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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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方向,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监测、工程、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发展方向、前沿研究课题,能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或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2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专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专题项目研究;或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3项以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专题项目研究。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从事环境监测、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精通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能指导初、中级技术人员操作大型仪器。

(2)组织并承担了大型综合性环境质量报告、规划、

方案的制定。

(3)主持了环境监测方法的开发,拓展了监测领域。

3、负责环境监测业务管理或质量管理等工作,能独立发现和解决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4、从事环境监测大型和中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5年以上,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成绩显著。

(三)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大型环境工程设计1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设计2项以上或小型环境工程设计5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大中型环境工程技改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纳和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大型1项以上、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环境工程施工、调试、运行或运营,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开发2项以上或引进、推广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3项以上,效益显著。

(四)从事环境保护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制订、修订市(厅)级以上颁布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标准)、规划、技术政策

等3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1项国家、省部级专题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3项以上县级环境管理项目研究。

3、作为环境管理专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编制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环境管理业务的规划、重大项目的计划或方案,并取得显著成绩。

4、从事环境监察工作,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调查解决2项以上环境监察重大专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5、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从事市(厅)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的研制、管理、维护等工作,成绩突出。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3项以上环保项目的技术咨询,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环保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利税30万元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或小型5项以上,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信息等工作,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采用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咨询总额(以合同为准)累计达50万元以上,或咨询成果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咨询项目。

(六)环境监察人员主持编写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书面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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