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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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6期
第06期2012年3月
一个企业能否合理准确地确认工程收入和费用,其意义在于
它反映企业当期财务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为领导者展示企业当
期的经济情况并提供决策的依据,主导着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导致企业经营生产能否正常运行,关系着企业在激烈的竞争能否处于有利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新的《建造合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准则规范了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等。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使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比运用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仅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还能满足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不同需要。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建造合同应披露的有关事项,扩大了财务报表的信息量,增强了财务报表的适用性。鉴于此,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确认工程收入是十分必要的。一、《建造合同》准则中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概述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建造施工期间较长,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由于利润不是平均分布在不同的施工区间,若收入、成本、利润的
确认在时间上不可分割,利润核算只是简单地在合同完成时进行,则很难反映企业每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情况和潜在获利能力。这样,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工程收入确认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即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这种方法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投入衡量法: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是确认合同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成本×100%。(二)产出衡量法:按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合同工作最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方石挖掘、砌筑工程等。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的总工作量×100%。(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即无法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由以上叙述可见,建造合同期间往往会跨越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如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将实现的经营成果均衡的分配于每一个会计期间,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已经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且一般都惯用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即按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作为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的实现。按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虽然便于理解和接受,但在实现执行过程中弊端也显而易见。二、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弊端(一)可能将弥补决策及管理失误的成本确认为当期合同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都会根据合同所在地的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费及企业内部间接费用开支水平来编制标后预
算,并以此作为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标后预算编制后,不会频繁的调整,更不可能每月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在履行建造合同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为弥补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所发生的成本,顺理成章的会被确认为当期合同成本。以此合同成本来计算,将会加大完工百分比,与建造合同实际形象进度相差甚远,这也悖逆于建造合同准则的初衷。因为建造合同准则希望通过累计投入或消耗(合同成本)占总投入或
(消耗)的比例来描述建造合同形象进度。
(二)不便于进行成本分析
按成本法计算的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合同收入只是一个金额的范畴,它不能被分解到各个工序,更不能按建造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的乘数表示出来。这就给建造合同的周期性分析带来障碍。随着建筑施工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建造合同的产品特性越来越
明显。(三)与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目前统计部门统计的产值是按照建造工程的形象进度来计算的,数据最终在国家统计局汇总,而财务核算时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最后在财政部汇总。由于收入的确认方式不一样,造成统计部门的产值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相差甚远。由于对统计工
作的不重视和统计相关法律不健全,这种差异还没得到高度重视,各说各话的现象不会得到根本性改变。近来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不断受到质疑,“被增长”、“被降低”屡见报端,根源就在于统计数据的获取方式存在不足,对统计数据报送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随着信息的高速互通,国家相关部委之间数据的关联性会不断
加强,统计产值和财务部门的建造合同收入最终会统一。三、收入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可行性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前,执行的是《施工企业会计准则》
,一直习惯于按建造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合同的约定单价统计或计算产值(财务上称为收入)。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由于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可以合理的估计,因此根据自行统计或计算的产值或收入占预计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完工百分比一样能体现
建造合同的要求。根据此完工百分比就可计算出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成本,应确认的合同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会存在差异,这就需
要预提一部分成本作为当期实际成本的调整项,以此达到均衡毛
利率的目的。预提的调整项会在工程完工后,完工百分比达到100%时自动消除。(下接第152页)
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方法探讨
杨玉屏
(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
要: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被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普遍接受。准则有利于将建造合同期间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均衡的分配于每一个会计期间。为更好的利用该准则,
合理选择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本文意对《建造合同》准则中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进行了概述,通过分析成本法的弊端和收入法的优越性来突出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收入法的必要性。关键词:施工企业;成本法;收入法;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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