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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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
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
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
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
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
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
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
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
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
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
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
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
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
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可
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
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
前,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
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
有重要作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
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
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形式,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
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
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
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
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
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
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
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
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
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
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
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
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
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
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
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
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
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
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
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
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
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
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
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
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
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
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
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
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
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
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
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
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
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
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
一方将其债权与债
务一并转移给第三
人,由第三人概括地
继受这些债权和债
务的转让形态。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
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
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
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
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
而使债权的效力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
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
原因或者约定原因。而使合
同之债自始消灭或者向前消
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