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印户口学生高考有新规 限制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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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蓝印户口学生高考有新规限制多多
根据天津市蓝印户口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本市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就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际,三月初,市教委就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中和普通高中就读及参加本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作出相应规定。
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凡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蓝印户口考生,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学籍校就读三年,持有本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他条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的蓝印户口学生,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中学就读,依照《天津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蓝印户口学生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原因有三:首先是教育部对高考报名资格有严格的户籍年限和学籍年限的规定,以维护高考招生秩序;二是天津是国家级普通高中新课程试验区,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考生需要在天津接受完整的高中教育,并在三年中逐步积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都将在高考招生录取过程中起作用;三是天津实行普通高考自主命题,而且天津选定的普通高中教材与其他省市不同,在天津接受完整的普通高中教育有利于考生备考。
总之,这项规定有利于落实国家政策,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初、高中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即,在哪个区县取得的蓝印户口,必须在哪个区县就读初中或高中。
这项政策有助于建立保障机制,督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量力而行,负责任地调配教育资源,妥善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就读。
市教委要求区县和学校,在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工作中,要坚持量力原则,
要整体把握本区县的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学校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确保师生安全,保证教学质量。
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置蓝印户口学生入学就读,各区县蓝印户口学生安置情况必须报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最后,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指出,2009年5月1日后取得天津市蓝印户口者执行新规定,2009年5月1日前取得天津市蓝印户口者,仍执行(津教委中[2005]6号)文件。
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教委中[2005]6号)
《关于蓝印户口考生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社发局、企业办学单位、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持有蓝印户口考生参加本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需再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蓝印户口,且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2006年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需在2005年9月1日前取得蓝印户口;具有本市学籍且在本市高级中等学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持有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2007年及其以后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需在报考前两年的9月1日前取得我市蓝印户口;具有本市学籍且在本市高级中等学校就读两年以上;持有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