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旅游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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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旅游法》涉及到景区管理的一些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从旅游者、旅游景区(旅游接待单位)、旅行社等多个方面做了具体规范,现就该法针对景区的开发、利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做一浅析。
一、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
旅游业涉及范围广、耗费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有人将其归纳为无烟囱的工业、无校舍的教育、无广告的宣传、无会场的外交。
截止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两万多处、旅行社两万多家、星级饭店达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处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全球第一,接待入境人数和公民处境旅游全球第三。
许多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19322亿元,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
万人,据此,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截止2012年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2855,这就意味着2012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6100美元。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省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夸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
当前我国景区依据国家标准,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但是,现行的旅游法规并未对景区建立的条件进行硬性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景区建设往往缺乏规划,无序开发、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给生态环境也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
新旅游法第42条对景区的开放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对景区在管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需求、提高可进入性等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旅游主管部门成为景区准入机制的裁量部门,是该法的一大亮点,这对于景区充分挖掘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利用价值大有裨益。
针对目前地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建造人工景点热”,旅游法在第17条至第22条中对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旅游景点建设行为,将全面提升景区开发、利用水平。其中,第21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这条规定对景区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促进景区全面强化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要求对最大承载量进行控制
各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许多景区都会呈现井喷式客流量,景区环境不堪重负。因旅游者爆满,造成人员大规模滞留,甚至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对景区旅游的管理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新旅游法对景区控制最大承载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这将避免高峰期景区内旅游者拥挤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提升旅游质量,保障安全的游览环境。门票预约为景区控制旅游者接待数量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同时也促使景区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建设,智慧景区的建设步伐也将加快,以合
理控制客流量。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
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
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四、严格了景区门票价格及收费相关制度
之前,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各大涨价景区都以“景点扩建、提升服务、成本上升”为理由,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涨价潮”,“三年限涨令”并未能阻止其迈开门票涨价的步伐。
对此,旅游法第43条规定景区门票涨价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要求门票价格上涨必须听证(之前无此规定),听证人员必须包含旅游者,涨价通知必须提前6个月对外公布。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等。
《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变过去景区门票涨价只需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和价格裁量部门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规定;当然,这些规定也将刺激景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尽快跳出过度依赖“门票经济”的怪圈,通过其他方式拉动旅游消费、促进产业升级。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