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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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探究与借鉴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探究与借鉴

2017年第16期作者简介:姚迪(1996.12-),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本科生,税收学专业。

本文DOI :10.16675/14-1065/f.2017.16.069OECD 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探究与借鉴□姚迪摘要:OECD 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发展历史悠久,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OECD 成员国国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历程探究宏观上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并立足于于我国实际国情,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OECD ;改革历程;借鉴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6-0102-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观望OECD 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C RevenueC Statistics (1965~2007)显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达到了26.1%,近些年来也一直趋于稳定,2006年该数据降到了24.8%。

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公布数据,我国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为8C 617.27亿元,虽然在营改增后,个税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在18C 个税种中位列第四位,但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9%,占GDP 的比重仅为1.27%。

因此,OECD 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OECD 成员国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1.1在劳动所得税改革层面,呈整体税负下降趋势1.1.1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降低。

根据<TaxingC Wages2009>:<TaxC Burdend TrendsC 2000-2008>(税收负担趋势2000—2008)一章资料显示,OECD 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级次从2000年的5.3档下降到2008年的3.8档,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

OECD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税收结构变化

OECD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税收结构变化

OECD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税收结构变化尹吉明【期刊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0)002【摘要】本文分析了1995~2009年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随经济发展而发生的变化。

研究发现,用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增长对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没有显著影响,而旅游收支、失业率和资本形成等代表经济结构的变量以及代表政府政策取向的政策变量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显著。

从总体来看,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改革已基本完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已基本形成。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hange of OECD countries tax structu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from 1995 to 2009.Foun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measured by GDP per capita has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tax structure,however,economic structure measuredby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of tourism,unemployment rate and capital formation has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ax structure along with thepolicy.Generally,tax structure of OECD countries is stable,the reform of tax structure started from 1970s is basically completed,the double-principletax system is founded.【总页数】6页(P68-72,101)【作者】尹吉明【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相关文献】1.OECD国家经济增长与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的面板数据模型研究——基于1995~2009年OECD国家卫生总费用的面板数据 [J], 曹桂;杨洪伟2.吉林省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J], 李泽苗;张东敏3.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效应: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区域分析 [J], 冯文斐4.税收结构、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分析 [J], 姜楠5.国家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J], 钟梦巧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3年最新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2023年最新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

2023年最新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

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

1994-2023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2023年已达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1.39%,2023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

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42.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3.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分析与启示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分析与启示

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分析与启示李娜;冯优【摘要】OECD国家较早的开展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索,近年来OECD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集中体现为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文章对OECD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改革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为重点,在明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信息管税建设,并注重改革中的国际因素.【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7(033)016【总页数】4页(P79-82)【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经验借鉴;分类与综合模式;功能定位【作者】李娜;冯优【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昆明 65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1.4从1799年因筹集军事开支为契机个人所得税在英国开征至今两百多年,被各国普遍实行并发挥着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内外统一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也不断在进行修改完善.经济全球化、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收入差距的扩大等原因都在催促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改革.税种改革涉及要素众多,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改革历史轨迹观察,很大程度上受到税收征管水平、政治环境以及文化的制约(谷城,2014),未来突破这些限制,中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改革?时至今日,可以明确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张斌,2010),也有分析认为(贾康、梁季,2014)在以“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同时,需要适度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甚至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OECD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索,至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成员国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包括原则的调整也有具体税制的优化(计金标等,2009);经济全球化下为增强税制的国际竞争力,OECD成员国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遍采取了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等税制改革措施(周华伟,2013),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多数学者在研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归结为介绍的形式.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毫无疑问值得我们学习,哪些方面可以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所用,还要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功能定位和现实约束.以此为背景对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验进行分析和借鉴,对加快推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与国际接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1 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变化OECD年度收入统计数据显示,观察样本区间内统计数据发现,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负以及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下降后以后,OECD成员国内部相关指标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来看两个比重呈现双降后的稳定,可能的原因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基本税制改革的结果,拓宽税基的同时税率下降,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OECD各国可能存在对社会保险费和消费税的过多依赖(计金标等,2009).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4.09%,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19%,原因可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2009年到2010有所下降,但是从2011年开始至2014年,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比重逐渐开始上升,原因可能是随着经济的复苏,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随之增加,指标逐渐回归并稳定到之前的状态.1.2 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趋势(1)税率档次的变化20世纪80—90年代,多数OECD国家选择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进行调整.1981年成员国中无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的税率表都有10—20档甚至以上,如日本19档,西班牙30档,美国16档,加拿大13档等;到2000年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平均档次降至5档;2000年到2008年之间,大部分国家的税率档次继续降低,匈牙利和波兰由3档降至了2档、法国由6档减至4档、捷克和斯洛伐克则实施了单一税率,其中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冰岛增加了税率档次,其他国家的税率档次都基本保持不变;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平均档次降到了3.8档;总体来看,2008年以后成员国对税率档次的改革依然处于减少趋势,税率稳定的成员国较多,少数成员国家税率档次继续减少,极少数成员水税率档次上升,各国税率结构继续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 (2)最高边际税率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不断降低.明显的阶段为1980—2000年,1981年日本边际税率达93%为成员国内最高,2000年荷兰为最高达60%,最低的由1981年瑞士的46.1%,变成了2000年新西兰的39%;2000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4%,下降趋势一直持续到了2010年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0%,降幅度最大的国家是斯洛伐克,由2000年时的42%降至了2010年的16.5%,法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0.5%降至2010年的38.4%,墨西哥的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0%降至2010年的30%.34个OECD成员国中,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保持不变的只有1个国家,提高的有7个国家,其余国家均不同程度降低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另一方面数据显示大多数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2015年开始上升,2015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最高边际税率为42%.34个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下降,3个国家稳定不变,其余24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1.3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变化考量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存续的主要有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和单一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度是指在经过法定扣减后,一年内对纳税人的各种来源综合征收应税所得的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度首先在德国实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曾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中优惠和税收扣除项目的设置,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有助于实现横向公平.20世纪80年代以前OECD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为综合征收制,但这种征收制度一定意义上与“最小征收费用”和“效率”的原则相悖,降低了纳税人对投资的偏好,实践中并没有任何OECD国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在有些国家对特定类型收入采用特殊的税收处理方式.单一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只按单一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因设计简单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和方便监督管理.单一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可以更好地实现横向公平,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对资本配置的扭曲,符合“中性税收”的理念,有利于投资的增加和对企业的激励;另一方面是其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影响了税负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OECD国家中爱沙尼亚1994年曾率先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按统一税率26%征收.“二元”所得税制模式(双所得税模式)指将纳税人来自不同来源的所有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部分,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独立税基,按不同税率征税.通常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征收. 1992年挪威施行了一个典型的二元所得税制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8%,所得为减掉法定扣除(如工资、养老金和资本收益等)之后的净所得.比利时、奥地利和希腊已经实行了一个接近典型的双所得税模式,而荷兰正朝着双所得税模式迈进.2003年的德国经济事务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双所得税方案,建议将劳动收入和投资收入分开征收,投资收益按较低税率征税,而包括企业报酬在内的劳动收入将继续按累进税率征税.1.4 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其一,OECD成员国普遍对自然人实行“税务号码”的制度,所谓税务号码,可能在各国国家的叫法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为身份证、纳税和社会保障三个号码同意的税号制度;澳大利亚为所有澳大利亚公民以及在澳工作的自然人所必须申请的税收档案号;德国的“税卡”详细记录了自然人和经济人的基本信息等.第二是信息征管的普遍应用,从对信息征管的资本投入和人才投入上来说,部分OECD国家根据流程再造理论,加大了对信息征管的投入,完成了对信息征管的重组.2.1 增加税收收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快、失业率增加、基础设施更新以及政府债务偿还等因素对政府支出施加的压力,OECD各成员国开始积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措施,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功能.2.2 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为了减少综合所得税制造成的累进所得税税率的扭曲,OECD国家开始实施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双所得税制度”因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综合所得税制度的缺陷替代了大多数国家所一直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一时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期待.2.3 提高税收遵从度OECD国家不断意识到税收制度的复杂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缺陷,过度的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不但增加了其本身的征管难度,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会导致税率上升以保证一定的税收收入,这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自主纳税的可能性.因此,在绝大多数OECD国家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税制后,其国家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2.4 保持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初,宏观经济衰退使OECD成员国对税制改革拉动经济复苏抱有期待,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的风向开始偏向效率.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加速推进跨境税制改革,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人才、信息等这些生产要素的竞争.为取得竞争和效率优势,当一个国家降低税收负担,其他国家将不可避免地跟随降低税率和调整所得税制度,使所得税制度改革在各国有趋同的趋势.如今包括OECD国家和中国在内的各国都在考虑如何在避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下合规的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3.1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功能定位(1)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深化税制改革要求,要求加快推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2000-2014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平均约为23.8%.这一比重基本相当于中国2015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税收收入规模和从税种地位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OECD成员国有较大的差距,如丹麦、冰岛、美国等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其税收收入比重在35%以上,比重较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基本稳定在10%以上水平.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达峰值7.3%;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别调整了三次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7%之间;201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18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辅助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制普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一定的扣除标准,因此通常被认为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功能最强大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前提,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高,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就越显著,然而中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效用发挥十分有限.实证分析表明12个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基尼系数从税前的0.329降到税后的0.296.⑥这一变化充分表明了在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有效性.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2016年中国基尼系数均在0.45之上,具体数值在0.462—0.491之间.原因可能是再分配工具和政策没有到位或者效用低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其占中国税收收入比重较低是影响其收入调节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3)对自然人的征税分类制所得税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总体上来说是单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结合,其中大部分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三角关系上,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更为亲密;另一方面自行申报制度在也因税收遵从度较低等原因效果有悖于初意,居民纳税人直接支付不到的税收10%.从制度设计上来说,《税收征管法》中适合对于自然人征税的部分少之又少.2015年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局限于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实现自然人征税对信息征管平台要求较高,但有利于建设更加公平有效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指出,个人所得税具有培育公民纳税意识的独特功能,可以说是一箭多得的举措.3.2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约束(1)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近年来,中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始终50%以上,201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约6531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4092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2.66%.个人所得税逐步变成了“工薪税”,虽然几次对工资薪金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级次进行了调整,但是并没有实质上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而且,过多地将目光放在工资薪金所得上,更加忽视了部分高收入群体的非劳动所得,即高于工资又难以发现和计算的那部分所得.这些高收入人群一直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点和盲点,也是造成工资薪金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最主要来源的根本原因. (2)征管条件的限制除了分类征收制度的现实条件约束外,制约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征管技术条件的滞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收入由于带有一定的虚拟性而难以确定,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金融领取税制建设滞后、税收政策缺乏、税负略有不公.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征管体系,因此对自主纳税申报人的收入难以监管,对纳税人的诚信度和税法遵从度有较高要求.4.1 建立分类与综合结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中国居民收入来源主要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且工资性收入呈下降趋势,经营性收入不断上升,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下,一方面没有跟随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做出改进,另一方面冗杂的成本费用支出也有待调整.借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为重点,把部分能够综合反映纳税人收入水平的连续性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将部分不易并入综合所得的各种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具体的税制设计上,在充分考虑中国税收征管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平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发挥促进公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4.2 明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OECD各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贯彻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以及提高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原则.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其一,可以考虑对分类所得计征20%的比例税率,而对综合所得征收简化后的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暂时保持在现有水平不变;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级距和税率适用区间.其二需要完善综合所得费用部分扣除机制,引入指数化体系.目前中国对工薪所得免征额标准的调整须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规范性较强但灵活性不足,应借鉴OECD国家经验,建立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自动调整机制,并授权地方政府及时自行调整.其三,可继续坚持实行累计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要对部分所得实行年度综合纳税,采用累计源泉扣缴方式可以避免因为纳税人年末不主动自行纳税申报带来的税款流失.4.3 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技术水平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深化改革还是对自然人征税系统的构建以及税收遵从度的提高,都需要信息管税平台的构建,首先应建立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电子档案,归集并整理包括纳税人收入及与其涉税事项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其次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在不改变税款征收权限的前提下,借助信息管税,应对全国纳税人相同来源的扣缴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在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全国版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信息系统之前,中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发出了适合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取得了良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和自然人纳税评估制度.也要加快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实现制度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信息系统.4.4 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考虑国际因素国际化与全球化的趋势对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深远,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影响政府税收重要因素.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和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国的税收制度的设计不得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改革的总体趋势.各国的税制、税收方法趋同,说明各国借鉴彼此的经济管理经验,表明全球经济相互依存度正在增长.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国际因素仍欠考虑,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的税基,如企业所得、个人资本收益和高收入者的薪酬继续以前的措施或有政策真空,这不仅会导致这些税收的损失,税收基础的高弹性的特点也将进一步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率.因此,我们应该越来越重视国际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在国际竞争的约束下寻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最大化.【相关文献】〔1〕夏宏伟.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2〕卜祥来,夏宏伟.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9(1):93-97.〔3〕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研究[J].涉外税务,2009(10):23-27.〔4〕计金标,张磊,陈洪宛.浅析OECD各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10):66-73.〔5〕高学江,刘丽.2000~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10,(4):48-52.〔6〕崔志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典型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税收经济研究,2012(5):42-50.〔7〕周华伟.1980-2010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变化趋势[J].涉外税务,2013(4):48-52.〔8〕陈颂东.OECD成员国税制结构比较及借鉴[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6):76-83. 〔9〕李升,杨武.个人所得税改革:以促进公平为视角[J].税务研究,2016(2):50-52.〔10〕杨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 2016(2):30-37.〔11〕Adam Wagstaff,Redistributive Effect Progressivity and Differential Tax Treatment:Personal Income Taxesin TwelveOECDCountries,JournalofPublicEconomics,vol.72,no.1,1999,pp.。

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发展动态及政策启示-Core

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发展动态及政策启示-Core

一、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可归纳为两种:一是调整股息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利用所得税一体化措施来降低股票融资的总体税负;二是直接调低股息所得税的税率,从而直接降低股票融资的税收负担。

这两种改革思路在不同时期被不同国家所采用。

在古典制所得税下,假设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股息适用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0%,①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如果公司经营获得税前所得100万元,那么股东最后得到的净股息是100×(1-30%)×(1-40%)=42万元,股息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是30%+(1-30%)×40%=58%。

这就是古典制所得税下股息的综合税收负担。

以同样的例子,我们讨论两种股息所得税改革思路下股息税收负担的差异。

(一)改革思路之一:调整股息所得税计税方法这种改革思路的出发点在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坚持综合所得税模式,利用优化股息的计税方法来降低股票融资的税收负担,主要有四种具体做法:1.股息免税法。

基本原理是:个人股东在汇总申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发展动态及政策启示◆ 雷根强 沈 峰内容提要: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分为两种:调整计税方法和降低股息税率。

OECD国家在20世纪70~90年代突出公平原则,主要利用所得税一体化措施来降低股票的资本成本;21世纪开始后突出效率原则,直接降低股息所得税的税率。

我国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应突出效率为主、公平为辅的主题。

关键词:股息 所得税股息所得税是指对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所征收的所得税,它涉及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传统的所得税理论认为,个人和法人都是具备独立纳税资格和能力的实体,因此,公司(法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利润,应该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公司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还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重复征税就成为股息所得税的典型特征。

那么,股息重复征税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它对经济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呢?理论界争论很激烈。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

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探讨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征税的一种税种,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次改革与调整,不断地完善和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在这之后,个人所得税曾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多轮重大改革,不断完善和调整。

下面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

1. 历史起点2. 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1980年代初期,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的第一部法律文件,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

3. 进入新世纪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基较窄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进行征税,而其他形式的个人收入则没有得到充分征税,导致税制公平性不足。

2. 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并不合理,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税率分档不够合理等问题,导致高收入者的税负较低,而低收入者的税负较重。

3. 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漏洞,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严重,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和效益。

4. 税收政策不够灵活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不够灵活,需要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三、改革方向的探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在未来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和调整,力求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稳定可持续。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1. 扩大税基,提高起征点未来我国应当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对各种形式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提高起征点,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公平性。

OECD国家增值税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OECD国家增值税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OECD国家增值税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管永昊吴佳敏贾昌峰来源:《会计之友》2018年第01期【摘要】“经济新常态”下的后营改增时代,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皆为市场经济国家,拥有几十年的增值税制设计经验,能够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文章对OECD国家增值税纳税人、基本税率、低税率、免税规定等进行全面比较后,发现欧盟国家和非欧盟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

欧盟国家税率结构多样,免税和零税率范围广泛;非欧盟国家税率结构单一,税收减免范围相对严谨。

大多数国家在生活必需品、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服务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可借鉴OECD国家经验,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相关产业政策完善增值税制,适时优化增值税纳税注册认定制度,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谨慎确定增值税的优惠范围。

【关键词】 OECD;增值税税率;免税范围【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1-0062-05一、引言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政府为适应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行了营改增试点。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如何科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

崔文波[1]和蔡艳[2]研究了西方部分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制设计,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出口退税方面与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进行对比和分析;蔡文莹[3]则具体到四个典型的发达国家,补充了国际上对待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出口退税程序和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但是,多数研究只是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简单地介绍西方国家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往往并不能得出深刻的结论。

为了解决营改增中的重难点领域,如金融业、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改征增值税问题,闫晓茗[4]重点关注了欧盟国家对待金融业的增值税设计方法,指出了对金融业大范围免税的弊端,并对金融业内各种服务的征税规则进行了分析。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一、个人所得税现状概述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显著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仍然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税制结构及其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类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这种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征管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分类税制难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分类税制已经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收环境。

三、税收征管及挑战在税收征管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着信息化水平不高、税源监控不力等挑战。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审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征管手段有限,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越来越隐蔽和分散,这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改革方向与措施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和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一是逐步向综合税制转变,将不同类型的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以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二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三是优化税率结构,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

五、国际经验与借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许多国家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采用综合税制,将各种所得纳入统一的税制框架内,并实行累进税率,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

此外,这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征管效率。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入。

税法改革趋势分析

税法改革趋势分析

税法改革趋势分析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改革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平。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税法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税法改革的趋势进行分析。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强化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税收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税收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逐步落实。

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税收立法工作,提高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税制结构的优化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中各类税收的比例关系。

合理的税制结构对于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

未来,我国将逐步调整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三、税收征管现代化税收征管现代化是提高税收效率、保障税收公平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如电子税务局的建设、税收大数据的应用等。

未来,我国将继续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加强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

同时,我国也在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通过完善国内税收制度、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等措施,增强我国税收的国际竞争力。

五、绿色税收政策的推广绿色税收政策是指通过对环保、节能等领域给予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绿色发展的政策。

近年来,我国在绿色税收政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未来,我国将继续推广绿色税收政策,加大对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国经济实现绿色发展。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尤其是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领域的发展,金融商品层出不穷,住房、土地和科技已经逐步商业化,个人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我国现行个税课税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收入,尤其是一些新出现的非劳动所得,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也容易导致逃税现象。

因此,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委员会的研究内容,通过对前期研究文献的梳理以及国际不同税制类型的比较,提出了一些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收公平;税制模式自1980年起,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

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2017年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69。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显示出其存在的弊端,这无疑是限制了其发挥作用,不能适应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转变。

相比于当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容易出现“逆向调节”现象,进而引发一系列税负不公问题。

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已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但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推行条件尚未具备,无法实施。

因此,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一、理论基础1、分类所得税理论分类所得税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制度。

它将纳税人的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设定不同的税率和免征额。

该税收方式不能体现出税收的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是“垂直公平原则”,即纳税人应该根据其所得水平的高低缴纳不同的税额。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同时可以鼓励纳税人劳动和奋斗,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税制改革关系国计民生。

进入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将继续深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优化税收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本文从税收法定、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展望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与方向。

一、税收法定逐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税收法定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目前仍存在部分税收法律层级较低、税收立法滞后等问题。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定,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1. 提高税收法律层级:将更多的税收事项纳入法律范畴,提高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优化税收立法程序:加强税收立法的前期调研,提高税收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 加强税收法规的清理和整合:消除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和重复,提高税收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增值税改革持续深化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改革对于优化税收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 简化税率结构: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率结构。

2. 扩大抵扣范围:优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扩大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3. 推进电子发票普及:加快电子发票立法,推进电子发票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公平与激励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将着重关注以下方面:1. 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适当调整税率,优化级距,实现税收公平。

2.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税收公平。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税收扶持力度,激发个人创造力。

四、税收征管改革助力现代化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治理的关键环节。

2024年,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将朝着以下方向迈进:1. 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税收数据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论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必要性

论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必要性

论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摘要】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要求,必须分步实施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全面性税制改革。

文章从客观与现实两个方面论证了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根据,并陈述了稳步推进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税制改革基本思路一、客观形势要求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经历了两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把过去较为单一的税制体系逐步改革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探索阶段引入市场机制的形势,强化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第二次是1994年的全面、结构性税制改革,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大程度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现行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显露出来。

为了适应国内与国际客观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新一轮的全面性税制改革,并与税外收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这次税制改革不但涉及产业、行业、地区间和内外资各类企业间利益的较大调整,也涉及对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利益的较大调整。

无论就其性质、规模,还是深度或影响面来看,这次改革都将是一次涉及财政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一个重大系统工程。

各税种立法工作量大而又复杂,需要一个过程,应当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完善一个出台一个。

进行新一轮全面性税制改革的主要根据:一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刚刚提出,而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尚未形成和当时我国经济处在高速增长、高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些必然导致税制本身存在固有的、带有某些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诸多矛盾。

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评述--以我国增值税为例

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评述--以我国增值税为例

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评述--以我国增值税为例【摘要】本文通过对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概述,结合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演变与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OECD国家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评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

最后展望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总结回顾了全文的内容,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强调了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对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改进有更清晰的思路。

【关键词】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我国、增值税、演变、现状、评估、问题、改进建议、未来发展方向、总结、展望未来、结论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作为全球最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税收评估系统之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对各国税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促进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税收形式之一,也受到了OECD国家的关注与评估。

本文将针对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评估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并展望未来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重要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和现代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进行评述,以我国增值税制度为案例,探讨其演变过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OECD国家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我国税收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借鉴OECD国家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探索更好地管理和监管税收的方法与机制,为我国税收能力建设提供借鉴与借鉴,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税收改革和税收现代化目标。

2. 正文2.1 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概述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是一种通过对参与国家的纳税体系进行评估和比较,促进纳税政策改革和最佳实践分享的机制。

环境税“双赢”效应及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一个基于OECD国家视角的研究

环境税“双赢”效应及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一个基于OECD国家视角的研究

产生更低的污染外部性 , 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 绿色 红利” , 外 环境税增加的收入还可被用来减少其他已
存在的税收扭曲, 弱化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负效应 , 促进就业的增加和税制效率的提高。 总结学者们 的研究成果 , 我们可以将环境税“ 双 赢 ” 应 的涵义 描述 为 : 境税 的开 征不 仅能 够有 效 效 环 地抑制污染 , 实现环境保护 目标 ; 而且还可以通过税 收转移 ,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
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 ,既包括为实现环保 目 的而专 门征收的税收 ,也包括其他并非以环保为主 要 目的, 但却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 本文的环 境税指广义概念 。 征收环境税是防治污染 、 改善环境 的经济手段 , 是利用价值规律, 通过征收适当税额 , 给 损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 以外在的经济压力 , 促使其节 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 减少或消除环境损害 , 达到保护 环境和持续发展 的目的。近年来 国外对环境税 的研 究有争议 的问题之一就是环境税 的“ 双赢 ” 效应 , 即 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税 中考虑生态环境受益 的同时 , 必 须 考虑 环境 税对 就业 、 资 、 投 消费水 平 等 的影 响 。
在征收环境税 的同时 , 减少对资本和劳动征税 , 可以
作者简 介 : 张乃琦( 9 0 )女 , 19 一 , 河北衡水人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财政税务 学院 2 0 学生, 究方向为财政税务 。 09级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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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 ( 月刊 )
2 1 年第 4期 02
降低原有税收的扭曲性 , 改进税制效率; 双赢 ” 强“ 效
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 间的差异 ,政府应当对污染者的每单位产出征收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变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适应时代发展和满足人民需求,我国在近年来推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分析。

一、税制的改革方向1. 加大高收入者应税比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导致高收入者相对容易避税。

此次税制改革就是将高收入者应税比例提高,减少避税的行为。

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减轻他们的税负。

3. 加强个人所得税执法力度:加大对高收入者和隐形收入的监管,加大违法所得的罚款力度。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缺点优点:1. 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是财富分配的一种方式,从收入大的人中征取更多的税款,符合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2. 增加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中等收入者或以上,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增加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激励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各界人士积极进取,促进经济的增长。

1. 征收难度大:难以判断个人所得的真实情况,有可能出现过高征收或过低征收。

此外,收税过程中可能出现难以监管和控制的漏洞。

2. 财富的流动性:易受到大家财产流动的影响,导致税收收入的不稳定性。

3. 社会舆论负面影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是一种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生活的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使一些税收优惠侵占了纳税人的公平性。

1. 税率结构调整:针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税率逐渐提高,有效避免了高收入者的财富腐败。

同时,对中低收入群体实施适当的税收减免,达到了公平和激励的目的。

2. 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调整:将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标准调整为“一年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和“一年在我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可以更有效地把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3. 执法力度加强: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管理,遏制了避税行为的发生,确保纳税人合法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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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一)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占比有所下降总体来讲,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比重有所下降。

从平均水平来看,1986~1990年期间,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12.2%,2001~2003年降低到9.4%;同期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由32.1%下降到24.9%。

从区域变化情况来看,亚太地区和北欧地区国家个人所得税两个占比的下降趋势更明显。

(二)税率降低、级距减少、税基扩大、优惠减少1.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一是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

30个OECD国家中,最高边际税率下降的国家有19个,上升的国家仅2个。

最高边际税率①平均值由2000年的47%降低到2007年的42.5%。

二是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合计平均值由2000年的49.8%下降到2007年的43%;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2000年的35.1%下降到2007年的28.8%。

三是其他资本所得税率由以前的高于50%降到2000年的32%左右。

2. 减少税率档次。

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减少了税率档次,2000年后税率档次继续减少,税率结构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

除斯洛文尼亚为1档,卢森堡、瑞典多达十几档外,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档次为3~5档,匈牙利、冰岛、以色列为2档,法国、波兰、美国为6档。

德国还采用先进的线性方程法来确定税率档次,使得边际税率在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连续变化。

3.扩大课税范围。

OECD国家税基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将原先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如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和失业救济金等,重新归入课税范畴。

4.缩减扣除事项。

OECD国家普遍取消或缩减了某些特定的税收扣除项目或税收减免。

(三)三种税制模式的运用根据OECD各国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处理方式的不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双所得税制和单一所得税制三种。

1.主要运用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应税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为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用,主要优点有四:第一,通过设定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事项,可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第二,将纳税人所有所得加以综合,适用统一税率计算纳税,充分考虑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易于实现横向公平;第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易于实现纵向公平;第四,对纳税人各类收入采用相同处理原则,避免了纳税人通过收入转化来规避纳税义务。

实际执行中,没有任何一个OECD国家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综合税制模式。

许多国家对特定类型收入采用了特殊的税收处理方式,如将自有自用的住所估算收益排除在综合所得范围之外,对附加福利、股票期权所得实行优惠税率等。

2.双所得税制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 卜祥来 夏宏伟内容提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增强,加剧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

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集中体现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

本文在深入研究OECD国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OECD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北欧国家陆续引入双所得税制,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将各种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资本所得适用单一税率;第二,对净所得按照公司所得税率征收,净所得为减去工薪所得、退休金收入和资本所得的合计;第三,超过一定标准的工资所得、退休金收入还要征收附加税;第四,通过特定收入划分模型将纳税人从自我雇佣或自己控制公司中取得的收入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别适用相应税率。

在双所得税制下,相同的收入由于收入结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当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资本所得边际税率时,很多人选择成立自我雇佣型公司的方式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以降低税负。

针对这一问题,荷兰于2001年推出了三条措施:一是用工资所得、自我雇用所得、社保支付、退休金以及自有住房的估算所得减去个人津贴和子女抚育费用等可扣除项目后得到净所得,适用32%~52%的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包括社保税);二是对从实质性商业利益中获得的应税所得按25%的单一税率征税,实质性商业利益是指从直接或间接控股5%以上的公司获取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三是从非实质性商业利益中获得的资本所得按照32%的单一税率计算纳税。

3.单一所得税制的引入。

爱沙尼亚在1994年第一个引入单一所得税制,将公司所得与个人所得统一按26%的单一税率征收,2007年将税率降到20%。

从实行单一税制的各国实际情况来看,单一税制分为以下几种:(1)单一比例税率,没有免征额,所有应税所得均按单一税率征收;(2)单一比例税率,有一个基本免征额,所有超过免征额的应税所得均按单一税率征收;(3)除了储蓄所得不在个人环节征税外,其他所得均按照单一税率征收;(4)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即弗里德曼曾提出的“负所得税”。

(四)注重解决股息所得双重征税问题OECD国家原来主要使用古典制和归集抵免制,现在有些国家采用部分计征制。

1.古典制。

古典制是指对经营所得,在公司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向个人股东分配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古典税制容易对经营所得进行重复征税。

2001年之前采用古典制的OECD国家为14个,2005年为10个。

美国长期以来实施古典制,但为降低双重征税带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如何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2003年将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削减50%,实行15%的税率,2004~2006年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2.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是指税后利润向个人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扣除利润承担的企业所得税。

2001年之前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15个,占OECD国家的一半,2005年减少到8个。

由于欧盟法院裁决归集抵免制政策对资本自由流动构成了不公正限制,奥地利、芬兰等国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3.部分计征制。

部分计征制是指税后利润向个人分配时,只就部分股息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国家放弃了古典制和归集抵免制,开始采用部分计征制。

2005年采用部分计征制的国家增加到7个,包括德国、意大利、土耳其等国。

(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居多1.部分国家由以家庭为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

实行累进税率,如何选择课税单位将会对纳税人税负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纳税人婚姻状况的改变可能会减轻或加重其税收负担。

为了消除这一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丹麦、芬兰、意大利、荷兰、瑞典和英国等7个国家陆续由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转变成以个人为课税单位。

完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OECD国家已经达到17个。

另外还有一些实行联合申报的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在联合申报和单独申报之间进行选择。

2.部分实行联合申报的国家引入“所得分割”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国家为消除联合申报面临的问题,引入了“所得分割”制度,即将所得按一定比例或系数作出分割, 然后分别申报纳税。

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德国、爱尔兰实行的“折半乘二法”,将夫妻所得合并计算出家庭总收入,用总收入乘以1/2确定每人分得的收入, 每人分得的收入按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出应负担的税款后, 再乘以2得到家庭总收入应负担的税款。

这是介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之间的一种折衷课税方法。

二是法国实行的“份额制”,将汇总后的家庭所得, 根据家庭系数划分为若干份(大人系数为1, 小孩系数为0.5,所有人员系数合计为家庭系数),每份应纳税额乘以家庭系数就是家庭全部应纳税额。

3.部分实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开始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国家也在试图通过为纳税人提供特殊税收扣除或税收抵免的方式降低不同收入结构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

加拿大税法规定,配偶、合法同居者或其他符合条件者年净收入低于9600加元的,差额部分可在纳税人税前扣除;纳税人配偶或合法同居者没有申请扣除的有关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赡养费可全额扣除;日本税法规定赡养费和家庭成员保险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六)简化税收征管,降低遵从成本。

1.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

对于工薪所得,除法国和瑞士以外的其他OECD国家都采取源泉扣缴征收方式。

源泉扣缴有累进扣缴和非累进扣缴两种。

英国、德国、日本等17个国家实行累进扣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9个国家实行非累进扣缴。

在所有OECD国家中,22个国家股息所得和21个国家利息所得采取源泉扣缴。

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特许权转让费,实行源泉扣缴的国家相对较少。

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各类所得,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同时有义务分期向税务局预缴税款。

2.有区别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自行纳税申报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综合申报两类。

日常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所规定的申报制度,所有OECD国家均采用了这种制度。

年终综合申报主要是根据纳税人年度综合收入计算纳税,以弥补源泉扣缴和日常自行申报的不足。

不同国家对年终综合申报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30个OECD国家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10个国家规定,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综合申报;英国、奥地利、意大利等16个国家规定,纳税人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实行累进扣缴的税款等于年底综合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可不进行综合申报;挪威、芬兰、丹麦、瑞典等4个国家实行“预填制”申报制度,即由税务机关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填好相关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预填制”是介于申报与不申报之间的一种折衷申报制度。

3.支付方信息申报是法定义务。

详细的收入和纳税信息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不可少的资料。

为此,所有OECD国家都规定了工薪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除奥地利、比利时、希腊、荷兰和斯洛伐克以外的其他国家都规定了股息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除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卢森堡和瑞士以外的其他国家都规定了利息所得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

还有部分国家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资本利得实行支付方信息申报。

从整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OECD国家对纳税人主要收入都规定了支付方信息申报义务,特别是实行源泉扣缴的各项所得。

二、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借鉴的经验1.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是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普遍趋势。

包含社会保障税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虽然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但由于劳动所得和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不断下降和税率档次的逐步减少,个人所得税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增强。

2.OECD国家由于财政压力,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将原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或给予免税的各种所得重新纳入课税范围,进一步拓宽了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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