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礼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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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911页
2,关于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以《诗经》为依据
3,“《春秋》之义” 鲁庄公三十有二年事,庄公,叔牙,季友。“牙卒”。 公羊传《春秋》,微言大义,君臣之义,亲亲之道
4,父为子隐 《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 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
法律不外人情: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子路)也与?”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
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 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 仁,封之有庳
以无讼为理想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人与法的关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君主和官员---善人为政 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礼法一体: 目标一致:人情的体现,社会整体的和谐 法的精神与礼的宗旨是一致的
性恶论与礼、法之功效
“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 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 彊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 相亡不待顷矣。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儒家父仇不共戴天与东汉的《轻侮法》 曹魏明令“民不得复私仇”
“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 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也。”
《唐律》中的情况:
《移乡避仇》“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 ----违者,徒二年。”
复仇案件“断自宸衷”
武则天时期的徐元庆案
陈子昂:“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国家画一之法也。 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仇不同天, 亦国家劝人之教。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正法,旌表
讨论材料: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讨论主题:儒家理解中的礼与法 法律的儒家化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 今,未尝闻也。
秦与秦的灭亡 汉儒的主张 德主刑辅: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礼法的有机融合
春秋决狱 以经注律 法律的儒家化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 论?”
----杜佑《通典》卷69,北京,中华书局,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 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 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 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 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640,2842页。
春秋之义:“夫人归于齐” 文公十八年事,鲁文公,姜氏,敬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服入律:
各阶层适用
亲属相为容隐 亲属株连 亲属相犯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 母,女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 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泄漏其事者,减凡人三等。
八议: 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
宾 《周礼》 曹魏明帝制律,八议正式入律 权贵阶层的法律特权
十恶: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等 谋叛:谋背本国 恶逆:“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天理,故曰
恶逆。” 不道:凶忍残逆,违背正道 大不敬:盗大祀神物等 不孝: 不睦:九族不相协睦 不义:部门杀官长之类 内乱:“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五服入律: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明)王圻,(明)王思义辑 :《三才图会·衣服三卷》,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6月,一五四零
(明)王圻,(明)王思义辑 :《三才图会·衣服三卷》,上海:上海 古籍出版社,1988年6月,一五四一
(明)王圻,(明)王思义辑 :《三才图会·仪制七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1988年6月,一九三七
1992年,1911页
秦律:“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 收不当,不当收。”--《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
问答》
汉《二年律令》“匿罪人,死罪”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 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杜佑《通典》卷69,北京,中华书局,
1,儒家对法的理解 2,中国古代的以礼入法
背景: 如何维持社会秩序? 诸子百家的观点,特别是法家的观点
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 之以礼,有耻且格”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 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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