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有限公司收入确认不及时的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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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收入确认不及时的稽查案例
【标 签】税务稽查,收入确认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案情介绍
山东省淄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变电工程的施工、电气修试、油务处理,电力器材销售,电力技术咨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经营情况如下:2010年账载营业收入35438313.26元,账载会计利润6282390.9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344032.47元。2011年账载营业收
入32617903.03元,账载会计利润5751526.52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815599.32元。
稽查经过
2012年7月,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检查计划,淄博市高新区国税局对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企业营业收入、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3项指
标2011年均有下降。企业营业收入主要有工程收入和材料收入两部分,在企业增值税申报收入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工程收入减少,可能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问题。稽查人员决定将检查重点放在工程收入的核算、申报上。
检查过程中得知,企业承接工程后,通过转包方式通过其他公司完成,并不是公司具体施工、改造。稽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首先了解企业的财务核算过程,特别是2011年度“工程施工”、“预收账款”等科目下明细科目的核算情况,最终选取了工程金额大、2011年度“工程施工”、“数额变化幅度小”的4个工程项目作为检查重点,并要求企业提供对应工程的相关合同。
企业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提供合同。稽查人员多次做企业工作,并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名称,通过其他部门和具体施工企业取得施工合同,迫使企业如数提供了这4个工程项目的承接和转包合同,但企业说明只有大项目才签订合同。稽查人员随后发现,无论是承接合同还是转包合同,第一页右上角均有编号,而且是断号,推翻了企业只有大项目才有合
同的说法,责令企业提供其全部合同。通过审查全部合同,实地查看工程项目完工情况,涉税案件线索逐步明晰起来。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将该公司最终提供的承接和转包合同、预收账款明细、工程施工明细作为直接证据,同时要求企业提供了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明细,以此确认项目的完工情况。通过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地勘验,实地确认项目的完工进度,最终确认了企业涉税违法事实真相。
处理结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所承包“高新区政府投资中心西五路跨桥”等16个工程项目,应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2637549.5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9387.3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0.5倍罚款329693.69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