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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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
评价标准(试行)
1 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及现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3评选“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除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评价条件、内容、方法和程序进行外,其工程初评和评审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申报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 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 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 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 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6.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2.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依照《评审办法》申报省优质结构:
1.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在8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3.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4. 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规模不满足上列一至四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1. 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2. 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 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4. 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5. 不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试行)的工程。
2.4 省优质结构的质量评价内容,依据《评审办法》的规定,结合设计功能要求和工程规模、专业技术特点,主要评价分为八个评价部分:质量保证条件、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现场实测、仪器检测、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安装工程。
2.5 计分方法
每个部分采用100分制,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见表2-1,八个部分的实得分总和即为工程总评得分。
2.6 申报省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初评和评审检查时,依照本标准进行评价,其总评得分应达到90分及其以上。见附表1。
3 质量保证条件评价标准
3.1 现场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应齐全、到位,与项目的规模、结构专业特点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
2.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抽样检验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 具有健全的工序自检制度、工序之间交接检制度、施工过程的抽查制度、重点部位的检查制度以及完工后的质量检验制度等。
4. 岗位责任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奖罚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2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测量工、起重、塔吊等垂直运输司机,钢筋、机械、混凝土、焊接、瓦工、防水等主要工种的工人应具有相应的操作上岗证书,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3.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内容和编制依据应符合有关规定,直接涉及结构工程的内容应符合实际,对结构工程施工具有合理的指导性。
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进度、资源配置、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技术经济指标、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应与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条件具有针对性。
2. 施工方案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针对分部、分项重点工程、关键施工工艺或季节性施工等均有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对项目任务、施工部署、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材料、质量等具体内容,均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订完成后,首先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作较大的变动,应重新报审。
3.4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
施工现场应具有该工程施工涉及到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标准图集等。
3.5 施工现场物料存放条件情况
1. 水泥:
水泥在贮存时应保持干燥,贮存水泥仓库的屋顶、外墙不得漏水,地面垫板要离地30cm,四周要离墙30cm,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0袋,且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水泥存放期过长,由于空气中的水汽、二氧化碳的作用而降低水泥强度,在一般条件下,三个月后的强度约降低10-20%,时间越长降低越多,因此工地使用的水泥应坚持先到先用的原则。
2. 钢筋: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钢筋运至施工现场后,必须按批分不同等级、牌号、直径、长度分别挂牌堆放,并注明生产厂家、等级、规格、批号、数量等,不得混淆,且在存放时应保留标牌。
钢筋应尽量堆入仓库或料棚内,在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的场地堆放,并做好必要的遮挡措施。堆放时钢筋下面要填以垫木、砖砌台等,使钢筋离地不少于20cm,以防钢筋锈蚀和污染。
钢筋成品要按工程名称和构件名称,按号码顺序堆放,同一项工程与同一构件的钢筋要放在一起,按号挂牌排列,牌上应注明构件名称、部位、钢筋尺寸、钢号、根数、直径等,不得将几项工程的钢筋叠放在一起。
3. 石骨料:
砂、石骨料应堆放在底部经硬化好的料池内,在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挂牌堆放。石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m,但对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堆放高度可以增加到10m。
3.6 检查工具
施工现场应具有砂浆稠度仪、混凝土坍落度筒、靠尺等检查工具,并应有效运行。
3.7 现场标养室及试块的标注
1. 标养室温、湿度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块标养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
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养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的标准条件。
2.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应标注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强度等级、试件代表的详细工程部位(楼层、轴线)、制作日期、养护方式等。
3.8 搅拌站、计量设置、配比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