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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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TRIPs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主要体现在该协议的第二部分,涉及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3个方面的内容。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等。
关于最低保护水平
1. 对专利权的保护
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虽然各国对专利的“三性”各有不同的表述、也有宽严的掌握,但基本认同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性三个方面的规定。该三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缺一不可。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地规
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①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②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③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各成员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统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的信息。
2. 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协议对商标权构成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前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区别。它通常分为两个具体目标:一是帮助商标所有人通过鼓励对其名牌的信任促销其产品;二是帮助消费者在几种可能中做出选择,以鼓励商标所有人维护或改善该商标代表的产品质量。TRIPs协议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要求,该协议规定成员可要求商标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这既表明了协议采纳了“先注册”的原则,而未采用“先使用”的原则;同时,肯定了标记的视觉感知,而对不能被视觉感知的如气味商标申请等未作为成员商标权最低保护义务。
TRIPs协议虽然未明确列举不予注册的情形,但却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这就意味着不但商标注册后不得损害在先权利,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发现损害在先权的,也不能对其予以授权注册。对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与范围,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商标权人应享有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免造成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在防止该种使用时,该协议强调了对“混淆”判断的推定: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当推定已有混淆之虞。这无疑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与法官对“混淆”事实认定的责任,都是一种减轻,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中发挥作用。
TRIPs协议明确将服务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规定在保护范围中,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即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予以认定。对于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只要对该驰名商标产生不良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暗示该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与此种使用有某种联系等,就应当原则上适用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个续展注册的保护期,该协议要求均不少于7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次。TRIPs协议对商标权人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商标的使用上,对连续至少3年无正当、有效的理由不使用商标的,可以予以撤销其注册。所谓正当、有效的理由,包括遇有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其他要求的情形。所谓保持商标的使用,也应当包括商标为权利人所控制情况下的他人的使用。此外,该协议对商标的使用也规定排除了不合理特殊要求的干扰,商标权的许可转让的条件排除了强制许可,以及商标权人对是否附随经营一道转让的决定权。
3. 对版权及邻接权的保护
TRIPs协议在对版权获得权利的条件和权利的内容中,重申了伯尔尼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这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要求的版权获得的条件范围等世贸组织的成员都应当遵守。在伯尔尼公约中介定了艺术作品的定义,强调了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就上述作
品享有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并要求这些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TRIPs对艺术作品及这些作品版权保护的外延作了一定的澄清,更加明确了版权保护的特性:保全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并明确了版权对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的保护,以及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权利人至少享有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等8项财产权,以及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授予作者的“追续”权。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之后的50年。TRIPs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作了界定,如要求对表演者的录制及对录制的复制;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权利的保护;录音制品复制权、出租权的保护;广播电视组织的录制、复制权和广播权的保护等等。
4.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予以保护。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有二: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所谓新颖性或原创性,是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各成员可以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成员没有义务将前述保护延伸到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外观设计。TRIPs协议强调对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