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教师身份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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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教师身份的看法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自古以来对教师的定义有着明确而精准的诠释,教师通过对知识较深的掌握,对道德和法律较高的理解,并且以传播知识和塑造道德理念为己任,从而对社会输送人才和传承文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教师身份地位的界定、教师职业道德以及教师的权利义务三个维度对教师身份进行阐述。

标签:教师;身份;地位;权利;义务

教师,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简单来说,教师角色的性质是促进学生成长。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起主导作用,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

1、教师身份地位

1.1教师身份的界定

对教师身份的界定,首先应该明了“身份”与“角色”是两个相互交叉而非意義完全相同的概念。角色一般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人群在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所发挥作用的集体性预期,它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身份则不仅包含了角色区分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它还反映了包括社会地位高低在内的更为丰富的内涵。

1.2教师地位的现状分析

通常人们衡量一种身份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或者也可以说是身份的高低贵贱,通常以政治、经济、职业声望三方面作为评价标准。从对教师地位的历史研究中,可知我同古代教师的社会地位低下,而今天,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的确立,使尊师重教的风气日渐浓厚。当今社会教师(尤其是城市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声望都大幅度提高。

1.2.1政治地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有关教师的法律,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教师法》的出台第一次全面地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待遇,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我国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提高我国教师的地位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2从经济角度来看,近年来教师待遇不断提高,收入成稳步增长。加上

今年教师职称评定的变化、教师激励机制、绩效工资等政策的发布,教师待遇的确能够吸引很多人的眼球。教师经济待遇经济地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种职业身份在社会关系空间中相对位置的高低,教师经济地位的提高也反映了提高教师的地位逐成大势所趋。

1.2.3职业声望

教师职业声望反应的是社会对教师这个职业的向往程度和尊敬程度。研究表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教师都有很高的职业声望。由于教师这个职业有着不可代替的社会功能和较为严格的职业制度要求,这直接决定教师在社会上享有的受尊重程度。此外,教师的待遇、环境、稳定程度都是其享有较高职业声望的重要因素。

2、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又称”教师道德”或”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必备的道德品质。它是社会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师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是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主要包含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终身学习六个方面。

2.1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属性

现实中,教师的职责常以“教书育人”四个字来加以概括。“教书”听起来通俗易懂;“育人”似乎也平白无误。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育人”不等于“教书”,这对学生的影响不是通过知识教学所能达到的,而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等类似的师范院校的校训更是直接点名了“育人”的重要性。

2.2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

教育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在我看来,教育的核心是教师热爱学生。首先,它是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理解与道德责任认同的自然流露。其次,教师对学生的爱也体现为一种能力,充满艺术性,如何把握爱的时机与分寸,如何培育爱以及创造爱的环境等都是对能力的考验。

3、教师权利义务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弃。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1教师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相对于教师义务而言,教师权利是第一位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教师权利,才能有利于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享有)教育教学权、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指导评定学生权、报酬待遇休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3.2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的法定义务,是由《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法律要求。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各方面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义务。

3.3权利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对伴生物。教师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大力弘扬教师权利、张扬教师主体性的今天,我们必须防患矫枉过正、走向只看权利不看义务的极端。

从权利角度看,教师是从职业特点而不是自然人身份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当教师的行为发生在学校、发生在课堂时,这种权利是神圣的,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与剥夺。从义务角度看,教师的义务是教师职业所决定的职责和使命,教师也不得随意放弃履行。否则不但可能会造成师德的陨落,也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

“师德”不应该是个案,而应该是时代的主题,我期望教师履行其法定义务能成为教师的一种本能,时时刻刻坚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参考文献:

[1]程雁雷,廖伟伟.教师权利义务体系的重构--以教师法律地位为视角[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6):18-25.

[2]马永全.我国“教师身份”研究述评[J].上海教育科研,2015(4):40-43.

[3]齐元军.教师权利义务解读[J].淄博师专学报,2008(2):7-10.

[4]徐淑芹.中国教师身份的伦理分析[J].教学与管理,2007(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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