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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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 二级释放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
管线系统; + 7 医疗室内; +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相对密度 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 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 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 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 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 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
- 蓄电池室。(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附录B中根据API 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 应的划分建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 1.0.4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 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 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
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
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 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014-宣贯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五月
主讲人
刘汉云: 1969年起从事石油化工电气设计,中国寰球工程 公司电控室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主编国标 GB50058-92及GB50058-2014等。
目录
一、修订依据
二、修订内容
一 修订依据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 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 补和修订。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 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 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
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
空气重的物质。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 3.2.4 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 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电气专业仅为画出爆炸危险区域,工艺专业决定是否为危险区
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 ●3.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 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 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 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 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
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 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 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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