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 粤人职[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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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

粤人职[2000]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等,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或四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4.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两项或中型三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两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两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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