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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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的教财(1994)50号文和教财(1996)85号文,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地区生活补贴,下同)的评定、发放与管理规定如下。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属于“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非在职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一年级每月不低于1000元,二至三年级每月不低于120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

3.入学前为在职人员,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4.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90元。每年发10个月(寒暑假期间停发)。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院系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两周内报研究生院管理处予以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按月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存折)。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在学研究生,学习、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

(四)定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办法办理。

(五)已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年级,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留学研究生不执行上述规定。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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