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系统的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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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总则

1.0.1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内采样系统的管道设计。

1.0.2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代替《采样系统管线的设计》(BA3-2-19-82)。

2采样管道设计

2.0.1 采样管引出的位置及与主管的接法,应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0.2 采样系统应设在便于采样操作的地方,如地面、平台上或梯子附近,采样管引出的位置应选在样品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2.0.3 除特殊要求外采样管道的材质应与被采样主管道的材质相同。采样管道组成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被采样主管的压力等级。

2.0.4 在满足采样要求的前提下,采样阀与工艺设备或被采样主管道之间的管段应尽量短。采样口下方或上方应留有安放采样瓶等设施的空间。

2.0.5 应避免把采样引出点设在与震动设备直接相连接的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2.0.6 带冷却器、分离器等设备的采样系统,在采样循环管道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应把冷却器、分离器布置在便于设置支架的位置。

2.0.7 带催化剂粉尘的油气、氢气采样系统的管道设计不得有死角及袋状管段。

3 采样管的引出方位

3.1 气体采样管

3.1.l 不含固体颗粒的气体采样管引出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水平管道,采样管宜从管道的上方引出。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工程标准标准号:BA3-2-19-96

共 2 页第 2 页 b) 对于垂直管道,当气体自下而上流动时,采样管宜与垂直管道斜向上45 夹角引出;当气体自上而下流动时,采样管宜与垂直管道垂直引出。

3.1.2含固体颗粒的气体采样管宜从垂直管道的侧面引出。

3.2 液体采样管

3.2.1 对于压力输送的水平管道,采样管宜从管道侧面引出。

3.2.2 对于不含固体颗粒的自流水平管道,采样管宜从管道底部引出。

3.2.3 对于自流的垂直管道,除非管道中充满液体,否则不得设置采样管。

编制赵勇

校审佟振业

审定徐心兰

会签:标准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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