1) 船舶焊接工艺; 2) 船体装配技术条件; 3) 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 4) 舵系安装工艺; 5) 螺旋桨安装工艺; 6) 锅炉安装工艺; 7) 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 8) 冷藏鱼舱绝缘层施工工艺、冷海水舱绝缘层施 工及内胆安装工艺; 9) 其他重要工艺; 10) 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当船厂采用新材料、新的焊接工艺时,应进行 工艺认可试验。
第三节 钢质渔业船舶船体结构的检验
一、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1 查阅所有用于船舶重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与铸锻件的船用产品证 书,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凡不具有验船部门检验标志的材料和部 件,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装船使用。 2 船用材料和部件在造船厂的加工或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并证实其不 符合要求,即使该材料持有合格证书,也应做为不合格处理。 3 对代用材料的原则要求: a) 同一强度等级中的较高级的钢可以代替较低级的钢,反之则不允 许。 b) 以较高强度等级的钢代替较低强度等级的钢时:个别构件的代 用,尺寸不变;大量代用时,若减少尺寸,应进行强度换算。 c) 型材的代用,应遵循等强度的原则。 d) 代用材料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设计部门及验船部门同意。船厂 应将船体结构代用的部位、代用材料的强度等级、钢质、品种、规格 等做详细记录,并在完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文件上标注明确,以备查 证和维修之用。
二、焊接材料验收的内容
船厂对焊接材料检验的基本规定 1.焊接材料必须经过入库检验,一般只作外观检验,对焊材内的质量的复验视 情况而定。焊接材料已经船级社认可的,船厂一般不作复验。除此以外的焊接 材料均须进行化学分析试验和力学性能试验,复验合格后方能验收入库。 2.焊接材料按批验收,并检查下列内容: (1)盖有船级社印记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2)材料的包装良好; (3)在材料包装盒、箱上标明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船级社的认 可标志。 (4)凡已认可的焊接材料,应在每一包装盒中附上一份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应 包括制造厂对该焊接材料所推荐的贮存、焙烘和使用的参数。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焊接材料应不予验收。 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 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材料的型号、牌号、规格; 2.批号、数量、制造日期; 3.熔敷金属化学成分、检验结果; 4.熔敷金属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5.制造厂厂名和地址; 6.制造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