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集团内部市场业务协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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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市场业务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华菱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市场业务合作,促进各方在市场运作机制下建立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内部市场业务协同的对象为华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包括:湘钢集团、涟钢集团、衡钢集团等全资子公司,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华菱衡钢、锡钢集团等钢铁企业,及以上各子公司管控的实业子公司。

3、内部市场业务协同的范围为上述各子公司之间所发生或潜在的相关业务,包括各子公司为满足内部市场需要而生产和开发的产品或提供的物流配送、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生活后勤、融资租赁等服务(以下统称产品)。

第二章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协调一致原则。内部市场业务协同工作要遵循市场法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自营产品原则。各子公司向内部市场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自营产品,不得将挂靠、转包、中介等不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纳入内部市场业务协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3、适度竞争合理保护原则。各子公司的产品在内部市场按适度竞

争、合理保护的原则进行操作,能为内部市场提供《目录》内产品的子公司都被视为合格供方,但让市场不让价格。

4、同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各子公司应首先从本区域内的子公司中采购所需原材料(服务),在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优先从其他区域的子公司中选择,如华菱集团内部市场仍不能满足需求,方可选择华菱集团以外的第三方产品。

5、服务至上原则。各子公司要认真贯彻“做综合服务商”的经营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内部市场需求。

第三章工作机制

1、华菱集团实业发展部为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协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业务协同工作;各子公司的产业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为其所在区域业务协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有关单位的业务协同工作;集团财务部负责奖惩的具体实施。

2、建立业务协同主要产品《目录》,并定期对《目录》进行调整或修正。进入《目录》的产品由各成员单位申报,经集团公司审核后发布。原则每半年对《目录》进行一次调整或修订。

3、各子公司《目录》内产品,原则上由《目录》规定的内部市场业务协同供方单位承接;如需进行招议标,产品需方单位则应邀请《目录》规定的产品供方单位参与招议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各子公司《目录》外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自营产品,应积极参与产品需方单位的市场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

4、各子公司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的内部业务协同承接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实业发展部。

5、各子公司之间应自主建立对口交流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促进有关单位广泛开展合作对接、互访考察、座谈交流,并不定期开展专题性的集团实业业务协同与配套协作洽谈的互访活动。

6、集团公司建立内部市场业务协同工作例会制度;重大、紧急事宜可以由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7、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战略规划、投资和业务指导,努力整合同类业务和内部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尤其要严格把好投资项目审核关,避免不当投资和重复建设。

8、集团公司实业发展部应对各子公司业务协同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子公司通报内部市场信息和业务协同工作情况。

第四章奖惩

1、提供非自营产品的,各子公司应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与整改,情节严重者,集团公司可暂定或取消该单位在《目录》内的业务。

2、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3条规定的,集团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考核相关子公司5000元/次。

3、各子公司产业管理部门未及时报送业务协同相关资料的,集团公司将予以考核。

4、集团公司对在内部市场业务协同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1、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各子公司发生如合并、分立、改制、转让等不影响控制力的变动,均不影响本办法的继续履行。

2、本办法的所有附件以及有效的变动和修订,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均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办法由集团实业发展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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