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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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第一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校综合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后几年,我校毕业生人数每年都将维持在2000人左右,就业任务重,就业形势严峻。为此,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抓实、做好。
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优质服务,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毕业生负责和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就业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
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统揽全校就业工作全局,掌握就业政策,统一负责研究、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全校就业工作。
学生处作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就业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检查,协调供求关系,建立就业基地和网络,组织就业市场,发布就业信息,富有前瞻性、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系业务副主任任组长,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本系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分解就业工作指标,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分析就业形势,提出对策,狠抓落实,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与先进评比挂钩,与学生处、各系领导干部工作业绩挂钩;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与该专业招生计划挂钩,与就业工作经费挂钩。
第四条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以就业指导为主,逐步转向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科技创业教育并重,努力培养毕业生岗位立业的精神和技能,积极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通过社会的用人反馈,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的各个环节。
要认真做好信息调查反馈、毕业生质量跟踪、就业市场开拓、就业指导讲座、毕业生就业材料鉴证登记等工作。
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和组织者,要深入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第三章就业工作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上级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劳动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运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机制,即实行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六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弘扬主旋律,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制定的吸引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对报名并被录用为“两项计划”志愿者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贴。
鼓励毕业生升学或报考公务员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意见,负责办妥户口转移及档案保管的相关手续。
各系要制订本系就业工作奖惩办法,将毕业生就业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从每年5月份开始,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未就业毕业生,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就业指导工作要做到毕业生家庭,争取毕业生家庭的支持。
各系要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调研工作。每年的12月份,应进行本系未就业毕业生情况调查和已就业的就业质量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需求信息和素质评价信息。
第七条要积极稳妥地引入市场机制,毕业生在获得“自主择业”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择业的挑战,要使“要工作,找市场”的意识成为毕业生就业的共识。
积极请进用人单位,办好各种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发挥就业网络优势,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开展在线咨询、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服务。利用短信平台,及时向学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
第八条高度重视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要给予特殊帮助。对这部分毕业生要做到人数清楚,情况掌握。工作中要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支持和鼓励他们去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单位就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第四章就业工作规范操作办法
第九条各系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系的主导作用,加强各系之间对需求信息的交流,把握落实有效需求信息的主动权。各系要发动教师、干部,为毕业生寻找就业信息。
毕业生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寻求就业信息,但在提供就业需求信息过程中不得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毕业生就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需要。
第十条各系应本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的态度,写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并重视对毕业生成绩单、推荐表的复核工作。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为毕业生出具各类推荐材料,凡出具的推荐材料必须加盖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协议书应由用人单位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由学校鉴证、登记,负责派遣。为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行为,维护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信誉,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派遣后,不属于改派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改派手续,确有充足理由需改派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原单位“同意解约证明”和新单位“同意录用证明”),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如在毕业派遣离校之前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由违约方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学生凭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和新单位接收证明,经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才能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并为之服务。未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继续择业。
第五章就业教育与就业纪律
第十四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学校对大学生在校期间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