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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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新常态,坚持主动创新驱动,推动电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以下简称“五新”)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水平,规范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电、光伏、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依托本工程,推广应用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电力建设五新技术”及自主创新研发形成的新技术。

第四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流程如下:

一、申报立项与受理备案;

二、过程控制与指导检查;

三、申请验收与现场评审;

四、审核批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受理机构应是各电力建设项目的上级集团公司或全国性电力行业协会。已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的电力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负责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咨询指导及评审验收工作。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六条符合《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6版)申报条件且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可申报立项。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在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申报立项。

第九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填写《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纸质资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报送立项受理单位。

二、立项受理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由受理单位批准立项并登记备案,纳入全过程检查指导、评审验收工作计划。

三、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如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受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消或更改立项的决定。

第三章过程控制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各参建单位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并在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符合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应根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编制实施细则,并纳入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做好新技术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示范工程立项受理单位应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

第四章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后,申报单位应组织进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填写《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报告》(见附件2),并向立项受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word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

第十五条立项受理单位根据申报单位验收申请,组织4~7名专家组成现场评审验收组,进行现场评审验收。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验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

二、实施计划与专项措施;

三、过程检查记录;

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报告;

五、应用成果证明文件(荣誉及获奖文件等);

六、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七、工程质量证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

八、新技术应用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新技术成果应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单项新技术成果应用效果、新技术应用对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验收应核查已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成果,检查与成果相关的工程实体质量,根据新技术应用与研发项目的科技含量、成果应用的覆盖面和应用效果,采取量化指标比照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示范工程应用与研发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验收组逐项核查《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包括:

一、成果资料真实、完整;

二、实施计划全面、有效;

三、研发成果先进、创新;

四、提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效果显著;

五、提升节能减排指标效果明显;

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作用显著。

第十九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通过现场评审验收的条件如下:

一、工程应用与研发的成果应是依托本工程所形成;

二、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三、应用与研发项目的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4大项及以上;

五、应用“电力建设五新技术”中的5项及以上;

六、获得省部(行业)级科技进步奖2项及以上;

七、获得省部(行业)级QC成果奖2项及以上;

八、获专利、国家或省部级工法、省部(行业)级及以上其他专项奖,推广应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项目,参编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等共计3项及以上。

第二十条工程应用与研发的新技术成果,如有版权争议,不得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应保护申报单位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应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后,由现场评审验收组长提交《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见附件2,word 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报立项受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立项受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审定,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受理单位批准、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经整改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批准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单位将取消其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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