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六章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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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 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 途的 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我国现有的特定减免税的类型 特定企业: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 特定用途: 例如:科教用品、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专用设备、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 场建设进口设备等 特定地区 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自用物资 边境小额贸易地区(边民互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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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目前适用的各类特定减免税的主要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 (1)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全额独资 (2)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8年制订,2002年 3月、2004年12月两次修订)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中低产农田改造 ;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会计、审计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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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禁止类项目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 邮政公司 期货公司 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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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法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1.进口货样及广告品的减免税: (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
①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其自身品质,并在分析、化验、测试 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货样,如试用的药剂、新成药、化 学试剂、化工原料、染料、农药、化肥等; ②除作为货样或广告品外,通常没有其他商业用途的货品。如 单只的鞋、袜等。 (2)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 一般贸易项下的); (3)有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无论是有价或是无偿提供的, 在海关审定的合理数量范围内,按次给予人民币400元的免征额 优惠。 对超出上述范围的和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不论是价购 或赠送的,应照章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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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6.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出口货物,由原 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不征收进口关税。 同时,《 京都公约》总附约规定,出口货物因品质不良复进口可 退还原已征出口税。 7.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由原 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不征收出口关税。同时,《京 都公约》总附约规定,进口货物因品质不良复出口可退 还原已征进口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010年第六章其他进出口货物 的报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体系 1.法定减免:由国家法律,即根据《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税则》中订明的减免税规 定所给予的关税减免。 2.特定减免: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 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 货物特准给予的关税减免。 3.临时减免:对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条例未 规定的,由国务院根据需要临时做出的减免税 规定。
1.1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C.自有资金项目 ①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 型外商投资企业。 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 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②适用要求:五类企业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 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以及超出更 新和维修范围的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 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 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 口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关免增征)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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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适用的范围 A. 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
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除《外商投资不 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B. B.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2002年4月1 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 励类企业以及2005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鼓励类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 件,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免增征)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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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的含义及监管特征 1.含义:指由国家法律,即根据《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税则》中订明的减免税规定所给 予的关税减免。 2.海关监管特征:除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 送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属于 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 人无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 给予减免,而且海关对该货物不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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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 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特定货物。在纳税义务人 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有 效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缴关税。 9.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其受损 程度减征关税。 10.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 关税。(《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 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包括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 值税和消费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 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海关放行前灭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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