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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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

一、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占比有所下降

总体来讲,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比重有所下降。从平均水平来看,1986~1990年期间,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12.2%,2001~2003年降低到9.4%;同期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由32.1%下降到24.9%。从区域变化情况来看,亚太地区和北欧地区国家个人所得税两个占比的下降趋势更明显。

(二)税率降低、级距减少、税基扩大、优惠减少

1.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一是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30个OECD国家中,最高边际税率下降的国家有19个,上升的国家仅2个。最高边际税率①平均值由2000年的47%降低到2007年的42.5%。二是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合计平均值由2000年的49.8%下降到2007年的43%;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2000年的35.1%下降到2007年的28.8%。三是其他资本所得税率由以前的高于50%降到2000年的32%左右。2. 减少税率档次。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减少了税率档次,2000年后税率档次继续减少,税率结构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除斯洛文尼亚为1档,卢森堡、瑞典多达十几档外,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档次为3~5档,匈牙利、冰岛、以色列为2档,法国、波兰、美国为6档。德国还采用先进的线性方程法来确定税率档次,使得边际税率在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连续变化。3.扩大课税范围。OECD国家税基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将原先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如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和失业救济金等,重新归入课税范畴。4.缩减扣除事项。OECD国家普遍取消或缩减了某些特定的税收扣除项目或税收减免。

(三)三种税制模式的运用

根据OECD各国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处理方式的不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双所得税制和单一所得税制三种。

1.主要运用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应税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为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用,主要优点有四:第一,通过设定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事项,可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第二,将纳税人所有所得加以综合,适用统一税率计算纳税,充分考虑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易于实现横向公平;第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易于实现纵向公平;第四,对纳税人各类收入采用相同处理原则,避免了纳税人通过收入转化来规避纳税义务。实际执行中,没有任何一个OECD国家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综合税制模式。许多国家对特定类型收入采用了特殊的税收处理方式,如将自有自用的住所估算收益排除在综合所得范围之外,对附加福利、股票期权所得实行优惠税率等。

2.双所得税制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

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看我国税制改革

◆ 卜祥来 夏宏伟

内容提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增强,加剧了世界各

国之间的税收竞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发

生了较大变化,集中体现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本文在深入研究OECD

国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OECD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北欧国家陆续引入双所得税制,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将各种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资本所得适用单一税率;第二,对净所得按照公司所得税率征收,净所得为减去工薪所得、退休金收入和资本所得的合计;第三,超过一定标准的工资所得、退休金收入还要征收附加税;第四,通过特定收入划分模型将纳税人从自我雇佣或自己控制公司中取得的收入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别适用相应税率。在双所得税制下,相同的收入由于收入结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当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资本所得边际税率时,很多人选择成立自我雇佣型公司的方式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以降低税负。针对这一问题,荷兰于2001年推出了三条措施:一是用工资所得、自我雇用所得、社保支付、退休金以及自有住房的估算所得减去个人津贴和子女抚育费用等可扣除项目后得到净所得,适用32%~52%的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包括社保税);二是对从实质性商业利益中获得的应税所得按25%的单一税率征税,实质性商业利益是指从直接或间接控股5%以上的公司获取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三是从非实质性商业利益中获得的资本所得按照32%的单一税率计算纳税。

3.单一所得税制的引入。

爱沙尼亚在1994年第一个引入单一所得税制,将公司所得与个人所得统一按26%的单一税率征收,2007年将税率降到20%。从实行单一税制的各国实际情况来看,单一税制分为以下几种:(1)单一比例税率,没有免征额,所有应税所得均按单一税率征收;(2)单一比例税率,有一个基本免征额,所有超过免征额的应税所得均按单一税率征收;(3)除了储蓄所得不在个人环节征税外,其他所得均按照单一税率征收;(4)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即弗里德曼曾提出的“负所得税”。

(四)注重解决股息所得双重征税问题

OECD国家原来主要使用古典制和归集抵免制,现在有些国家采用部分计征制。

1.古典制。古典制是指对经营所得,在公司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向个人股东分配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古典税制容易对经营所得进行重复征税。2001年之前采用古典制的OECD国家为14个,2005年为10个。美国长期以来实施古典制,但为降低双重征税带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如何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2003年将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削减50%,实行15%的税率,2004~2006年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2.归集抵免制。归集抵免制是指税后利润向个人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扣除利润承担的企业所得税。2001年之前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15个,占OECD国家的一半,2005年减少到8个。由于欧盟法院裁决归集抵免制政策对资本自由流动构成了不公正限制,奥地利、芬兰等国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3.部分计征制。部分计征制是指税后利润向个人分配时,只就部分股息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国家放弃了古典制和归集抵免制,开始采用部分计征制。2005年采用部分计征制的国家增加到7个,包括德国、意大利、土耳其等国。

(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居多

1.部分国家由以家庭为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

实行累进税率,如何选择课税单位将会对纳税人税负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纳税人婚姻状况的改变可能会减轻或加重其税收负担。为了消除这一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丹麦、芬兰、意大利、荷兰、瑞典和英国等7个国家陆续由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转变成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完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OECD国家已经达到17个。另外还有一些实行联合申报的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在联合申报和单独申报之间进行选择。

2.部分实行联合申报的国家引入“所得分割”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国家为消除联合申报面临的问题,引入了“所得分割”制度,即将所得按一定比例或系数作出分割, 然后分别申报纳税。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德国、爱尔兰实行的“折半乘二法”,将夫妻所得合并计算出家庭总收入,用总收入乘以1/2确定每人分得的收入, 每人分得的收入按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出应负担的税款后, 再乘以2得到家庭总收入应负担的税款。这是介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之间的一种折衷课税方法。二是法国实行的“份额制”,将汇总后的家庭所得, 根据家庭系数划分为若干份(大人系数为1, 小孩系数为0.5,所有人员系数合计为家庭系数),每份应纳税额乘以家庭系数就是家庭全部应纳税额。

3.部分实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开始考虑

纳税人家庭负担。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也在试图通过为纳税人提供特殊税收扣除或税收抵免的方式降低不同收入结构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加拿大税法规定,配偶、合法同居者或其他符合条件者年净收入低于9600加元的,差额部分可在纳税人税前扣除;纳税人配偶或合法同居者没有申请扣除的有关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澳大利亚税法规定赡养费可全额扣除;日本税法规定赡养费和家庭成员保险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六)简化税收征管,降低遵从成本。

1.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

对于工薪所得,除法国和瑞士以外的其他OECD国家都采取源泉扣缴征收方式。源泉扣缴有累进扣缴和非累进扣缴两种。英国、德国、日本等17个国家实行累进扣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9个国家实行非累进扣缴。在所有OECD国家中,22个国家股息所得和21个国家利息所得采取源泉扣缴。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特许权转让费,实行源泉扣缴的国家相对较少。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各类所得,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同时有义务分期向税务局预缴税款。

2.有区别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纳税申报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综合申报两类。日常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所规定的申报制度,所有OECD国家均采用了这种制度。年终综合申报主要是根据纳税人年度综合收入计算纳税,以弥补源泉扣缴和日常自行申报的不足。

不同国家对年终综合申报的规定有所不同。在30个OECD国家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10个国家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综合申报;英国、奥地利、意大利等16个国家规定,纳税人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实行累进扣缴的税款等于年底综合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可不进行综合申报;挪威、芬兰、丹麦、瑞典等4个国家实行“预填制”申报制度,即由税务机关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填好相关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预填制”是介于申报与不申报之间的一种折衷申报制度。

3.支付方信息申报是法定义务。

详细的收入和纳税信息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不可少的资料。为此,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了工薪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除奥地利、比利时、希腊、荷兰和斯洛伐克以外的其他国家都规定了股息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除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卢森堡和瑞士以外的其他国家都规定了利息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还有部分国家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资本利得实行支付方信息申报。从整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OECD国家对纳税人主要收入都规定了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特别是实行源泉扣缴的各项所得。

二、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借鉴的经验

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是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普遍趋势。包含社会保障税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虽然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但由于劳动所得和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不断下降和税率档次的逐步减少,个人所得税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增强。

2.OECD国家由于财政压力,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将原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或给予免税的各种所得重新纳入课税范围,进一步拓宽了税基。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也强化了税收中性。

3.税收制度的趋同性在增强。各国税制改革内容各不相同,但共同之处是,各国在进一步简化本国税制的同时,尽量使本国税制与相邻国家保持一致。北欧地区四国税制的一致性以及美国、加拿大税制的近似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可以解决“婚姻惩罚”问题,但由此引起相同收入家庭之间的税负不公及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等问题,可通过引入特殊家庭费用扣除予以解决。

5.努力缓解股息所得重复征税。OECD国家所选择的消除双重征税途径有所不同,但共同之处是,通过降低资本所得税负,增强本国投资环境竞争力。

6.所得支付方有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申报的法定责任。各国规定的申报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凡是实行源泉扣缴的收入,支付方都有法定责任向税务局报送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

7.OECD国家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征管效率高、纳税人易遵从的征管制度。累进源泉扣缴是OECD国家主要的征收方式。实行这种制度,如果纳税人只从「Tax Systems Overseas 外国税收与借鉴」

一处取得收入,支付人所扣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纳税人年度内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在年度结束后无需办理年度综合申报。对于不实行源泉扣缴的收入,首先由纳税人分期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再进行综合申报,多退少补。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1.在税制改革中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4%,不仅低于OECD国家平均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应借鉴OECD国家改革经验,适当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同时,必须指出,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不能过分夸大,对初次分配中的不合理、不合法问题,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是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应在加快清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发挥财产税、消费税等税种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增加社会转移支付,加大对低收入者扶持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化。

2.在适当调整所得项目划分的基础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对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对分类所得按次征收。

由于分类课征制采用列举法确定各项应税所得以及规定的免税项目过多等原因,同OECD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相对偏窄。应将课税范围的界定由列举法改为概述法,进一步拓宽税基。首先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劳动、生产经营、投资、财产转移及其他途径获得的一切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收入或所得纳入课税范围,然后以正列举的方式将不征税的所得从课税范围中排除,并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需要支持和照顾的纳税人保留必要的优惠。

针对现行税制中税目划分过细、部分税目难以区分的问题,可将部分相近或类似的课税项目进行合并。具体包括:将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合并为劳动所得;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个人合伙企业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及性质相同的各类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将稿酬所得并入特许权使用费;继续保留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将应纳入课税范围而又不属于相应税目的所得归入其他所得。

为克服现行税制弱累进性、有失公平、易于逃税等缺陷,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借鉴OECD国家经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理想,即将部分能够综合反映纳税人收入水平的连续性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将部分不易并入综合所得的各种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具体说,就是将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改变按月计征的不合理做法,实行按年征收;对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所得和偶然所得继续坚持分类、按次征收制度。

3.继续坚持以个人为课税单位。

针对现行税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不足,不少专家学者主张课税单位应由个人转为家庭,按家庭综合收入扣除各种合理费用后征税。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是最理想的,但根据我国征管实际及OECD国家税改经验,应继续坚持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理由有四:第一,我国家庭结构复杂,实际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与户口本上家庭成员并不一致,归入同一课税单位的家庭成员不易确定;第二,我国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家庭收入不易确定;第三,受社保、教育、医疗等制度影响,个人费用支出情况比较复杂,税前可扣除的部分难以计算,OECD国家经验表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会加大征纳双方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第四,继续坚持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可通过增加个人家庭费用扣除的方式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OECD国家通常使用的方式。

4.选用较简化的税率表,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过于复杂,边际税率过高,应借鉴OECD国家经验,对分类所得继续坚持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对综合所得实行简化的税率表,并降低边际税率。可将工薪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后,选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此外,可扩大税率级距。现行税制下,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从0到5000元之间,税率从5%增加到15%,跨越三档税率,变化太快,因此应扩大低档次税率适用区间。最后,可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通过降低边际税率,可吸引和留住国际人才,增强国家税收竞争力。

5.继续完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机制。

一是继续坚持定额扣除机制。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税制对纳税人费用扣除采取的定额扣除制度不仅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和纳税人遵从,而且也比较符合中国实际征管水平。受家庭结构、医疗保险和教育等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并不具备实行分项扣除的条件。二是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参照发达地区人均生活水平确定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城乡差异较大,现行过低的扣除标准在东部发达地区已显得不符合实际。考虑到大部分人口居住在这些地区,根据这些地区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确定全国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全国都比较合适,且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三是尽快统一境内有住所纳税人和无住所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为不增加无住所纳税人税负,可将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4800元,取消无住所纳税人附加费用扣除。如果一步难以统一,可分2~3次逐步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800元。四是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现行税制下,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必须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规范性较强,灵活性不足,应借鉴OECD国家经验,建立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自动调整机制,并授权行政管理机构及时进行调整。

6.扩大股息所得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从OECD国家股息所得征税模式来看,各国选择不尽相同,但都在努力缓解重复征税程度,其中部分计征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青睐。我国现行税法已经引入了这一制度,对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有效缓解了股息所得双重征税。税改中应继续坚持这一制度,并将其扩大应用到所有股息、红利所得上,公平对待各种资本所得。同时,对股息所得实行低税负后,为避免纳税人通过成立自我雇佣公司的方式将工薪所得转化为股息所得降低税负,可借鉴OECD国家做法,引入实质性商业与非实质性商业概念,凡纳税人持股5%以上的企业为实质性商业,低于5%的企业为非实质性商业。从非实质性商业取得的股息所得要视同劳动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项目征税。

7.继续坚持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制度。

OECD国家十分重视源泉扣缴制度,像中国这样

的发展中国家更应继续坚持这一制度,凡是能够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尽量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征收。要尽快改变工薪所得的按月结算、源泉扣缴的办法,对综合所得按年结算、按月或按季进行累进源泉预扣,既有利于合理纳税人负担,又有利于准确扣缴,并且把年底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分解在平时的扣缴工作中。凡综合所得来源于一处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年度综合申报。对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薪所得,选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履行累进代扣代缴义务,其他渠道的工薪所得和其他综合所得按照20%的中间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年度终了后必须进行年度综合申报。现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一种年度综合申报,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整体而言,纳税人不理解,申报信息不准确,基层税务部门感到工作难度大、压力大,建议研究用上述年度综合申报代替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的可行性。

8.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和服务水平。

OECD国家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将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和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部分省市在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全国版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之前,已经自行开发了适用于本地区的信息系统,并取得很好的征管效果。为便于纳税人信息汇总,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可加大在尚未自行开发的地区推广全国版信息系统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快已开发地区地方版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将系统进行整合,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面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9.完善以代扣代缴单位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主、其他方面信息为补充的信息获取制度。

应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特别是申报准确率,同时逐步完善与司法、工商、银行、房地产、证券、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统一技术标准,实现数据批量交换。

参考文献

(1)BRYS, B. & HEADY, C., 2006, Fundamental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OECD Countries: Trends and Recent Experiences, Paris: OECD.(2)Zee, H.H., 2005,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Concepts, Issues, and Comparative Country Developments, Switzerland: IMF.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文晋罡)「Tax Systems Overseas 外国税收与借鉴」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苏亚敏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 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摘要]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数据对比分析表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仍然不合理,违背立法宗 旨。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朝着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数据对比;问题分析;对策思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 A ThoughtsonPersonalIncomeTaxationReform SUYamin Abstract:Bycomparingdatabeforeandafterthepersonalincometaxationreform,thispaperconcludesthattheafter-reformtaxationmethodisstillunreasonable,disobedienttothepurposeoflegislation.Actually,thereformshouldtakethegoalofallocatingfairtaxburdenandadjustingrevenuedistributionasitsstartingpoint,progresstowardstheintegrationofcomprehensiveandsortedpersonalincometax-ationsystemand,consequently,thecompletionofanoverallcomprehensivepersonalincometaxationsystem.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ation,datacomparison,problemanalysis,strategies [收稿日期]2012-02-24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它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收入分配,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游离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这是违背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的。社会民众呼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数据对比分析 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开始执行,相比前两次改革,这次改革力度更大。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只是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而且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档税率由5%下调为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同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3%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 10%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500到2000元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另外,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原来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的范围。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工资薪金税率 结构进行调整,相对于单纯提高起征点意义更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次改革,降低了低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测算(见下表1)可得知,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38600元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高于38600元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增加,但是税负增加不超过1195元,38600元这一水平在改革前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收入 改革前个税 改革后个税 改革前后个税对比350060008000120001300020000210002200038500386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 1254758251625182532253425362577507775812514025209252882537725 01453451145137031203370362077457775819514270212702992038920 -125-330-480-480-455-105-55-5-507024534510951195 表1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个税数据对比分析 第2012年第3期(总第394期)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3,2012TotalNo.394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3-0084-0384--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以及税款征收和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的角度探寻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提出适合的税制改革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制度的建立与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税制;税制改革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税收制度,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加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政策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研究比较各国税制状况,可以总结出某些富有共性的经验,以便对我国税制改革有所助益。本文通过比较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税收结构、征管模式以及税种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和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税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同比增收5290.91亿元,增速比2008年的增速回落了9个百分点。由于上半年工业生产下滑、进口低迷、增值税转型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三大主体税种增收额仅占税收总收入增收额的16.9%,明显低于历史上其他年份。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税收增收的贡献达到了四成以上,房地产交易和保有环节税收对税收增收的贡献显著提高。其中,流转税收入33737.57亿元,占税收收入的56.3%;所得税收入15483.7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0%;其他税收10534.1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7.7%。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五点:一是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民众保障较少;三是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税负较重;四是法制监督不力,税制不健全;五是税负不均。 二、中外税制的比较 1.税制结构差异 目前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采取这种税制结构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与交换,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扩大市场。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比较低,还没有出现发达国家那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因此采用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更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2.中外税种结构的比较 税负的提高必然会导致税种的增多,高税负国家的税收往往呈现多税种的特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课后习题答案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应由()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政府 财政部 国务院财政部门 2.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采用的税率是()。 比例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二 四 五 三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划分为()类。 九 十一 十二 十 5.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元。 2000 4800 1600 3500 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模式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其他税制模式 综合税制模式 7.税法规定,对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按季度计算,分月预缴 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按月计算并预缴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0%

30% 15%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 4 5 1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允许再附加减除费用为()元。1300 1600 3500 4800 11.中国公民张某2015年12月取得年终奖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3 432 3495 442 12.某人2015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一次收入为3000元,另一次收入为4500元。则该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60 1180 1200 1340 13.某人将其取得的8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中的30000元通过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则该人的这部分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200 10000 11440 18600 1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 四 五 七 15.某人商场购物抽奖获得价值5800元的电冰箱一台,则该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5 928 1160 16.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逐步扩大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如何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行再次调配,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直接调配居民收入主要工具的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税率级别过多,税率扣除缺乏综合考虑、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弱,征管技术落后等,并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如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减少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水平、优化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规范税前扣除范围、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升征管技术水平等。【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收制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ly increase in the total economy, the income gap is gradually expanding. Under this background, how to use macroeconomic policie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equality again allocation, become a pressing problem, as the main tool of income allocation as resident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process of the role is more and more attract sb.'s attention.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n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such as too many drawbacks, tax rate level exists in the mode of tax system, tax deduction lack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expense deduction unreasonable, the taxpayer's tax awareness is weak,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backward,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our country, such as by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come tax to the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transformation, reduce the progressive grades, reduce marginal tax rate, optimization of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design, standardize the tax deduction range, improve the taxpayer awareness to pay tax, to enhance the technical level of the administration.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Income distribution, tax system

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实现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为实现这一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

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 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第三,征收农业税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于规范的商品劳务税,对进口的国外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l3%)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收;对于我国出口的农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不同或性质不同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十一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两会期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记者提出的“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时,提到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面临着税制不合理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解读个税改革会给您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他山之石 纵观世界各国的实践,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分类制,还包括综合制和混合制。 1.综合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资本利得、劳动所得、其他所得等),无论其所得来源,都综合起来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在减去各种扣除额和政策豁免额后,以其余额为应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 2.混合制 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结合,其理论依据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充分实现累进税负、体现公平原则,因而需要综合所得税加以协调,混合所得税制具体又可分为交叉型和分立型。 交叉型是指先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和性质分类,适用不同的税率,然后在此基础上,总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再按照累进税率课税,当然应该减除之前已征收的分类税。这种早期的混合制税制模式产生于1917年的法国,该税制模式下征收起来较为繁琐,容易产生重复征税和税收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分立型是指对纳税人的部分所得实行分类征收,部分所得实行综合征收,两者不重合。施行分立型混合制的典型国家是日本,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性质和来源的不同分为10类,对其中部分适用分类课税,剩下部分所得实行综合课税,两种税制并行不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方向——分立型混合制 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制模式下,对于取得相同数额但性质不同的所得的纳税人适用的费用扣除及税率不尽相同,不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而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税前扣除及税额计算繁杂,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升高亦有悖税收效率原则。本着强调税收公平、简化税制、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的目标,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应进行改革。 尽管,综合制模式下,对纳税人取得的各种收入均统一综合纳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综合制也存在固有的弊端,如制度设计较为复杂,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纳税人的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与发展逐渐被人们重视。文章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再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税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缺陷、对策 正文: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个年头,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税 制改革中的重点。2010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问题又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提议。而今年个税修改意见的征集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各方反映激烈,自2011年4月25日个税修正案意见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征集以来,已收到超过22万条意见,在这创纪录的22万条征集意见足以反映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这些充分表明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无论从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还是从税制结构的分工和功能上看,个人所得税都必然是一个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但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 1、调节贫富差距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差距正在逐渐加大。 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加以归纳总结,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可以通过各年度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比、生活水平差距以及细分的基尼系数变动等指标具体体现出来。研究表明:200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已经达到3.7:1.0,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之比将达到6∶1。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1:1.3:1.0,如果考虑东中西部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东中西部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2.9:1.5∶1.0。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3.9:1.0,如果考虑居民享有的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5.0∶1。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2:1.0。②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1:1.0,如果考虑行业内成员享有的单位福利和各类保障性因素,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生活水平差距已达到7.2:1.0。我国公共部门与其他领域社会成员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

(XXXX11)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

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近年来,中国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1年-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由15710亿元,增长至49451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左右,高于同期GDP年均14.7%(按现价计算)的增长速度。中国税收收入能够呈现出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中国税收结构也得到了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稳定。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和26%,2008年,这个比例为58.2%和27.47%。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关系趋于稳定。近几年,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六四开这一稳定合理的区间,较好地适应了中央强化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地方财力所需。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调查问卷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调查问卷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调查,您提供的真实资料与数据对我们这次调查据有重要意义,请您如实填写,对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定会做到绝对保密,谢谢您的合作。 第1项:您的性别是 ○男 ○女 第2项:您的年龄 ○16-25 ○26-35 ○36-50 ○50-65 ○65以上 第3项:您的职业是 ○公务员 ○教师 ○金融机构人员

○企业职工 ○个体工商户 ○学生 ○其他 第4项:您目前的收入来源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所得 □个体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稿酬所得 □投资所得 □其他 第5项:目前您薪酬发放是采取何种方式○日薪制 ○月薪制 ○年薪制 ○无 第6项:您目前月收入大致是多少

○3500元以下 ○3500-5000元 ○5000-10000元 ○10000-35000元 ○35000元以上 第7项:目前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取何种方式○企业代缴 ○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互联网申报 ○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第8项:您对现行个税制度有所了解吗 ○很清楚 ○一般 ○听说过,但知道很少 ○完全不了解 第9项:您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满意吗○满意 ○不满意

第10项:您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作用是什么○调节贫富差距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行使政府的职能 ○不清楚 第11项:您觉得现行个税征收有哪些不合理 □征收环节有漏洞 □高收入者交税利率低 □起征点低 □偷逃漏税处罚太轻 □其他 第12项:您是否有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习惯吗○有 ○没有 第13项:您觉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应该 ○不应该 ○无所谓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和方向 学号:090710174 班级:09级工商二班 姓名:乌日汗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正文 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过去三年多,尽快提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加以深入研究、论证,以早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已经成为财税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我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种,加强征管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调整税负 合理确定税负总水平是优化税制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 1.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税负水平也会相应上升。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其税负水平也高于发展中国家。 2.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应当不断优化。现代国家的政府不仅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统治,而且十分注重保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税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由税收的特点和职能作用决定的。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费和专门基金、国债三种形式。 (二)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其中中央政府的税收只占5%,显然偏低了。 2.纵向比较是指与将本国不同年度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降低约一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这个问题的出现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5641388.html,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作者:徐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世界税制改革与趋势

世界税制改革与趋势 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的税制建设4原则,演变至今的主流观点成为公平、效率和经济稳定3大原则。但事实上,税收原则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为止并没有真正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国家的税制变 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不公平。近年来,税收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应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公平、中性和效率原则日益突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逐渐弱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继对本国的经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税制改革,陆续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如1999年澳大利亚的“一揽子”税制改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两税合一”改革都是这进程的体现。在比较各国、各地区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世界税制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 (一)减税浪潮和扩大税基的所得税改革仍在继续。 始于80年代里根政府的减税计划几乎一夜之间风靡全球,不少国家积极响应,实 施了大幅度的减税政策。经过80年代“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改革,目前各国所得 税实际负担趋于接近,公司税率一般在30%-40%之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趋势是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最高税率稳定在45%左右。据OECD专家介绍,2004年OECD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0%,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1%。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欧盟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平均 税率已经降到48%。不难看出,八十年代美国政府采取减税措施,是基于供给学派的主张,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来对付当时日益严峻的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引起的“滞胀”问题。因为拉弗曲线认为存在税收的禁区:税率过高会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收入下降;而相反,降低税率至最优税率点将会带来税基的扩大、相应带来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事实上,美国的减税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这这个是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保持高增长、低通货膨胀的良好态势的原因,美国的成功使一些经济学家惊呼,克林顿政府改变了“菲利普斯曲线”。总的看来,减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不失为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目标。 (二)各国税制趋同化明显。 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中直接税、间接税所占比重大小的问题。一般认为,发展中国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与发展逐渐被人们重视。文章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再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税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缺陷、对策 正文: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个年头,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税 制改革中的重点。2010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问题又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提议。而今年个税修改意见的征集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各方反映激烈,自2011年4月25日个税修正案意见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征集以来,已收到超过22万条意见,在这创纪录的22万条征集意见足以反映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这些充分表明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无论从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还是从税制结构的分工和功能上看,个人所得税都必然是一个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但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 1、调节贫富差距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差距正在逐渐加大。 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加以归纳总结,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可以通过各年度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比、生活水平差距以及细分的基尼系数变动等指标具体体现出来。研究表明:200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已经达到3.7:1.0,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之比将达到6∶1。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1:1.3:1.0,如果考虑东中西部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东中西部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2.9:1.5∶1.0。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3.9:1.0,如果考虑居民享有的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5.0∶1。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2:1.0。②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1:1.0,如果考虑行业内成员享有的单位福利和各类保障性因素,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生活水平差距已达到7.2:1.0。我国公共部门与其他领域社会成员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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