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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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储输发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第1部分;通则
目次
前言
1、通则
2、风、光发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
3、风、光、储、输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
4、工程质量及检验评定表
5、单位工程质量核查项目
6、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总的部分表式
引用标准及资料如下;
DL/T5161.1-2002
DL/T5161.2-2002
DL/T5161.3-2002
DL/T5161.4-2002
DL/T5161.5-2002
DL/T5161.6-2002
DL/T5161.8-2002
DL/T5161.9-2002
DL/T5161.10-2002 DL/T5161.12-2002 DL/T5161.13-2002 DL/T5161.16-2002 DL/T5161.17-2002 GB/T20319-2006 GB/T19568-2004 GB/T19072-2003 GB50150-2006
前言
《风光储输发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用于国家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
该标准由如下7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风电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第3部分;光伏电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第4部分;储能电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第5部分;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未编制)
第6部分;风光储输发电工程启动调试导则
第7部分;风光储输发电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由于启动与验收规程有成熟的版本,没有编制)
该标准是根据国家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
标准对国家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做了统一规定,有利于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及工程质量的提高。
该标准由国家电网新源公司、风光储输示范工程项目公司提出要求编制
该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
该标准起草人;张相国
1 总则
1.1为了提高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的资料管理,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满足其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
1.3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编制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经监理单位核查、汇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1.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班组以上各级质检人员,应持与所检专业一致的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上岗。
1.5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对所检验及评定的过程项目负责。
1.6风光储输示范电站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按本标准所列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分项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分部工程应检验、评定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1.7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应经班组自检合格后;方可按本标准验评范围进行逐级质量检验、评定。
1.8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将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填入本标准的检验表内进行质量评定并签名验收。
1.9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只设“合格”,并且必须合格。
1.10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工程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准的少数非“主要”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该检验项目可不参加质量评定,不影响其它分项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评定,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
1.1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1)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保证。
(2)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3)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1.12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1.13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进行质量评定,并应签名验收。
(2)所属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1.1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应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1.15单位工程质量只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标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以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 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以签字验收。
3)按照本标准对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以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试运应正常,并以签字验收。
4)按照本标准应对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严重设备损坏事故。
7)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6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又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量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1.17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